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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1-11-23 05:37:59

Ⅰ 合同上面代理人是什么意思要负法律责任吗

代理在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基本特征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合同当中的代理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合同当事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签字,应当不用承担合同法律后果。

Ⅱ 电子代理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与法律地位

抱歉。这是法律学方面的问题。无法为您解答。见谅、、、、

Ⅲ 关于电子合同法律特征等问题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技术化、标准化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Ⅳ 电子代理人的结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仅是作为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作形式上的审查作用,以使当事人通过审查可得出该电子代理人归属于某最终支配人的合理推断。该等要件无意排除法律法规对一项信息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强制适用。如一项以电子代理人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仍然受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实体法的约束。
电子商务的立法尚处在起步阶段,利用目前现有的法律显然已经不能解决因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电子代理人已经是一个被大量使用的交易手段,如“大洋网上书店”等形式的网上自动购物系统。因此,迫切需要为电子代理人的设立、使用规范立制,防止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笔者上述的论述和观点只是就解决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有效条件的法律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Ⅳ 如何看待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无论根据我国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均不承认电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它只是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程序,该程序涵养了当事人预先设定的要约、承诺条件、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等。 例如,当一方的要约符合程序设定的承诺条件时,合同自动订立并予以确认;当卖方的货物进入买方的仓库时,电子代理人自动向银行发出货款支付指令,等等。国外有些法学家认为,电子代理人在功能上等同于自动售卖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1)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讯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讯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讯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1992年,欧共体委员会在其(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可以把对计算机(电子代理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计算机(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责任人。美国统一州法会等,对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问题,都作出专门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易或电子邮件规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第十六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即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要约生效条件;第二十六件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生效条件:第三十三条确认了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方为成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地点确定原则。从我国《合同法》内容及立法本意可见,电子代理人适用于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同样肯定电子代理人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由此可见,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数据电讯形式,与传统的口头、书面等订立合同的方式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待遇,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

Ⅵ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没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话,此时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同时,要是代理人超过了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对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Ⅶ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Ⅷ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无论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均不承认电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它只是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程序,该程序涵养了当事人预先设定的要约、承诺条件、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等。
例如,当一方的要约符合程序设定的承诺条件时,合同自动订立并予以确认;当卖方的货物进入买方的仓库时,电子代理人自动向银行发出货款支付指令,等等。国外有些法学家认为,电子代理人在功能上等同于自动售卖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1)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讯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讯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讯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1992年,欧共体委员会在其(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可以把对计算机(电子代理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计算机(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责任人。美国统一州法会等,对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问题,都作出专门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易或电子邮件规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第十六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即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要约生效条件;第二十六件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生效条件:第三十三条确认了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方为成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地点确定原则。从我国《合同法》内容及立法本意可见,电子代理人适用于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同样肯定电子代理人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由此可见,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数据电讯形式,与传统的口头、书面等订立合同的方式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待遇,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

Ⅸ 涉及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 可不可以直接使用民商法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可以的。
目前的电子代理,只要属于民事行为,民商法中的代理规定是适用的。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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