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侵权法定代理人是共同被告吗
① 被监护人侵权诉讼中,监护人的地位为何是当事人还是法定代理人
您好!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民诉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又容易操作,还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确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也有了充分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此外,在此类侵权诉讼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时,该监护人也可以同时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②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如何处理
如果原告起诉时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的,被告又是法定代理人的,明显回是代理人侵害了原告答的权益,不能再作为法定代理人,需要变更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即具体的裁判内容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即具体的裁判内容加诸在当事人身上的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③ 法定代理人也为被告吗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针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做出规定。
④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如何列被告
大足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 杨卫东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由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由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案件列被告,应该是法定代理人,如果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该是被告。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出现了理论与实务相矛盾的状况,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作法:一、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二、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三、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尤以第一种作法最为盛行,连最高法院公告公布的一些案例都是这样做的,我们法院去年以前也都是这样判的。直到今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现在才改为第二种作法,直接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 第一种作法,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主要是基于“谁侵权谁负责”的传统侵权理论,但这种作法在判决时判决监护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成了赔偿义务人,这种判决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法定代理人它只是案件的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第三种作法,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是借鉴国外大陆法的规定和台湾民法的作法,认为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校园伤害案件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一文种就持此种观点。《台湾民法》第18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这种作法主要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所以不能盲目采用。台湾民法以行为人有无识别能力为标准区分法定代理人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以行为人有无财产为标准区分法定代理人责任。只有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时,才可以与法定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也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和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责任人相脱离,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责任人,而不是致害人。赔偿权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只能向责任人提出,责任人才是合格的当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在我国的确立,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因为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家族制度根深蒂固,家长作为一家之主,支配一个家庭所有成员的利益,也支配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与其他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家长也自然承担一切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其中未成年家属和精神病家属致人损害,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就成了我国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最早渊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规定建立了我国的法定代理人替代赔偿责任制度。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特点是: 一、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以此与为物件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相区别。 二、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基于过错而产生,以此与无过错责任相区别,就行为人而言,因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断行为的后果,因而无法或者不能判断其主观状态是否有过失。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过错,表现在法定代理人的身上,主要是疏于监督、管护的责任,是不作为的形式。然而法定代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而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三、行为人有无财产对替代责任的成立有重要作用。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承担,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有无财产的制约。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先应当从其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补偿性的连带责任,至于行为人的财产;可以是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财产。行为人没有财产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可以知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应列法定代理人为被告,只有在行为人有财产时,才列行为人于法定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希望通过本文,尽早纠正过去的一些错误做法。
⑤ 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时的法定代理人怎样确定,现行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⑥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吗
你好!
诉讼当事人仍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剥夺,法定代理人只是依据法律规定代理诉讼活动,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列为原告或者被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⑦ 民诉中未成年人侵权法定代理人是共同被告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我理解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律师,怎么会是共同被告呢?
⑧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共同被告
法定复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制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