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人关系
⑴ 船舶代理人和货运代理人在服务业务上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船舶代理人
是指接受
船舶经营人
或
船舶所有人
的委托,为他们的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人。船舶代理人在港为委托人
揽货
,并在装卸货港口办理装卸货物手续、保管货物和向
收货人
交付货物,为船舶补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办
船舶修理
、
船舶检验
、集装箱
跟踪管理
,等等。
我国的船舶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
①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及其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②
中国
船务代理
公司及其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③
经交通部批准的其他船舶(务)代理公司。
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安排他人货物海上货物运输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费用按运费的某一百分比加上开支计算。有时货运代理人作为
托运人
的主承揽人(principal
contractor)并承担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的责任;而有时货运代理人仅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仅负有合理小心和能力的义务(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在法国,作为主承揽人的货运代理人称为“commissionaire
de
transport
”,而作为代理人的
货代
称为“transitaire”。
无船承运人
、船舶代理人、海上货运代理人这三者都可以理解为货物代理人,都可以帮你办理货物出口的提单手续。
其中无船承运人一般是货代的公司,出具的是
货代单
,她们要是报关还需要找
报关行
或者是船公司
船舶代理人是一般是船公司,他可以自己报关和出具
海运提单
海上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大的概念,
⑵ 船东,船代,船务,租船经济人,货代都是什么关系啊
船东:船的主人(既船主)船代:办理船舶联检手续、码头手续等租船经济人:本身没有船,但掌握许多船只信息,与船主签有代理出租业务,负责向用船人提供各种船只,来赚取介绍费。货代:办理货物订仓、报关、报检、码头手续等。
互相什么关系:货代是进出商的代理,即货主的代理,货主向货代订仓,货代负责海关报关的一应手续。货主和船代不直接接触。
船代是船东的代理,货代帮船代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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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贸公司、货代、船代、承运人还有船公司是什么关系
外贸公司主要是做贸易的,就是进出口,或者有代理报关的,货代公司是做货物的代理的,因为航空公司和船公司不接受个人的订舱所以由货代公司统一向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订舱,
船代公司是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无船承运人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外贸公司自己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报关权,可以直接向海关报关做进出口,但是出了国以后要做运输,要在空港或者海港做相关的订舱,这个时候就要找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船公司有船是做运输的,挣得是运费,货代是中介的性质挣得是代理费,无船承运人其实也是货代或者物流公司,他们只不过是向中国交通运输部缴纳了80万的押金,可以签发自己的主提单,而货代公司只有运单,提单可以当做物权凭证转让,就是说谁有提单谁就有货物的拥有权,但是运单必须要本人去领取,无船承运人nvocc,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船却承担运输责任的人,那船公司可以理解为有船承运人vocc,比如,你找货代公司发了一票货,走的海运,结果货物丢了,那么你只能找船公司赔,因为货代公司没有做实际的运输,并不承担运输责任,他只是代你想船公司订舱,但如果你找的是无船承运人,货物丢了,那你可以让无船承运人赔,如果他不赔,交通部会强行从80万押金内扣除费用赔付给你,所以无船承运人和船东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一个有船一个没有!
不能从公司名称上辨别他到底是干什么的,必须要看他们公司具备哪些资质,外贸公司也可以做货代,只要他的注册资金达到商务部的标准并在经营范围内有,国际海运,空运的增项,也可以缴纳80万的押金成为无船承运人,也可以申请国际船舶代理做船代!
⑷ 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定义
国际船舶代理:是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授专权范围内代表委属托人办理船舶进出港与船舶在港等有关业务或其他法律行为的中国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八条规定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受船公司委托,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
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
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
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签
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
组织货载,为货主洽订舱位;
联系水上救助,洽办海商海事处理;
代收代付款项,代办结算;
办理其他的船舶代理、服务事项。
⑸ 船舶代理人就是船代吗
船代,即代理与船舶有关业务的单位,其工作范围有办理引水、检疫、拖轮、靠泊、装卸货、物料、证件等。
⑹ 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具体业务
航运代理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者或承租人或货主从事运输服务的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 谈判和完成船舶的买卖;
(2) 谈判和监督船舶的租赁;
(3) 在适当的和相关财务的事务方面,收取运费或租金;
(4) 安排报关和货物单证以及安排运送货物;
(5) 取得、处理单证,履行关于发送货物所有活动;
(6) 组织船舶的到达和离开安排;
(7) 安排船舶在港的供应。
⑺ 报关时的船代和承运人是什么关系
船代公司是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无船承运人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⑻ 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和船务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承运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
船务代理人:船代(你的船要停靠某个港口,就要到相应的船代企业报港,如外代,中海等)
运输代理人:泛指国际船舶代理人和航运经纪人。包括:
班轮运输代理人
班轮运输代理人有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和订舱代理人。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指: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班轮停靠的港口委托的总代理人。其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为班轮运输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订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表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劳动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进行协商等。一般地,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办理。
不定期船舶代理人
不定期船舶代理人有船东代理人、船舶经营代理人、承租人提名代理人、保护代理人、船务管理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舶代理事项的全部。其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批示等。
船东经纪人
船东经纪人是指根据船东的授予权和指示,代表船东利益在租船市场上从事船舶出租或承揽货源的人。
租船经纪人
租船经纪人是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他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⑼ 船舶代理的委托地位
按照代理期间的长短划分,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按照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代理关系。但是,在中国,由于船舶代理业务长期以来都是独家经营的,因此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习惯上会委托同一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代办有关业务。也就是说经常出现民法上所说的“双方代理”的情况。虽然从代理的法理上说,这种“双方代理”是无效的可是从中国船舶代理的现实考虑,却不能不承认这种现实的存在。所以,按照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主次地位划分,在中国还存在着所谓第二方委托代理的代理关系形式。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请代理故则照管委托期间内所有到港的属于委托方或由委托方经营的到港船舶的在港业务,这种代理关系称为长期代理。长期代理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托。长期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通常可以成为长期代理关系终止的事项主要有:由于政治原因不宜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企业倒闭等财务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或委托人长期无船来港而要求终止长期代理关系。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可以简化委托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就班轮运输而言,在固定航线上,船舶经常往返于航线的固定的挂靠港之间,当然以建立代理关系稳定、经营可靠、操作方便的长期代理关系更为合理。这种代理关系的建立,既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托代理合同而建立,也可以采用以委托人书面向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提出委托,经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的方式来建立,而业务实践中以后者更为常见。长期代理往来账目一般定期结算。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委托,请其办理在港有关事宜形成的代理关系。主要是租船或特殊情况下到港的船舶使用。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须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航次代理的情况下一般须预先索汇备用金。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需要按航次委托代理的船舶,一般有承运FOB出口货和CIF或CFR进口货的国外派船;承运FOB进口货和CIF或CFR出口货的该国承租人租用外籍船舶的航次租船;来港办理交接手续的买船或卖船;办理交船和还船交接手续的定期租船;以及专程来港修理、避难、船员就医,添加燃料、淡水、伙食等项事宜的船舶。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以书面向船舶到达港的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时间内,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业务,了解运输合同,审核船舶规范、货运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对于一些经常来港的船舶和业务合作关系较好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有时在发来的函电中并不一定要有强调委托代理的字样(如attend,husband,act as agent),即可建立航次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只需要电告船名、预抵期、来港业务,或来电要求电告所需备用金额,或直接寄来货运单证,代理人即可根据来点要求,向提出委托或要求的船公司索取船、货资料和备用金,即可视为航次代理关系已经建立。
但是,对于首次来港或不经常来港船舶以及业务合作关系的船公司所属船舶,则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才能代办委办的事项。如果船公司与代理人事先并无任何联系,虽然船长来电告知船舶预抵日期,甚至是提请代办委办事项,也不能认为是委托。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尽快与该船所属的船公司联系,取得对委托的确认,索取有关资料和备用金,并明确船舶来港任务,然后才可以认为已经建立航次代理关系。 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就不同的委办事项委托同一代理人时,按照代理关系的主次地位,除直接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港口费用的委托方以外,要求代理人代办同一艘船舶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
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而第二委托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货主或其他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船舶代理人为他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向船舶所有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代理人作为第二委托方代理同样应根据代办的业务向第二委托方索要代理费。
不过,并不是所有委托方之外的其他要求代办事务的委托人都是第二委托方。如果委办的事项非常简单,而且也不需要代理人承担什么责任,比如查询船舶在港动态,或代转信函等,都属于代理人应尽的责任。因此,单纯委办这些事项的委托人就不能作为第二委托方。如果委办事项比较复杂,而且代理人对委办事项的差错、疏漏要承担责任时,要求代办这些事项的委托人都作为第二委托方。比如货主或其他有关方委托办理接受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要求提供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提供船舶的各种装货单据,提供船长宣载通知等,除委托方外,均为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其提出书面委托。而且,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办事项有关的运输合同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
但是,如果租船人和船东共用一个代理,可能会有一点问题,那就是代理人所代表的不同委托方,有时会产生利益冲突,此时,代理人偏向哪一方,就不很明确了。因此,在目前一个港口存在多家船舶代理公司的情况下,既然委托方可以有选择的条件,那就完全可以选择不同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