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代理人
Ⅰ 近亲属在刑诉中能否直接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部分由公诉方控诉。 被害人死亡 直系亲属直接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进行诉讼。享有民事诉讼原告的权利。 民事诉讼原告的权利有:
(1) 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2) 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的权利。
(3) 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 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有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权利。
(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 在法定期限内,对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1) 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2) 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13) 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民事诉讼原告的义务有: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 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 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 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履行的义务。
Ⅱ 被害人已死亡,法院不允许其亲属做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对吗 (公诉案件)最好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44条和45条,被害人的亲友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公版诉案件。
第三十二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