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招商引资奖励
㈠ 安丰镇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扎实开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年”活动,更好地吸引外来客商到我镇投资兴业,构建外来资本进入的快速通道,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镇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镇工业园区新办企业使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土地价格执行。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每亩工业用地价格为1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每亩工业用地价格为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投资方土地资金到位后6个月办好土地使用证。
二、镇外人员到工业园区投资新办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生产销售之日起2年内,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属于安丰镇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由镇政府提取30%连续三年奖励到纳税企业。
三、凡在我镇投资兴业的企业,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安丰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投资者从项目申办、审批、建设到生产,凡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手续,全部由政府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
五、对重大项目,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帮助企业办理项目贷款和流通资金贷款。对国家发改委“十二五”支持的项目,可帮助申报项目补助资金及专利申请。
六、协助企业招工,帮助企业培训工人,费用由政府负担。
七、凡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享受政府“六通一平”的优惠政策,即自来水、电源、有线电视、电话外线、宽带、道路均接到企业外院墙,土地平整。
㈡ 牛家满族镇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视项目建设规模及贡献率,给予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项优惠,同时为其申报享受国家及省、哈市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投资办厂的企业,在开工建设前,由市政府先行搞好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达到“六通一平”的标准。
三、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创税型项目、按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纳税额等因素提供相应建筑用地,给予相当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同幅度和期限的奖励。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制度,由园区管委会牵头,投资单位提供所需资料,在7日内办结市内审批手续,并负责对口办理上级的审批手续。
五、凡来我市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创税型项目,属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型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属地方收取的经营性收费一律免收(包括行业部门管理的中介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工本费除外)。
六、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创税型企业,实行发放“一证三卡”服务:筹建许可证,即项目正式合同签订后,发给筹建许可证,企业持此证可先开工建设,其它相关手续由招商局或牛家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领办,并在15日内办结;发放投资大户身份卡,即持卡在五常市范围内可以享受特殊礼遇;发放投资绿卡,即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未经招商局或牛家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准进入持卡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消防、安监除外);发放交通绿卡,即企业自有车辆持卡在五常市境内在无重大违章情况下,交警部门对持卡车辆做到不扣证、不扣车、不扣款。
七、积极鼓励五常有识之士自主创业,实行内资、外资同等优惠政策。
八、入驻园区企业享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政策。
㈢ 东明镇的招商引资
2008年,东明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为9010万元,其中新上工业项目4个,引入资金1830万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360万元。
一、已完工投产项目
1、铝塑加工项目:辽阳市客商徐良在大镇青山路西侧、投资兴建新华港铝材、塑材直销加工厂一处,该项目投入资金29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10万元。目前项目建设完成,已经投入加工生产
2、免烧砖项目:北京市顺义区张长君投入资金450万元,在东明镇塔布郎村北投资兴建免烧砖厂及猪场,年产量3000万块。目前已投入生产。
3、木炭加工项目:河北省客商王秀娟在东明镇嘎查甸子村投资兴建木炭加工厂一处,该项目投入资金27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投入生产。
4、玉米芯颗粒加工项目:天津市客商于宝坤在大镇东环路中段东侧投资兴建奈曼旗成谷工贸有限公司一处,该项目投入资金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
5、养猪项目: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张智衡在我镇东奈林村投资兴建养猪场,该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000万元,项目建设分两期完成,一期工程2008年投入资金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二期工程在2009年投入建设。目前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完成。
二、续建项目
房地产开发续建项目:通辽市客商陈兴2007年签约在奈曼旗城区内开发住宅楼50000平方米,该项目计划投入资金6000万元,2008年已经完成建设。续建项目在奈曼旗财政局前投资1800万元,购买土地180亩,已经新建商业楼10000余平方米,2009年开工建设住宅小区。
三、在谈意向性项目
1、沈阳客商计划在东明镇投资玉米秸颗粒加工项目,客商已经来东明镇考察、洽谈,近期内进行深度协商。
2、辽宁省北镇市客商在东明镇上奈林村投资兴建养鸡场,目前双方已经达成意向,近期内即可签订协议。
3、鞍山客商在东明镇投资兴建养牛场,目前已经完成项目考察,近期内客商来东明镇进行洽谈。
东明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镇内外投资者在东明镇投资创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等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各村引进的旗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三产)和当年在同一宗地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且当年竣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奈曼旗招商引资和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所缴纳的税金,除上解部分外,全额返还给各村,支持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各村解决,奖励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凡是各村引进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三产)和当年在同一宗地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被列为旗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旗级相关政策对待;如果未被列为旗级招商引资项目,在企业落成投入运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企业所缴纳的税金,除上解部分外,按照镇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各村,支持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企业所需优惠政策由各村参照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解决,中介人奖励资金由镇政府解决。
第三条:中介人奖励政策。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投产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开工建设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0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次奖励中介人1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奖励中介人1.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2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3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进养殖业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减半奖励。
第五条:引进旅游、服务业、流通业等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六条:引进对东明镇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对引资人、组织者等予以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投资项目,以奈曼旗招商引资和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暂行规定为准。
第八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镇人民政府与原入驻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合同、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对客商投资项目,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配合投资人进行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等;加大服务力度,实行全程跟踪式服务,负责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东明镇人民政府,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本级出台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和更优惠的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㈣ 怎样制定乡镇招商引资加分项目
通过以商招商、亲情招商、服务招商等多种方式,深挖招商引资工作的内生动力,突出以工业突破年为抓手,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好节点重镇四个定位奠定扎实的经济基础。
㈤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㈥ 星城镇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1、 外商租赁行政划拨土地或闲置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租赁地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从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租赁地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从兴办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 投资200万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3、 外商依法兼并或收购我县企业,报县政府批准,免交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
4、 外商征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 属于本区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② 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除。
③ 若企业同意延期获得土地使用证,除应支付给农民的土地征收、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费用需一次性支付外,其余费用可同期摆欠。
④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免除。
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征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行政事业规费优惠政策
1、 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属生产型的,本区财政的行政事业规费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免缴3年。
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规定标准仅收取向省、市缴纳的部分。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仅收取向省、市缴纳部分,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 电费、水费按当地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企业不要求供电、供水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网改造费用;电国贴费按分期缴纳方式支付,首期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60%收取,其余40%在企业产生效益后的首年度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土、税务、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
财政奖励政策
1、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返还。
2、 对于新建的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展生产。自投产之年起前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50%计奖,后3年按当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50%计奖。
(五) 对于大型项目和特殊项目,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除以上优惠政策以外,其优惠幅度可以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
㈦ 南华镇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实现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加强中西部地区资源勘查,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增加财政支持和建设投资;
三、调整加工业的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
五、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合作,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引导人才向中西部流动。
六、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
1、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务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招待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