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九届巡回报告团成员
Ⅰ 编程人员的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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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选举产生第九届委员会委员( )名.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各地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例子: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Ⅲ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晓林会逮捕吗
近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晓林(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王晓林简历
王晓林,男,汉-族,1963年10月生,重庆市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⑧9年11月入-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1983年7月任北京矿务局杨坨矿技术科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⑧9年4月任华能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部工程师;
1991年8月任华能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部副经理;
1992年5月任华能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副经理;
1995年10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副经理;
1996年4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部副经理;
1999年7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部经理;
(其间: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年8月至2004年2月挂职任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04年2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总调度室主任;
2004年11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5年11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06年8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0年4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董事会秘书;
2011年5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董事会秘书,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
2014年8月任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董事会秘书,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
2015年8月任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好好的官不做,可惜了。
消息来自凤凰网。
Ⅳ 当代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故事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必须牢牢把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主题,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经省委书记白克明提议,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全省各地作巡回报告,展示当代河北优秀共产党员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根据省委要求,省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对我省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进行了认真遴选,确定,由抚宁县英武山村党支部书记李家庚、赞皇县行乐村党支部书记时占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滦平县周台子村党支部书记范振喜、大厂回族自治县评剧团团长赵德平、唐山钢铁集团公司一炼钢厂青年工人郑久强、枣强县南臣赞村农民党员林秀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陈印田、迁西县林业局局长刘宝华、保定市儿童医院工会主席许静、原张北县副县长高翠英的丈夫苟平和东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希瑞的同事高冬梅等12名同志,组成省优秀共产党员报告团,赴全省各地进行巡回报告。 12名优秀党员,如同12面镜子,从不同角度折射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光辉;如同12面旗帜,彰显出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如同一把把标尺,丈量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3月15日,省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报告团在省会作了首场报告,他们的先进事迹深深感染了省直和石家庄市党政机关的400多名党员干部。从3月16日开始,报告团分成南北两组,分赴全省各地进行巡回报告。 “要以报告会为契机,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为使报告会取得最佳的效果,各市市委纷纷对报告会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后勤保障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周密的方案。 报告团成员李家庚没有想到,他随北片巡回报告团刚一到达张家口,就被张家口市委安排到市第一医院,接受了身体检查和治疗。在此期间,张家口市委领导、省委督导组的同志还专程到医院看望慰问,使他深受感动。 3月的凤凰城唐山,更是春潮涌动。3月19日,当报告团成员抵达报告会会场——燕山影剧院门前时,鼓乐齐鸣,100名少先队员手持鲜花,像迎接凯旋的英雄一样,列队欢迎他们。 光荣,更意味着责任。面对社会各界的热情关注,报告团成员更觉肩头的责任。 “参加这个事迹报告会,我的心隐隐作痛。但是我还是来了。因为作为丈夫,我有责任向大家介绍她的人生;作为党员,我有义务传承她的精神。”这是高翠英的丈夫苟平的心里话。短短的几句话,道出了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忠诚。 在同报告团成员朝夕相处的一周时间里,省委组织部调研员张俊锐每天都被感动着。他难以忘记,报告团的一些同志虽然文化程度不高,却积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尔后反复修改讲稿。那种认真的劲头,本身就是对党的事业的忠诚
Ⅳ 河北沧州袁春是做啥工作的
袁春,导演、音乐人。2006年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影视艺术学院导演专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河北省青联委员、河北省社会音乐研究会会员、河北省歌词研究会会员、河北省首批“燕赵文化之星”、沧州市影视艺术家协会理事、沧州市音乐家协会理事。在北京、广东、河北沧州设有个人导演工作室。
先后在百余场全国、省、市级大型晚会及大型文化影视活动中担任总导演;编导市、区文艺演出、文艺节目近千场(件);在全国、省、市各级媒体发表歌词、歌曲、小说、诗歌、论文、剧本等各种文艺作品百余篇(件)。其作品在全国、省、市获奖数十次。
大型活动代表作
●《积小善 成大爱》道德模范报告会/中宣部人民大会堂 总导演
●虎牙直播2014年度盛典/际恒(中国)公关集团 广州体育馆总导演
●河北省道德巡回报告会/河北省委宣传部 石家庄/邢台/衡水/沧州 总导演
●河北省2005年春节晚会/河北电视台 策划 总撰稿
●《激情广场》爱国歌曲大家唱/中央电视台 执行总导演
●河北省导游大赛/河北电视台 总导演总撰稿
●全国学雷锋在行动专场报告会/中央文明委 总导演
●百位共产党人百篇小传朗诵会/中宣部 团中央 总导演 总撰稿
●2012跨年演唱会/空政歌舞团 北京保利剧院 执行总导演主持人
●星光大道2015全国选拨赛沧州站/中央电视台 沧州市委宣传部总导演
●首届中国原创公益歌曲大赛/中国音乐家协会 河北电视台 总导演
●《光荣 奋进》庆祝共青团成立90周年大型晚会/共青团沧州市委总导演
●沧州市大学生艺术节(1-3届)开幕式大型晚会/沧州市学生联合会总导演
●《放歌新沧州 喜迎十六大》大型演唱会/共青团沧州市委 总导演 总撰稿
影视音乐作品代表作
●数字电影《弧线》/2006年 编剧 制片 导演 剪辑
●微电影《横空出事》/北京电视台 2006年 编剧 制片
●电视剧《走过那片白》/河北电视台 2005年 作曲
●电视剧《最后的情感》/河北电视台 2004年 作词作曲
●音乐剧《春/夜/明天》 2007年 编剧导演 作词 作曲 主演
●MV《别哭》 2008年 导演 作词 作曲 剪辑
●MV《我被你的爱糟蹋了》 2013年 导演 剪辑
●MV《爱你永不改变》2012年 导演 剪辑
●微电影《天边草原乌拉盖》 2012年 制片
●MV《这就是我的家乡》 2012年 导演 作词 作曲 剪辑
●MV《好人好报》/2014年 作词 作曲 制作人 剪辑
主要奖项(作品类)
●歌曲《想家》 作曲 中国音乐家协会 全国打工歌曲创作大赛 金奖
●歌曲《生我养我的娘 疼我爱我的妈》 作词 中国音乐文学学会 金奖
●歌曲《让爱洒满你心间》 作词 作曲 中国音乐文学学会 银奖
●歌曲《兄弟》 作词 作曲 全国打工歌曲创作大赛 银奖
●歌曲《相约沧州》作词 作曲 河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会歌全国征集 第二名
●歌曲《我会陪在你身旁》 作词 作曲 河北省文化厅 二等奖
●歌曲《我会陪在你身旁》 作词 河北省音乐家协会 一等奖
●歌曲《黑脸颂》 作词 河北省文化厅 二等奖
●歌曲《记忆》作曲 河北省文化厅 优秀歌曲(最高奖)
●歌曲《光明永在人间》 作词 作曲 河北省文化厅 优秀歌曲
●歌曲《想家》 作曲 河北省文化厅 二等奖
●歌曲《精彩无限》 演唱 河北省交通厅 二等奖
●歌曲《记忆》作曲 沧州市委宣传部 一等奖
●歌曲《狮城风景线》作词 沧州市委宣传部 一等奖
●歌曲《春》 作词 作曲 沧州市委宣传部 一等奖
●歌曲《夜》 作词 作曲 沧州市委宣传部 一等奖
●歌曲《明天》 作词 作曲 沧州市委宣传部 一等奖
●音乐剧《扮靓狮城》 编剧 导演 沧州市委宣传部 一等奖
●综艺晚会《狮城之春》新华区专场 导演 撰稿 沧州市委宣传部 一等奖
Ⅵ 《巡回检察组》中冯森的另外2位组员会是谁呢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巡回检察组》已经迎来大结局,但是大家似乎都有些意犹未尽,都在讨论着冯森常常跟罗欣然提到的那两个组员。
确实,《巡回检察组》的结尾节奏有些快,可能来不及讲一些其他的事情了,大家还期待着那两个组员能够有大反转的戏份呢,不过没想到其实只是冯森那么一说,就让我们想多了而已。
此时,字幕清清楚楚地写着“巡回检查组工作人员”这几个字。
怎么样?看到答案,是不是有些意外?
冯森所提到的另外两位组员就是他们,这部剧中有很多伏笔,但是他们并非主线元素,我们不应该过于挑剔,总体来说,《巡回检察组》是一部上乘的好剧。
冯森有很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更有着一个人民检察官的职业操守。
都说他是孤胆英雄,其实并不是,他的背后不仅有张友成书记的支持,更有像边队这样优秀的刑侦人员和罗欣然这样正义检察官的助力,才能将案件一点点抽丝剥茧,赢得案件最终的胜利。
所以说,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然志同道合更重要。
Ⅶ 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
机械学院张西良同志先进事迹
张西良同志入党24年来一贯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学习并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很高政治思想觉悟,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崇高的教师工作。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岗位,教书育人,勤奋塌实做好日常教学和育人平凡工作。在本科生教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和班主任工作中,为人师表,努力做大学生、研究生的良师益友,深入学生班级宿舍、研究所、实验室,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到位,不留有遗憾,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状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克服困难、努力进取、积极上进,为学生解答考研、就业和创业中有关疑问,得到学生肯定和尊敬。担任光测研究生各年级级班主任,尽管班级人数不多,但在科研活动、参与大学生科研立项数比例、毕业论文评优、篮球比赛等文体活动等方面,所带班级处于学院前列。2005、2006和2007年度连续三次年度考核校优秀,2008年度考核院优秀,2008年度被评为江苏大学优秀教师。
教学上,积极主动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近年来,开设过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研究生课程共7门,每年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6人左右,指导的学生获得校、院优秀毕业论文多人,教学工作量平均在2个教学编制以上,教学效果优秀;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参加教改和实验室建设项目5项,完成2项,2007年获江苏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第2),2008年获江苏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第3);主动积极指导大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大学生完成省、学校和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和创新训练项目10余项,申请发明专利4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发表论文5篇,指导学生获得江苏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二等奖和全国无线单片机应用设计大赛(深圳市无线龙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二等奖;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8人,已经毕业6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5人次,校优秀毕业生2人次。
科研上,取得长足的进步,成绩突出。近年来,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主持或参加完成省、厅和市校级项目8项,省市级鉴定6项,验收2项,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第5)和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各1项(第7),镇江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第3);目前主持或参加在研国家、省部级项目6项,其中5项主要参加者(前3名),省厅和市校级项目9项;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第一作者核心以上期刊论文10余篇,E I收录论文6篇;申请发明专利10余件,授权2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件。
在兼职工作方面,积极做好支部书记和系副主任工作。按照学校和学院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好支部生活、系的政治学习,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协作系主任开展教学研讨、管理等工作;在做好支部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系青年教师党员多,老教师党外人士多特点,经常与老教师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对支部和党员看法和建议,每年开展多项系内党员和群众共同参加的参观、学习及联谊活动,即时及时做好收缴党费工作;在教学研讨、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建设等各项活动中,不计较个人得失,多承担任务,如:协作系主任带领大家进行专业建设,测控技术与仪器本科专业2008年获得江苏省特色专业建设点和江苏大学品牌专业;协作学科负责人做好教育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规划、方案制定、落实、验收和日常管理等等工作,而没有任何报酬和工作量,在各项工作中起到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
在其它方面,以优良成绩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习,顺利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Ⅷ 把梦留住的作者简介
叶楠,男,中国共产党党员。自2001年考入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以来,勤奋刻苦,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从2001年加入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志愿者协会开始,一直坚持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现为注册中国青年志愿者。在校期间成绩优良,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和校级荣誉。并担任厦大青年宣传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团总支副书记等工作职务,并参与了“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大学学习期间,叶楠逐步了解到西部尤其是被联合国粮食开发署称为“最不适宜人类生存地区”的宁夏西海固地区(厦门大学对口支援地区)的孩子们的艰苦生存状态,作为一名出生和成长在东部的学子,叶楠却对祖国的大西北产生了一种炽热坚定的情愫,多年的志愿者经历和作为一名党员的责任感驱使着叶楠在大四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报名参加了厦门大学第七届支教队。在赴西部开展支教工作之前,叶楠参与组织了厦大支教团“远方”义卖、“远方”摄影展等组织工作,和队友一起为西部募集了数万元的物质资源。
2005年8月,叶楠和其他8名队友一起奔赴宁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海原县,开始了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叶楠被分配到海原县西安乡中学。这是一所座落在黄土高原上的乡级初级中学,不仅学校教学条件较为落后,生活条件也和厦门有天壤之别,这里年降水量不足300毫米,年蒸发量却高达2000毫米。全校700多名师生的用水全部依赖拖拉机从外地的拉来的一点水,毗邻沙漠的地理环境让沙尘沙暴天成为家常便饭,冬季零下二三十度的天气下叶楠和学生们一起忍受没有暖气等取暖设备的严寒冻伤,夏天大家一起适应着一个多月不能洗一次澡的干燥生活,拉肚子和流鼻血成了叶楠每周的必修课,身体开裂的皮肤和粗糙难咽的食物也让叶楠感受到了西部的沉重,生病的时候在乡下缺医少药,更多的是需要自己的意志力去忍耐坚持。
在克服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困难的同时,叶楠担任了西安乡中学的许多工作,包括政教处助理,团委辅导员和两个年段的生物和体育老师,并在晚自习时间担任文科所有学科辅导老师。繁重的学校工作也给了叶楠施展自己所学所长的舞台,发挥其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科所学,帮助西安中学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协助校长将学校管理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叶楠参与校园建设规划,和当地师生一起投身于宁夏“普九”攻坚战。其开辟了许多第二课堂的文艺活动,把许多新颖的知识和理念融入课堂之中,并在海原县其他学校作了许多专题讲座。叶楠带领和培训西安中学代表队夺得了海原县法律知识竞赛第二名。作为一名青年教师,叶楠不仅很快在课堂上为学生们所接受,而且在课外和他们成为了知心朋友,其要求住在学生宿舍隔壁,每天晚上坚持为学生解疑答惑和谈心沟通。一年的支教工作,帮助西安乡中学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叶楠和队友利用每周周末的时间深入学生家庭家访,叶楠们的足迹遍布了西安乡大大小小几乎所有的自然村,西部的村落分布分散,许多地方需要徒步行走近十个小时才能到达,而且没有经验的支教队员们常常要遭遇迷路和沙暴的考验,白天和晚上高达40度的温差也让他们几乎瞬间冻僵。但是深入学生家庭家访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切身走访许多贫困孩子的家庭,理解了他们所担负的不能承受之重:有的孩子从小痛失父母孤苦伶仃,有的家庭全年仅数百元,有的孩子还生活在原始的窑洞,有的孩子一周全部伙食仅是5个干粮馍……那种让人痛彻心肺的生存压力不仅让叶楠忍不住流泪,也坚定了叶楠必须做好西部支教工作的信念。
作为团中央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团的志愿者,叶楠和队友一起开展了许多扶贫工作。为了改变了该中学极其匮乏的体育教学现状,通过叶楠和队友的联系,一个台商资助西安中学购买了5000元的体育器材。叶楠和队友竭尽所能通过许多途径,一年期间为西安中学的孩子们带去近20000元的“一帮一”助学金,帮助了近200名孩子解决学习生活费用,并联系了热心企业和个人为西安中学设立了总额为2500元的奖学金,联系企业赞助1500元帮助西安中学建立起了第一个读书角。在此期间,厦门大学在了解到西安中学的具体情况后,资助了10000元作为西安中学的基础建设经费。经过一年的建设和改造后,西安中学的整体面貌有了极大的变化,而西安乡中学毕业班的升学学生数,较上一年度增长了5倍。
一年的西部支教生活很快过去,而西部和支教给叶楠年轻的生命打上了一生永恒的烙印。在西部支教期间,叶楠一直深深感到自己的力量薄弱,更迫切急于更大程度地帮助西部那些坚韧求学的孩子们,在支教的过程中,叶楠也认识了许多社会爱心人士,他们的慷慨解囊让许多学生重新找到了希望和力量。经过苦苦思索和重重内心煎熬,叶楠选择了坚持写作,即使是在西海固零下30多度的严寒中,双手被西部严寒冻僵,或者万家灯火的除夕之夜,叶楠也没有放下手中的笔,迫切想把西部孩子们平静而悲壮的生存状态告诉世人,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帮助西部教育。一年后,叶楠终于利用自己平时的几乎所有休息时间坚持写完了20万字的支教纪实《把梦留住》,旨在告诉大家在黄土高原上一群为自己理想苦苦追索的孩子们的真实故事,唤醒人们埋藏心底的爱心。2006年7月,叶楠把《把梦留住》放在新浪原创等网络媒体上,得到了社会上许许多多爱心人士的支持和关注,短期内点击量即突破了10万,并有许多热心人表示要通过支教队来帮助西部的孩子,甚至纷纷表示渴望到西部参加支教工作。
在教育部思政司、共青团中央志愿者工作部、福建省教育厅、共青团福建省委的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在厦门大学的帮助下,2007年3月,中国第一部由支教志愿者独立撰写的长篇支教纪实《把梦留住》一书终于顺利出版,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许多主流媒体诸如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东南卫视,福建教育电视台,新华网,东南快报,海峡导报,钱江晚报等等主流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我们欣喜地看到了更多的人们通过阅读《把梦留住》一书,为西部求学路上坚韧的孩子们所感动,开始主动了解西部、关注西部、帮助西部,他们纷纷联系叶楠并要求予以西部学生资助;许多的同学们在读完《把梦留住》一书之后,开始认真考虑投入西部支教和西部建设的洪流之中,或者投身于社区志愿者的爱心之旅,他们中的很多人写信或者通过网络向叶楠表达了迫切想到西部去的愿望,并积极主动向身边的人传递支持西部、志愿服务的先进理念。叶楠把《把梦留住》一书的全部所得悉数捐赠给了西部的厦门大学对口支援学校,希望能帮助更多的西部学生圆自己的追求知识的梦想。
虽然暂时离开了辽阔的西部大地,叶楠并没有结束自己的支教路程和志愿者生涯。叶楠现在担任厦门大学研究生办公室成员,和支教队友一并积极为西部教育和西部孩子们奔走宣传,组织参加了多次“西部支教专场”的报告交流会,努力让志愿者理念薪火相传,也受到了广大同学们的热情关注和积极响应,尤其在厦门大学漳州校区的报告交流会让大一大二的新生们开始认识和了解了支教工作。叶楠现任管理学院团总支书记,发起并组织了管理学院爱心志愿者协会,组织同学在厦门地区爱心免费家教、义务服务“空巢老人”等志愿者活动,成为厦门社区志愿者的一项著名活动。2007年5月,叶楠参加福建省“海西青年建设标兵报告团”,通过巡回报告演讲让更多人了解、关注、支持西部发展。返校后,在厦门组织发动多次为西部教育爱心捐款捐物活动,一直为西部教育联系和争取帮助。先后被评为福建省十佳共青团员、厦门市优秀志愿者、感动厦门2005年度人物(集体)、厦门大学“凌云之星”、2007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30强(截至到目前,活动进行中)、厦门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并在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第九届研究生团出征仪式上代表往届支教志愿者介绍经验。
2007年9月,叶楠在《光明日报》发表了7000字西部支教报告文学《我们有一个梦想》,其真诚而朴实的文字,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更多的人在他的号召下投身于志愿者工作之中。
Ⅸ 当代著名英雄`先进人物事迹
1、吴锦泉
吴锦泉,男,汉族,1929年12月生,中共党员,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五星村村民。南通市年龄最长的红十字志愿者。
2010年8月9日,吴锦泉收听广播时得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将磨刀挣来的硬币凑上1000元钱送给红十字会捐给灾区。
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发生7.0级地震,吴锦泉得知此消息后,将两年来走街串巷替人磨刀挣下的1966.2元辛苦钱,通过红十字会捐给灾区。自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累计捐款37000多元钱。
吴锦泉,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五星村一名普通村民,如今年过八旬,仅靠磨刀为生,生活并不富裕,老两口还住在三间破旧的瓦房里,但他关心社会,为村里修桥补路,去福利院看望孤儿,将自己的辛苦钱毫无保留地捐献出来。
2、莫振高
莫振高(1957年--2015年),男,壮族,1972年8月参加工作。1975年到广西民族学院(现广西民族大学)中文系学习。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原校长,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感动广西十大新闻人物。
都安是全国贫困县,这个大山里的瑶乡,有着众多因贫困上不起学的孩子。于是,莫振高将“让瑶乡儿女走向世界”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任教三十多年来跑遍每一位贫困生的家,将了解的情况一一记录在册,并用自己微薄的工资资助了近300名学生,圆了他们的大学梦。然而,自己的工资毕竟只是杯水车薪。
面对数量众多的贫困学生,这位从未向别人伸手的“莫爸爸”走上了“化缘”之路。他利用休息时间,来到全国各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做演讲、做动员,只为通过社会力量,帮助更多的瑶乡儿女走出大山。
就这样,莫振高一共筹集了3000多万元善款,让1.8万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因积劳成疾,莫振高于2015年3月9日突发心脏病去世。“莫爸爸”的“化缘”之路改变了数以万计贫困孩子的命运,现在他已桃李满天下,九泉之下也可含笑。
3、官东
官东,男,安徽宣城宁国人,1990年5月生,201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海军工程大学动力工程学院某中心助理教员。
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号客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翻沉。官东主动请缨加入海军工程大学抢险救援分队。
6月2日抵达救援现场后,他第一个跳入水中,面对水流湍急、能见度极低的双重考验,官东首先在船舱内发现朱红美老人,他一边耐心安抚老人的情绪,一边帮她穿戴好装具,最终成功将其救出,这是第一位被成功救出的生还者。
14时15分,官东再次下水,在机舱部位找到了船员陈书涵。面对体力严重透支,陷入绝望的陈书涵,官东毫不犹豫地将自己的装备给了陈书涵,自己冒着生命危险仅靠轻潜装具支撑。
撤退时,他身上的信号绳被缠住,危急之下,官东割断信号绳,与水面彻底失联。官东在黑漆漆的舱内摸索近20分钟,终于找到出舱口,怎料,一个暗流瞬间将他卷入深水区,而此时,装具里的氧气即将耗尽,官东果断丢掉所有装具,憋着一口气猛地往上游。
由于上升速度过快,刚出水的官东双眼通红、鼻孔流血。面对大家的赞许,这个帅气的90后小伙儿,没有多言。因为在他看来,这是军人应有的担当。
4、王锋
王锋,男,38岁,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古城村人。2016年5月18日凌晨,南阳市卧龙区西华村一栋民宅突发大火,浓烟迅速吞没了整栋楼房。
租住在一楼的王锋发现火情后,义无反顾地三次冲入火场救人,20多位邻居无一伤亡。第三次从火场出来时,王锋已快被烧成了“炭人”,浑身都是黑的,神智已不清醒。
从住处到临近的张衡路口,大约五六十米的距离,一路上都留下了他血染的脚印,王锋的事迹报道后,全国各地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捐款相助,至5月底捐款达250余万元。2016年10月1日下午,王锋因多脏器衰竭离开了人世。
5、张超
张超,男,30岁,海军某舰载航空兵部队正营职中队长,一级飞行员。2016年4月27日,张超在驾驶舰载战斗机进行陆基模拟着舰接地时,突发电传故障,危机关头,他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保住战机,推杆无效、被迫跳伞,坠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此前,张超是“海空卫士”王伟生前所在部队优秀的三代机飞行员,全团6名“尖刀”队员中最年轻的一员,曾数十次带弹紧急起飞驱离外军飞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吴锦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莫振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官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王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张超
Ⅹ 求河北省132号文件详细内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六条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七条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九条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六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