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策划合同
㈠ 旅游合同范本在国家旅游局网哪里
旅游电子合同,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很多时候可以由游客发起,也可以由旅社发起。
可靠的旅游电子合同要做到几点:
1、旅行社的真实可靠性(企业实名制)
2、旅客的真实可靠(个人实名制)
3、合同签署时间(时间戳)
4、合同条款固定不可更改和更改和可查(CA证书,非对称加密等)
例如我所在的企业做了一个电子签名平台,针对的旅行社做的旅游版本电子合同。流程如下:
1、旅行社根据游客订的产品填写合同,
2、发起合同通过多渠道(短信、微信、邮件)等发送给游客;
3、游客收到提醒,经过实名认证(短信认证,微信认证等其他方式),可以查看合同内容;
4、游客签署合同
5、合同保存在云里面。 双方可以通过自己拥有的CA证书(通过账号密码控制)可查看合同,也可以下载合同保存在本地。
㈡ 旅行社和导游的合同一般为几年
一般旅行社是不签合同,这样欠导游的钱 以后导游来要才好说不认识这个人。
㈢ 旅游合同范本有哪些
(一)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旅游者: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结束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共_____天,饭店住宿_____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__元/人;旅游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自行购买;□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_______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履行合同;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4.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__________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㈣ 红色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怎么写
与期他的合作开发合同类同,你按照他们谈判内容把它写入条款,征得确认后就ok
㈤ 旅游合同的争议要点有哪些
旅游合同的七大风险
春暖花开,一起“团建”去|旅游合同的七大风险
作者|黎嘉敏
单位|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
不少公司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更重要的是团队建设,强化员工协作能力,多会在此时与旅行社合作,组织员工旅游团建。
然而,跟团旅游时间周期长,中间更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诸多中间服务环节,还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料的突发情形。
因此,公司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做好功课,认真了解合同相关内容,切不可马马虎虎,以免留下隐患和风险。
笔者在此梳理了订立旅游合同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以供参考。
一、旅行社的经营是要官方特定许可的
旅行社是许可经营的行业,出境游更是特许经营的业务。
因此,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许可经营资质。
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和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
公司可通过注意查看拟合作旅行社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也可以自行在网上查询该旅行社公开公示信息,判定其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
二、“旅游”的内容要锁定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各式旅游产品琳琅满目,名称相近的两款旅游产品往往存在天壤之别。
因此,公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旅游产品名称、团号、组团方式、出发日期、出发地点、途径地点、目的地、结束日期、返回地,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与花钱有关的标准需细化
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门票”等内容,公司有必要细化行程的各方面的相关标准:
1、往返交通,如往返交通为火车,建议将标准明确至硬卧/软卧;
2、游览交通,如【33】座【空调】大巴;
3、餐饮,建议注明是自主解决还是旅行社统一安排。
若为旅行社统一安排,则建议细化用餐标准:时间、费用、次数等;
4、住宿,建议明确住宿标准,如酒店星级、房间标准及数量等;
5、如有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建议细化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详细内容、时间及价格,自由流动的时间和次数等。
四、保障安全第一,旅游保险需重视
公司需注意合同中旅行社购买保险情况,若委托旅行社购买,则需了解清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并索要保单和凭据。
建议公司在合同上载明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所属保险公司、产品名称、保险金额及保费。
五、半途取消行程有依据
1、因不成团解除合同
若旅游合同对成团有最低人数限制的,当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组团社经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公司明确旅行社退还费用的时间,以免发生合同虽解除但费用迟迟未退的风险。参考条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行程中解除合同
跟团旅游时间周期长,涉及的中间服务环节多,甚至可能发生其他突发情况,难免会出现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时,需注意旅行社的霸王条款,如“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公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并协助公司参团员工返回出发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合理地点。
如果合同解除时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主要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等,如协助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原因导致的,返程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
无论何种情形,一旦发生解除情形,我们都建议公司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函,以便及时收回退款。
六、发票就是成本,风险需管控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有关发票的条款就只有简单的一句“由某方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具体怎么开?
开什么样的发票?
如果发票开不出来那造成的损失该怎么弥补?都没有约定。
常常有因对方虚开发票、提供的发票形式不符合税局要求或内容不真实或填写错误等原因而无效、已收钱却迟迟不开发票的情形发生。
此外,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日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
因此,公司需重视旅游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建议在合同中应明确旅行社提供发票的时间及开具发票的类型,尤其建议公司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并明确开具的发票必须合法、规范、准确。
参考条款:“旅行社应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前【】个工作日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旅行社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期限且不视为违约。”
七、争议解决有规则
实践中,常有因没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如写错仲裁机构名称导致无法确定唯一机构、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既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诉讼解决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发生。
如果公司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应选择明确的、唯一的仲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自己量身订制适合的仲裁程序。
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提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或是选择签订合同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就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约定。
㈥ 旅游行业怎么使用电子合同
作为旅游行业合规“标配”,以及提升行业签约效率与服务水平的重要技术,旅游电子合同在相关政策的推进下,正在全面加速实施。
2017年国家旅游局发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启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有关事宜的通知 》指出全国监管平台规划建设“电子合同管理”功能模块,以构建“全国旅游示范合同库”和全国统一的“旅游电子合同库”,向广大游客提供旅游合同验真功能,确保旅游合同签订主体合法、内容真实且可追溯。
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广旅游电子合同使用,推进旅游电子合同标准制定。
张家界:全市上线推行旅游电子合同,全面替代纸质旅游团队合同,使用电子合同后,不仅让旅客在使用时签约、查看更方便,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能更直观、更快捷地监管旅行社等旅游市场主体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导游、旅行社随意变更行程或增加服务项目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云南:推广旅行社电子合同和电子行程单,对旅行社服务实施电子化监管。
佛山:全省率先推广使用旅游电子合同,组织全市旅行社开展电子合同业务推广培训。
可见,旅游电子合同作为旅游行业合规运营的必要手段已经是必然趋势。
传统旅游行业签署痛点:
传统纸质合同签署,需下单/提交、审批、打印、快递/邀请到公司、签字/盖章,流程繁琐且存在各种弊端。
签署方分布广:异地签署耗时久,签署身份难认证,合同安全性差
单据数量巨大:行业规模发展迅速,海量业务单据管理难,代签冒签杜绝难,侵权纠纷取证难
管理手段落后:旅游行业供应链下游企业大多管理手段落后,数字化进程缓慢
多方签署周期长:涉及多方签署,环节多流转慢,登记归档效率低
旅游行业电子合同解决方案:
提升效率:全线上操作,降低线下邮寄/当面签署的概率,提升效率,稳步跟随互联网思维,推进旅游行业数字化建设;
合同管理便捷:旅游合同签署量巨大,且必须要存档2年供旅游局抽查。纸质合同难以管理,电子档更利于存档查阅,且可直接推送至12301网站上;
安全合规:数字化契约管理,技术应用、法律关系满足行业监管及法律法规要求;
快捷纠纷处理:供应商、游客、消费金融、旅行社、OTA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要处理好相互间的责任、义务关系;
电子合同在旅游行业的典型应用场景:
OTA平台与旅游供应商、旅行社、酒店签订电子业务合作协议
OTA平台与旅游用户签署旅游电子合同
旅游电商平台与旅游产品供应商签订电子入驻协议
旅游供应商、旅行社、酒店与旅游用户签署电子服务协议
传统旅行社与旅游供应商签订电子供应合同
传统旅行社与门店签订电子加盟合同
传统旅行社/门店与出游者签订电子服务协议
OTA与社区博主签订电子入驻协议
旅行社与员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
目前,电子合同在旅游行业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跟团游、订酒店等都会签电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