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Ⅰ 招商引资企业三金一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把企业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企业,但有一些企业规模非常小,整体员工不足10人,刘长龙说,这种企业更确切地说应该叫“微型”企业。他说,这类企业多是刚刚起步发展,企业资金运营方面都很紧张,政府收取的“三金一费”给它们带来很大压力。
所谓“三金一费”,是指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工会会费。刘长龙说,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收费标准是,企业每人收380元-400元,工会会费每人400元,其他两项收费较少一点。刘长龙说,“微型”企业发展不容易,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他建议政府免除“微型”企业“三金一费”,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Ⅱ 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各园区对招商引抄资的优惠政策不一样,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Ⅲ 招商引资及招商优惠政策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招商引
招商引资在新形势、新常态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开展?谷川联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科学的招商思路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之前,需对本地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和盲目跟风,应积极谋划招商引资发展思路,坚持科学的招商引资工作方法,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财政收入提高,扩大社会就业,在招商引资中实现产业层次的提升,做到招商选资。
二、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例会,交流招商引资情况,协同解决问题,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成立招商服务窗口,接待外来投资者想,详细为投资者讲解投资环境,为投资者选址提供专业意见。
三、加快项目承接载体建设
招商引资中的项目承接载体主要是工业园区,做好园区规划建设是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完善园区建设,首先要完善园区发展规划,突出主导产业,设置新兴产业(如新能源、跨境电商、新材料等)园区和服务业产业园区,提高承接各类招商项目的能力。
Ⅳ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Ⅳ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Ⅵ 请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怎么写拜托大家帮忙了.谢谢!
第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各区30万元)、属于出口创汇、产业开发的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不含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饮食、旅店业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50%。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旅游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返还企业所得税4年,5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从事危房改造项目的,除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并分别给予出售时营业税返还50%、100%的照顾。
六、投资停建、缓建工程项目的,建成交付使用后,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七、来我市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2年免征、3年返还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当地企业可参照此条款执行)。
八、从事高新技术销售自制产品的企业,从投产销售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九、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第二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我市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在各区投资开发建设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
三、投资农业创汇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使用的耕地、荒地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沙土流失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再收取土地年租金。
四、投资危房改造项目的,除收取拆迁费、城市配套费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第三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还可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应缴纳的各种费用,除应上缴和地方无权免收的外,其它地方可留用和属地方收费部分一律免收。
二、凡来我市兴办生产加工型及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到位资金达到三分之一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到位,并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
三、在各区内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加工项目,免收“六通一平”费、增容费(供电增容除外)。
四、外来投资企业在易货贸易合同项下的辅助费用银行给予售汇,并提供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再优惠。
六、外来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家属及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等优于我市居民待遇。
七、在我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申办小额贸易权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八、对以自营为主,进出口经营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边境贸易企业,经政府同意,可申报经办进出口商品专营权。
九、投资新办的经贸企业,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由国税部门在3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第四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不含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一、引进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3年。
二、引进资金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3%奖励2年。
三、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产品或其它无形资产用于项目开发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4年。
四、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2%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给予0.5%的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给予1.5%的奖励;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
五、引进科技管理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可按年新增税金的3%奖励3年。
六、引进捐赠、资助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额上浮20%。以上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计算支付,中介组织、中介人需填写《满洲里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提供引资合同、奖励协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引进设备、物资等方面的,需有关部门出具评估、审查证明;中介组织、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中介资格证明。上述材料报市招商局审核后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每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实行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申办手续的规定
一、项目审批范围 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属我市权限审批范围的均由“一站式”服务机构审批。属于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在一周内办理呈报手续。
二、项目审批办公制度
1、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联合办公,每周三为联合办公时间,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局。
2、参加“一站式”审批的联合办公部门有:招商局、计划局、外经贸局、经贸局、城建局、规划国土局、工商局。
3、参加联合办公的各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程序咨询服务,并从速办理审批手续。
4、对呈办的审批项目,遇到特殊问题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一事一议的协调会议。
第六条 本规定由满洲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Ⅶ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亲,招商引资的优惠一般有,土地价格优惠,免费建生产厂房、税收适当减免,税收后返利等等!具体要跟当地谈判才行!
Ⅷ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寻:投资商,主要从事生姜出口。合作建厂,本地生姜产地,现无一个出口生姜企业,生姜出口利润可观。本人求求:三期死 五期久 三个二 这就是方法啊,看会了吗。当然我这是真实的。
Ⅸ 铜川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什么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陶瓷产业发展的意见 铜政发〔2012〕16号
来源: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耀州青瓷是铜川的城市名片和文化符号,陶瓷产业是铜川最具发展潜力的传统产业之一。为加快陶瓷产业发展,提升陶瓷产业竞争力,把陶瓷产业做大做强,发展壮大成为铜川的支柱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500万元的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陶瓷企业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陶瓷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及项目前期工作。
1、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1亿元(含5000万元)的陶瓷企业,奖励50万元;凡年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含1亿元)的陶瓷企业,奖励100万元;凡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陶瓷企业,予以特别奖励。
2、对获得中、省陶瓷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市政府每年以项目补助形式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3、对传承、挖掘、研发、推广耀瓷传统工艺及耀瓷创艺园建设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对租赁厂房投资陶瓷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达到5年的陶瓷企业,前三年的场地租赁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三)对在工业园区新建陶瓷生产性项目的,可由工业园区代建厂房。如有意回购,经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研究后可分期付款。
二、土地优惠政策
(四)凡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陶瓷项目,按照“投资到位、核定算账、政府补贴”的办法,将土地收益中市、区县政府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投资企业。
(五)重大陶瓷建设项目土地价款的缴纳,经市政府研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在首付缴款比例不低于50%的情况下,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全部价款。
三、金融扶持政策
(六)经专业机构认定,产品属行业领先技术,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陶瓷企业,由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扶持。
(七)发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的桥梁和杠杆作用,为具备条件的陶瓷企业直接投融资或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其解决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四、税费优惠政策
(八)凡在铜川投资的陶瓷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享受中、省西部大开发及关天经济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凡在铜川投资的高新技术陶瓷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凡在铜川投资的陶瓷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市、区县留成部分,全额奖补给企业;新建陶瓷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五、其他优惠政策
(十一)在环境容量指标同等条件下,陶瓷项目优先。鼓励国内外陶瓷产业领军企业,先进、环保类陶瓷企业来铜发展。鼓励陶瓷企业在铜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及分支机构。
(十二)加快陈炉陶瓷工业园区的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专业陶瓷生产企业入驻提供良好条件。依托耀州窑博物馆,在黄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集展示、宣传、旅游观赏为一体的陶瓷展示项目,弘扬耀瓷文化,提高耀瓷知名度。
(十三)市政府授权印台区政府组建专业的陶瓷坩土矿业有限公司,对陈炉地区的坩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推进原料开发供应专业化、标准化。对陈炉陶瓷工业园区的陶瓷企业优先供应坩土,并视企业规模和档次予以优惠。
(十四)支持陶瓷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利益。
六、本《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Ⅹ 如何制定符合中央政策的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国家依法制定统一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各地各自为政版出台违背统一市场经济规律权的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速建立起统一、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大市场经济环境。
二、对地方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国家应上收部分财政补贴政策权限,明确各地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权限范围,并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土地出让、税收减免和财政支出方面政策的清理规范。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新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审批和监督。凡各地出台的涉及财政收支及土地资源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须报当地人大批准,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应加强对下级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对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引导地方良性发展。降低GDP增长在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社会指标考核机制,引导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转变,促使政府职能在法定范围内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