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招商引资土地
⑴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是否可以规定免收土地使用税,真的有这样的地方吗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设目标,是指导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贯彻意见》精神,又快又好地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人民防空领导和组织建设(一)落实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H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分管领导述职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有效措施,每年度应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讨和解决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二)坚持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领导。〖HT〗肇庆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辖区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在2009年底前明确1名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副主任,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配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工作。肇庆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有关业务。(三)继续加强各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没有独立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市)设有市级经济开发区功能的城镇要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目标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按有关规定配备领导班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要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前须征求当地人民武装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职数配备,应优先在人防系统内选配。进入人防部门的干部职工,应优先在军事院校中挑选。(五)健全人民防空事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贯彻意见》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业管理站加挂“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能力(一)明确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军地一体、联合防空、分级控制”的原则,使我市指挥体制统一、指挥机构健全、指挥关系顺位,充分发挥其战时能指挥和平时参与防灾救援的功能。(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国人防〔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投入使用,在条件成熟时还要建设预备指挥所。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行政划拨,其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能力和有(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辖区警报与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编制和修订《防空警报器布点规划》。按规划目标增设警报器,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制订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实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防空警报无线控制系统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围防空警报统控能力。重点目标和重点范围必须装备具有二次报警能力的警报设备,建立有(无)线双重控制系统。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人防单边带无线电台数传网络,使全市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并具备数据、声音、图像传输能力的网络,战时用于防空指挥、平时可作用防灾救灾应急通信。信息、广播电视、交通、供电、军事机关、基础电信运营等部门,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道、电力等方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是否可以规定免收土地使用税,真的有这样的地方吗
⑵ 从政府手里承包土地再高价招商引资转包违法吗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没有承包一说,转租更属违法。集体土地可以承包,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允许转租。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⑶ 招商引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土地证需要办理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呢
如果是租房,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只需要房产证。
⑷ 招商引资中的土地出让条款是否有效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版这些优惠政权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⑸ 清政府允许外国在中国投资建厂和今天的招商引资有何区别
他们有着本质上的不一样,最简单的就是清政府允许外国在中国投资建厂,是建立在中国政府无可奈何的基础上的,为什么呢?因为,外国的投资建厂,其工厂本身是隶属外国的,更不用说起工厂所创造的价值,当然也是属于外国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上,他们用的是中国的劳动力,和资源。用中国的劳动力和资源,给外国创造财富,中国政府自然不愿意,但是基于当时我国国力还不强,不强到有能力对抗,所以只能忍了,要不就晋升为国于国的外交政治问题了。但是当时的中国的一些民营企业或是国有企业也做过相应的抵制和对抗,成不成功暂且不说,至少,那个时候还是有人有那个意识的,比如说江南机械总局,天津制造总局 etc.(有很多,在高二政治课本上讲用过近代史那里就有具体名字)
但是今天的招商引资,是基于我国的潜在可开发市场,吸引外资,为什么呢?因为自己没钱,没技术,etc.总之就是资本不够,所以要先用别人的资本来起步,我钱不够,你先垫着,自然很好,但是借钱总是要换的,不怕还钱,就怕还钱你不要,要别的,这个就是战略问题了。总的来说招商引资创造的财富,期中部分是隶属中国的。比如说股份制,比如说所属权,冠名之类的。
清政府允许外国在中国投资建厂和今天的招商引资两个事情因为对外是时代的不同,对内是国情的不同,他们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但是你细细看看它们的共同之处,应该会觉得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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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现在招商引资的土地赔偿准则都有些什么
土地补偿费找当地的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的补偿标准,基本上不能低于所在区域内的区位地价。另外综合补偿费包括地上物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偿费等,国家都有一定的标准,各地方标准不同。
⑺ 5年前当地政府及开发商招商引资,已交购买土地款,现挂牌是谁的事
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26941亿元,同比增长43%。
⑻ 招商引资约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可否在招拍挂程序之后得到落实
起草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签约主体要合法
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并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
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多由投资商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
(2)政府承诺要合法
一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
三是涉及投资商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保证不让投资商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
2.双向约束原则
“双向约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
3.可救济性原则
就是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
(四)示范文本中《投资合作协议》相关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投资合作协议是示范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协议,是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的。该部分内容将着重从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扶持政策和双向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1.项目建设用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项目、服务业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均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项目用地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领导审签后,方可签订入园入区协议(也即投资合作协议)。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3)地价
地价问题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敏感内容。投资合作协议是在招投标工作实际开展之前签订的,这时最终供地价格没有确定,而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土地甚至零地价供地都是违规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约定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工业(商业、住宅)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价格不低于合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挂牌价格,具体的挂牌价格我们放在补充协议中表述,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投资方竞买成功,投资方应及时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以成交价为准。这样投资方必须通过竞买、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对其成交价高于意向受让价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决,不能直接通过减免出让金或者直接退让土地价款的方式处理。
(4)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的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对商业自持部分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5)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措施
明确要求投资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除非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投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因情势变更确需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只能为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示范文本双向约束机制中还对此约定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退还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取消尚未兑现的扶持政策直至收回土地等。实践中,投资商直接转让土地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
⑼ 我是市政府招商引资的乡镇企业,原有的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扩建的土地已申请发证,多年至今还设有领到证
您需要拿审批的手续到国土资源局,然后进行咨询和了解,可能涉及到缴纳土地创金。
⑽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麻烦把法理跟相关法条罗列一下,谢谢~!
在中国就有效,因为土地是国有的,社会主义特色,ZF可以用作它途。不过需要赔偿相应的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而且转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