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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有风险吗

发布时间: 2021-11-14 04:46:52

招商引资这个项目是传销吗

这项目没什么问题,但具体得看内容,有时好有的不好,捂紧钱包睁大眼睛吧。太好的事要特别警惕。

❷ 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我公司给做装修有风险吗

不管政府招商的企业还是私人的企业,你做装修的应该是现在照张你都有定金。做基层工程就拿几份货款是一个一对一的人。皆有服务。

❸ 招商引资的的项目不做会怎样

招商引资的项目不做会怎么样?
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作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如果选择不做这个项目等于是违约了,可能面临巨额的违约金。
希望能帮到您

❹ 招商引资有什么限制吗

这个是投资问题,与招商引资没有太大的关系。

所谓招商引资,是从区域地方政府的角度,招引外来的投资客商在区域内进行投资。一般会有土地方面、相当于税收返还或科技扶持等政策,这些政策只会以政策出现,不会以现金出现。

如果是光有项目,缺少资金的话,那么,除非与苏州工业园区这样的大园区谈种子基金扶持,项目一项是高新技术、有前瞻性、处于学科前沿的地位。否则,不容易接洽。

或者,可以同风投联系,以完整的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计划书来打动他们进行投资。不过,风投更看好经营一两年、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对于只有概念与想法的项目,不会太关心,除非有相信服的理由。

再一个就是参加一些创业大赛了,比如央二以前搞的活动,不过,报名条件也挺高,需要还做实体。

关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来说10万元以上就可以,上不封顶。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本承担经营责任,不是亏损了,也只承担注册资本额度的责任。

因经,楼主可以先把项目做成计划书,再想办法借贷融资,先把企业办起来,把赢利模式与市场模式做出来,这样才会有说服力,才能更容易获得资本方的青睐,才会有更多的机会。

地方政策的招商引资,从来是锦上添花,不会真掏银子来雪中送炭的,先死了这条心吧,呵呵~~

❺ 如何防止招商引资骗局

实际案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许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和品牌,来发展经济。但也有不少不法分子,他们一没资金,二没技术,三没品牌,利用当地发展心切的心理,打着投资的幌子,设陷阱行骗,非法敛财。

在2011年11月6日举办的第十八届杨凌农高会大会的集中签约仪式上,杨凌区政府与陕西绿汽自充电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自充电电动轿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协议。该项目总投资近40亿元,占地约1 000亩,建设期限为两年,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达240亿元,上缴税金4.15亿元。但在签约后两年后,却发现该项目已经取消,而投资方也早已不见踪影。

经了解,随着项目的推进,杨凌区招商部门发现投资方疑点重重,最大的疑点当属投资方可能并没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而当地政府想通过引进这样的“大项目”来推动招商工作顺利进行,于是在这样一个情形下,达成了一致,但却没有实施,最终败露。

受骗案例

2002年,刚从一家大企业退休的罗某联络了株洲市铸造业的几位专家和一家合资铁路配件铸造企业的部分股东,准备投资组建一家铁路配件铸造企业。由于他们手中掌握有现代铸造技术,又有株洲市几家大型企业以及美国通用、德国西门子等国外公司的订单,株洲市的几个县区都争着抛出了“绣球”。株洲县有关方面自是求之不得。在随后进行的收购谈判中,株洲县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 在价格上给了很大优惠,2002年9月14日,国资中心以出让方的身份与昌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228万元的总价将其所属的机车铸件厂生产区内全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车间等出让,并约定将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合同附件。两天后,株洲县主管招商的副县长即召集县里19个部门及昌龙公司负责人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并在9月18日下发了红头文件——《株洲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政纪发[2002] 64号),表示要为昌龙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并列出了多条优惠政策。这份红头文件让昌龙公司觉得有了投资的“护身符”,而此后事态的发展,却让企业觉得自己掉进了这份文件“设下”的一个“骗局”中。

诱惑分析

该骗局得以成功的原因:

1. 权威机关介入,极具可靠性,有了一定的保障;2. 价格相对有诱惑力。

案例警示:

一般来讲招商引资项目的发起者都有着“高贵的身份”,项目的可行性、前景规划都相对完善。在选择的过程中,受害人忽略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际推进中会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在天花乱坠的宣传中,被一时的美好规划蒙蔽了双眼,放松了警觉。悲剧的上演,还是源于贪念。项目发起者可以逃之夭夭,但是政府部门和投资人都深受其害。所以,我们在看到利润丰厚的招商引资项目时需要做出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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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政府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该注意些什么法律风险

(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我们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
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义务,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义务;第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否则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破坏投资环境。
(四)注意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

❼ 企业成立招商引资办成为招商办负责人有风险吗

估计与销售负责人差不多

❽ 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搞招商引资风险金,这个有风险吗

风险金自然就是有风险的,但是,能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关键看单位如何操作和规避了。一般说来,既然提出来要有招商引资风险金,那就责无旁贷的带头缴纳吧。

❾ 朋友用我的身份证办理招商引资项目我需要担风险吗

身份证这么重要 当然不能给吖 风险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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