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州省招商引资政策
❶ 招商引资及招商优惠政策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招商引
招商引资在新形势、新常态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开展?谷川联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科学的招商思路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之前,需对本地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和盲目跟风,应积极谋划招商引资发展思路,坚持科学的招商引资工作方法,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财政收入提高,扩大社会就业,在招商引资中实现产业层次的提升,做到招商选资。
二、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例会,交流招商引资情况,协同解决问题,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成立招商服务窗口,接待外来投资者想,详细为投资者讲解投资环境,为投资者选址提供专业意见。
三、加快项目承接载体建设
招商引资中的项目承接载体主要是工业园区,做好园区规划建设是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完善园区建设,首先要完善园区发展规划,突出主导产业,设置新兴产业(如新能源、跨境电商、新材料等)园区和服务业产业园区,提高承接各类招商项目的能力。
❷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的政策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调动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行政区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林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物流业、国有企业改制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核算企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行环保“三同时”,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重化工企业。
第三条凡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领域,其所得税减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17号)执行。 第四条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由企业向地方政府申请,按国家现行财税体制,地方政府按年度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并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天内兑现。
(一)对年纳税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30%、第二年度20%、第三年度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五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对年纳税额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40%、第二年度30%、第三年度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八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对年纳税额3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50%、第三年度40%的比例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十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三年度50%,第四、五年度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对国家鼓励重点投资的领域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五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地、县财政实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对出资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全产权组建的新企业,从纳税之日起,由所在地政府在前五年按地方实得税收中增长部分的20%,分年度奖励给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我区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按股比分享奖励。
第七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一次性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地县财政实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70%返还企业。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兴办各类工业小区。小区由政府规划,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由投资商对小区实施自主开发、自主招商,并对小区实施全面自主管理。 第九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在无基准地价的地域,协议出让价以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增价幅度不高于基价的30%。
第十一条对投资生产性企业且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三年缴清。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从企业投产纳税的当年起,由同级财政从地方税收的实得部分中,按30%的比例逐年奖励,直至达到企业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100%为止。 第十三条实行政务服务中心联审联办制度(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实行一站式办公或代办制)。建立健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投诉中心,向投资商提供限时联审联办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未能按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外来客商服务,投资商可直接向地县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企业;其中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企业,为地区重点保护企业。对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地区监察局挂牌保护,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行署领导直接联系;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特区)监察局挂牌保护。
第十五条实行统一联检制度。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一次性联合年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按照“三乱”行为予以查处。地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执行例行检查前,需通报企业的挂牌保护单位或联系人。
第十六条实行公安机关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联系,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局长联系;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公安局副局长联系,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局长或政委联系;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长或指导员联系。
第十七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对重点企业,由地区公安局统一发放《绿色通行证》,企业凭证在公安机关获得优先服务。凡属重点企业的车辆,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不查,只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一律不罚,不涉嫌严重违法和犯罪的一律不扣。对重点企业的肇事车辆,凡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一般事故,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实行快速处置,不扣车、不扣证。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创业卡》制度。对地区重点保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行署主要负责人签发《企业创业卡》。持卡人享有以下优待和服务:
(一)直接向行署主要负责人反映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问题。
(二)专用公务车免缴由地区以下收取的过路费、停车费。
(三)凭卡获得区内旅游景点和政府举办文艺演出活动的门票。
(四)因公入住地委、行署和区内各地党委、政府的接待宾馆,享受贵宾接待待遇。
(五)拥有特邀参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听证会、咨询会和重要工作会的参会权。
第十九条实行待遇平等制度。凡到我区的投资者和外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享有评先树模的平等待遇;对贡献突出、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如本人愿意可以聘请到当地政府部门任职。对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子女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二十条实行用电供应倾斜制度。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重化工企业,优先保证电量供应。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后,由引资人(含外来客商,国家公务员除外)向同级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所产生的地方实得税收总额的10%,在年度结束后的20天内对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公务员和从事招商工作的部门、人员,根据其工作业绩,按年度给予奖励。
❸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❹ 国家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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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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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 (2006年06月05日)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改善并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阜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将阜新地区以外的资金、项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
(一)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入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二)阜新地区以外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商投资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渠道招商引资。内、外商可以采取"三来一补"、BOT方式和参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收购、重组、增资等多种形式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投资形式可以资金、设备投入,也可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二条 市政府重点,支持下列内、外商投资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安排下岗、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
(四)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五)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文化教育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其他鼓励项目。
三、对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与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于以上所列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新建的内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自资金到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政府科技、环保等资金扶持政策。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本级财政核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环保投入。
第四条 对于卑新行政区域内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企业获得的利润追加项目投资,其增资扩股部分,按照增资部分所占比例计算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四、土地方面政策
第五条 对于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视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划拨(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使内外商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最长期限为5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标准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最低价格收取,根据项目情况,市政府返还50%出让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房地产开发及商业用地项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方面的政策。
第六条 对于通过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费比照省内其他城市、地区按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50%,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七条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10-20%;改变原有用途的,按新用途标准收取10-20%。
第八条 对于能带动国有企业转制、启动"双停"企业、带动较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项目,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产品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政府视项目情况按10%以下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第九条 对我市经济转型推动作用强、对阜新市经济发展牵动作用大的重点生产加工型大项目,外方投资在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或者域外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分别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高新科技项目及进行环保基础设施改造。
第十条 市政府鼓励内、外商投资者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前提下,开发"四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用于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所有的,投资者
可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形式及价格,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来用出让方式交投资者使用,出让金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1-10%收取。
五、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缴纳最低限度部分收取;薪建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工商注册登记费;市定权限收费项目只收取工本(成本)费。
第十二条 对内、外商投资者整体或者部分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20%;一次性付款看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清,首次付款不能低于总价格的50%,其余部分2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 给内、外商投资者以特殊市民待遇。
(一)对外资项目投资额100万美元或者域外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投资者,由市政府发给特殊待遇证书。本人乘座的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免收过路(桥)费,在无严重违章情况下,不扣车、不扣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者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干型项目的域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免费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在其投资区域内免费自主择校。服兵役、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对于投次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对阜新经济转型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域外投资者,可以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及荣誉职务。
六、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政策
市政府按以下规定给中介人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进内二外商直接投资数额较大的中介人实行奖励。对引进当年外商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者内商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分别按引资额的重1%和0.5%。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县(区)同级受益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的实施考核和兑现。
第十五条 对引进"三来一补"、产品出口、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者,在合同执行后,按双方议定标准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七、强化招商引资的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保姆式"服务,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为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和完备的基础设施。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信贷倾斜,优先发放。在供电、供水、供暖、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为内、外商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内、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各有关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特别是域外投资者的监督。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凡大多数域外投资者公认服务不好的部门,予以新闻曝光。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阜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优惠政策
1、为加大沈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招商中介人的积极性,维护其正当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2、凡利用个人关系,为沈阳市吸引外商投资做出实际成效者,并被合资双方或被独资企业外商确立认为中介人的,均为本办法奖励对象。因工作关系联系以上项目者,参照办法酌情执行。
3、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的合资、独资企业。合作及补偿贸易或融资引进外资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4、对中介人的奖励是以实际调入资金为前提,具体奖励金额如下: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按5‰-7‰予以奖励;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7‰-9‰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中方受益单位支付。
5、以上奖金均为一次性奖励。奖励可发给现金,如本人同意,可奖等值商品。奖励现金一律按人民币支付(引进美元的,按当时比价折合成人民币)。
6、对中介人的奖励,应在每调入一次资金的三十日内兑现,直到资金全部调入,分批兑现完毕。上述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计入成本。
7、对引进外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税收所在的区县(市)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应支付。
8、对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名义为我市介绍项目的,除个人享受上以待遇外,还给中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优惠: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增值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缴增值税的10%,自冲抵年度起3-5年;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营业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缴营业税的10%,自冲抵年度起3-5年。
9、奖金兑现的办理程序:
(1)合资项目的中介人,经合资双方确认后,合资合同中订明:独资项目的中介人,在章程中订明。
(2)外商资金调入后,中介人凭此合同、章程,根据本办法,向有关单位领取奖金,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受益单位是引进外资的直接受益者,应积极主动承担兑现奖励的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发到中介人。如查受益单位发生违约行为,中介人(含中介法人)有权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申请裁决,受益单位必须按裁定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10、税收奖励的办理程序:
(1)由招商局凭合同鉴证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介绍项目,并出示证明。
(2)税务部门凭此证明冲抵税收。
(3)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澳门同胞在沈阳投资的企业,均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介绍的新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奖励办法《沈阳市招商奖励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4号)即行废止。
❺ 园区招商引资的税收返还政策
招商引资, 车船税可以作为地方税收返还。具体由当地政府来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
❻ 各地都有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则都有些什么区别
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条件基本上都会大同小异,比如税务减免、土地支持、政府扶持企业。。。 但主要看项目适宜在哪个地方生存和发展。 珠三角与长三角,供应商非常齐全,信息相当通畅,人才济济,交通便利。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准入的门坎有提高,于环保稍有影响的可能有所排斥,因为他们不差价。如果是高附加值、高利润、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可以进入,发展才是硬道理。 如果技术含量不太高,投资额度也不太大,但占地较广,劳务用工较多,建议往内地发展。毕竟内地的政府都想出政绩,都想在报表上给自己锦上添花。他们其他的不讲,土地一定会让你满意。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升值空间无限,哪怕政府领导换了多少届,没人可以将给你的厂房和土地带走的。 内地办企业也有太多难处。高科技和资深管理人才不太好找,信息闭塞,运输没有优势,采购渠道与销售网络难以布局,更可怕的是只要你们投了钱进来,找你要钱的如公、检、法、消、环等部门太多,烦不胜烦。 建议尽可能找华中、华东区国家级的经济开发区投资。与政府签约尽可能弄清楚,形成书面文字并加盖公章才投入。 其他小利都可忽略。
❼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寻:投资商,主要从事生姜出口。合作建厂,本地生姜产地,现无一个出口生姜企业,生姜出口利润可观。本人求求:三期死 五期久 三个二 这就是方法啊,看会了吗。当然我这是真实的。
❽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亲,招商引资的优惠一般有,土地价格优惠,免费建生产厂房、税收适当减免,税收后返利等等!具体要跟当地谈判才行!
❾ 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各园区对招商引抄资的优惠政策不一样,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