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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 2021-11-13 03:40:27

① 园区招商引资的税收返还政策

招商引资, 车船税可以作为地方税收返还。具体由当地政府来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

② 招商引资及招商优惠政策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招商引

招商引资在新形势、新常态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开展?谷川联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科学的招商思路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之前,需对本地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和盲目跟风,应积极谋划招商引资发展思路,坚持科学的招商引资工作方法,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财政收入提高,扩大社会就业,在招商引资中实现产业层次的提升,做到招商选资。
二、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例会,交流招商引资情况,协同解决问题,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成立招商服务窗口,接待外来投资者想,详细为投资者讲解投资环境,为投资者选址提供专业意见。
三、加快项目承接载体建设
招商引资中的项目承接载体主要是工业园区,做好园区规划建设是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完善园区建设,首先要完善园区发展规划,突出主导产业,设置新兴产业(如新能源、跨境电商、新材料等)园区和服务业产业园区,提高承接各类招商项目的能力。

③ 你好 我想了解下招商引资过来的 政府需要给予哪些政策扶持

一般政府给的政策的量是一定的,只是可能体现在不同的方面,比如前期的引导资金,人才政策或者税收政策等等。加17705217085详聊

④ 石家庄招商引资对组织及个人有什么政策

石家庄招商引资对组织个人的政策非常的深入考察,必须看你有能力,没有能力。

⑤ 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各园区对招商引抄资的优惠政策不一样,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⑥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寻:投资商,主要从事生姜出口。合作建厂,本地生姜产地,现无一个出口生姜企业,生姜出口利润可观。本人求求:三期死 五期久 三个二 这就是方法啊,看会了吗。当然我这是真实的。

⑦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⑧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亲,招商引资的优惠一般有,土地价格优惠,免费建生产厂房、税收适当减免,税收后返利等等!具体要跟当地谈判才行!

⑨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⑩ 国家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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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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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 (2006年06月05日)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改善并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阜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将阜新地区以外的资金、项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
(一)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入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二)阜新地区以外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商投资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渠道招商引资。内、外商可以采取"三来一补"、BOT方式和参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收购、重组、增资等多种形式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投资形式可以资金、设备投入,也可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二条 市政府重点,支持下列内、外商投资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安排下岗、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
(四)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五)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文化教育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其他鼓励项目。

三、对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与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于以上所列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新建的内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自资金到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政府科技、环保等资金扶持政策。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本级财政核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环保投入。

第四条 对于卑新行政区域内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企业获得的利润追加项目投资,其增资扩股部分,按照增资部分所占比例计算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四、土地方面政策

第五条 对于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视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划拨(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使内外商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最长期限为5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标准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最低价格收取,根据项目情况,市政府返还50%出让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房地产开发及商业用地项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方面的政策。

第六条 对于通过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费比照省内其他城市、地区按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50%,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七条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10-20%;改变原有用途的,按新用途标准收取10-20%。

第八条 对于能带动国有企业转制、启动"双停"企业、带动较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项目,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产品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政府视项目情况按10%以下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第九条 对我市经济转型推动作用强、对阜新市经济发展牵动作用大的重点生产加工型大项目,外方投资在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或者域外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分别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高新科技项目及进行环保基础设施改造。

第十条 市政府鼓励内、外商投资者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前提下,开发"四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用于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所有的,投资者
可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形式及价格,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来用出让方式交投资者使用,出让金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1-10%收取。

五、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缴纳最低限度部分收取;薪建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工商注册登记费;市定权限收费项目只收取工本(成本)费。

第十二条 对内、外商投资者整体或者部分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20%;一次性付款看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清,首次付款不能低于总价格的50%,其余部分2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 给内、外商投资者以特殊市民待遇。
(一)对外资项目投资额100万美元或者域外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投资者,由市政府发给特殊待遇证书。本人乘座的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免收过路(桥)费,在无严重违章情况下,不扣车、不扣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者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干型项目的域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免费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在其投资区域内免费自主择校。服兵役、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对于投次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对阜新经济转型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域外投资者,可以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及荣誉职务。

六、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政策

市政府按以下规定给中介人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进内二外商直接投资数额较大的中介人实行奖励。对引进当年外商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者内商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分别按引资额的重1%和0.5%。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县(区)同级受益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的实施考核和兑现。

第十五条 对引进"三来一补"、产品出口、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者,在合同执行后,按双方议定标准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七、强化招商引资的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保姆式"服务,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为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和完备的基础设施。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信贷倾斜,优先发放。在供电、供水、供暖、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为内、外商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内、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各有关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特别是域外投资者的监督。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凡大多数域外投资者公认服务不好的部门,予以新闻曝光。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阜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优惠政策

1、为加大沈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招商中介人的积极性,维护其正当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2、凡利用个人关系,为沈阳市吸引外商投资做出实际成效者,并被合资双方或被独资企业外商确立认为中介人的,均为本办法奖励对象。因工作关系联系以上项目者,参照办法酌情执行。

3、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的合资、独资企业。合作及补偿贸易或融资引进外资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4、对中介人的奖励是以实际调入资金为前提,具体奖励金额如下: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按5‰-7‰予以奖励;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7‰-9‰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中方受益单位支付。

5、以上奖金均为一次性奖励。奖励可发给现金,如本人同意,可奖等值商品。奖励现金一律按人民币支付(引进美元的,按当时比价折合成人民币)。

6、对中介人的奖励,应在每调入一次资金的三十日内兑现,直到资金全部调入,分批兑现完毕。上述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计入成本。

7、对引进外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税收所在的区县(市)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应支付。

8、对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名义为我市介绍项目的,除个人享受上以待遇外,还给中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优惠: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增值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缴增值税的10%,自冲抵年度起3-5年;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营业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缴营业税的10%,自冲抵年度起3-5年。

9、奖金兑现的办理程序:

(1)合资项目的中介人,经合资双方确认后,合资合同中订明:独资项目的中介人,在章程中订明。

(2)外商资金调入后,中介人凭此合同、章程,根据本办法,向有关单位领取奖金,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受益单位是引进外资的直接受益者,应积极主动承担兑现奖励的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发到中介人。如查受益单位发生违约行为,中介人(含中介法人)有权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申请裁决,受益单位必须按裁定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10、税收奖励的办理程序:

(1)由招商局凭合同鉴证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介绍项目,并出示证明。

(2)税务部门凭此证明冲抵税收。

(3)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澳门同胞在沈阳投资的企业,均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介绍的新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奖励办法《沈阳市招商奖励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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