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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中中方固定回报分析

发布时间: 2021-11-12 11:16:16

⑴ 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资提前收回成本是否可以用将其每年回收数直接记入生产成本

不可以,你的提问我认为有点毛病.应该是外商提前收回投资而不是成本.外商提前收回投资政策上是允许的.应该记入利润分配科目.

⑵ 有哪些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猫”品牌50年使用权的跨国公司已经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合作——一家合资企业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例三,有媒体报道,日用化工巨头—— 宝洁集团下属的多家合资企业的控股比例最近发生了急剧变化,外方投资者极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宝洁的一家合资厂, 中方股份从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性地保留下来的。

⑶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

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和投资两种方式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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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

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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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如前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可以是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因此。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从概念而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是指中外合作者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文件。合同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的基础。是相互合作和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依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一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合作企业经登记注册后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是法律凭证。 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中外合作者的名称,所在国籍、法定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订约人其中情况;
2、合作经营的项目内容、规模、方式以及产品销售的区位市场;
3、中外合作者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
4、合作各方资金缴付方式、时限以及对逾期欠缴时的法律责任;
5、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合作期限;
6、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7、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及职权;
8、合作各方对经营收益的分配方法;
9、合作各方对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方式;
10、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1、物产的购买和产品销售办法,产品内外销比例;
12、企业解决外汇平衡的办法;
13、劳动用工、工资、劳动保险等制瓦;
14、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间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权利、义务的办法;
15、中止合同的办法;
16、企业终止时的债务清算及财产处理;
17、中外合作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18、中外合作者发生纠纷或争议的解决办法。

⑹ 请问,中方在合作期满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不是属于无偿取得,为什么

不是无属于偿取得,而是属于经营所得,这个是分配问题。

⑺ 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有何异同。

一、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二、 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初字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 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 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 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六、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合资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同时这两种形式又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两种企业由两部法律来调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1979年颁布的,是第一部咱们国家直接吸引外资到中国大陆境内投资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营者的关系上,就是这种合资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双方投资建立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四共”的原则,具体说呢,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这是“四共”原则。

至于合作企业,这种形式是10年以后出现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时候,全国人大又制订公布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推出了一种新的引进外资的投资形式。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合作企业形式,比合资企业就更为灵活,条件也更为宽松。它就是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突破了“四共”原则,合资企业法要坚持“四共”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在合作企业法规定只要合作者之间,他们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那么法律就是认可的,而并不强调,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区别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强调的是“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十六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⑼ 中外合作企业每年付给外商的利润率有无规定、一般是多少

没有规定,这个要通过核算,主要是为外方回收投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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