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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策划

发布时间: 2021-11-11 15:38:03

㈠ 非法网络传销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没有非法网络传销罪。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1)牟利策划扩展阅读: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㈡ 梦幻西游商业牟利

兄弟太有才了!支持你哈

㈢ 谋利与牟利的区别

谋利与牟利的区别在于:

1.“牟利”多指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谋利”则是合法使用正确的方法获取正当利益。

2.“牟利”多是贬义,“谋利”多为中性词。

(3)牟利策划扩展阅读:

牟利

【解释】牟,牟取,求取之意 ,“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也可以拿来用在牛的叫声上,如“牟然而鸣”。

【出典】《新唐书·王舒传》:“广人与蛮荒处,地征薄,多牟利于市。”

《史记·平准书》:“如此富商大贾取暴利,无所牟大利。”

谋利

外文名:to make a profit; to get an advantage; to gain

近义词:渔利图利营利 投机

㈣ 各种各样的协会靠什么生存都有哪些牟利手段协会跟公司的区别是协会的收入不用上税,而公司需要上税

但其实这是杂志也要不少成本的,如果经营不善风险还是很大的

㈤ 搞传销拉人头多少人才会判刑

三十人以上。

依据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5)牟利策划扩展阅读:

传销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㈥ 居间牟利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吗

不是的,居间大概的意思也就是中介。大多居间都是从中抽取一定的佣金比例达到利益。

㈦ 是否构成组织卖淫

1、首先您要了解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1]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生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5、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㈧ 盘点:网站策划盈利模式有哪些

那么多的途径可以捞到钱,你都试过了吗?又或者说,你能否归纳出究竟这些盈利模式有哪些呢?不着急,低一度今天就为大家理一理头绪,相信你读完后定会恍然大悟。 模式1:在线广告这是最常见的盈利手段了,各类联盟AD、各类实体平面或动态AD,共同构筑了互联网信息平台上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模式2:直接或间接的产品销售这也占据了一定的互联网市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深入,它必将不断得到发展壮大。此模式常见于一些企业站点、产品代销网站及相关网站。模式3:抽成性盈利各类抽成模式,构成了网站盈利的又一条途径。近来非常火热的“淘宝客”就可归入至此,虽然它本质上还是在做产品销售,但其网站主并非该产品利润的直接支配者,而是只获取部分抽成。这是有别于模式二的另一种渠道。模式4:VIP制,有偿提供与普通会员差异化的服务这类盈利模式常见于一些资源下载站、影视下载站、视频站等,也是比较常见的盈利策划。模式5:虚拟装备、道具等的买卖或者可以这么说,靠这类虚拟产品获利的网站,大多是从事网络游戏运营及其附属内容的,这是比较有针对性、但比较局限的一种盈利策划。模式6:搜索竞排、产品招商、分类网址和信息整合、付费推荐等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些概念,能否理解?比如说“搜索竞排”,大家参照网络的竟价排名系统就清楚了,别人付钱给你,推广他的关键词或各类产品,网络收到钱,在搜索结果上给他一个好的排名。就是这么回事儿!不过,像GG、网络这么牛逼是不大可能啦,但这种模式无疑也或多或少存在的。另外像“付费推荐”等就比较好理解了。模式7:企业信息化服务这个大家比较不好理解,因为提法太过专业的缘故吧。但讲通俗了就很好懂了,其实就是专业为企业各类信息提供展示平台以获取收益。比如一些地方招聘信息网站、企业在线等。模式8:彩铃、彩信下载,短信发送,电子杂志订阅等电信增值形式以前这种盈利策划曾经很受追捧,许多站都从事这类服务,开通了各式各样的短信平台号码。估计也曾经有人大赚特赚过!不过近年来,这股做站热潮似乎退却了不少。因为手机用户普遍都学聪明了。模式9:玩收购或专业卖站这其实不该算是一种盈利模式,只能说有一部分是迫于无奈,激情丧失,网站发展遇到瓶颈才做的决定。但专业做这事情的站长也有,有的站长确实也靠卖站赚大钱了,所以也归为一类吧。模式10:利用欺骗手段牟利这个大家一定不陌生,我也就不展开说明了。一点诚恳的建议:邪门歪路不要走,最近因此栽了的可不少哦。

㈨ 梦幻西游策划在这样修改游戏制度早晚要毁在新丁手里…五开牟利这是一种游戏的商业化…现在改的藏宝阁上卖

无限制产出游戏币的话,整个经济系统必然会很快崩溃。五开把赚钱的速度放大了不止五倍,等于是用印刷机在疯狂印刷人民币。
现在的梦幻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如果不出一些回收游戏币回收道具的东西,这种平衡很快会被打破。不论是道人也好,还是进阶,乾元丹之类的,目的就是要回收玩家手中的游戏币。而且游戏都需要新鲜血液的注入才有活力。
奖励降低正是由于刷的结果。如果没有多开的刷,任务奖励肯定比现在高。多开等于强行把得物品的几率翻了好多倍,然后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游戏本来不应该这么搞。首先,如果一个游戏,不需要投资,还能每天赚钱,而且这个钱还能和现实互通。那么也就是说是有人在投资,钱是不会自己生出来的。投资人是谁呢?只能是网易。而现在大家赚钱的赚的都是谁的钱呢,第一是网易,第二是其他花钱的玩家。游戏运营是需要成本的。人力物力等等。如果没有人花钱的话是无法进行的。那么大家都用游戏币买点卡,游戏币换梦幻币换的是谁的钱呢?是其他投资的玩家的。其实说起来赚网易的钱主要是指从网易手里赚玩家的钱。玩家投资那么多,网易赚一部分,其他玩家赚一部分,玩家赚得多,网易就赚的少。

说了这么多,其实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我也有4个号,也想从土豪手里分一杯羹。毕竟死道友不死贫道嘛。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切都是一个利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少侠,什么时候你把这个利给看清了,你就明白了。

㈩ 宣传传销活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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