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❶ 怎样制定乡镇招商引资加分项目
通过以商招商、亲情招商、服务招商等多种方式,深挖招商引资工作的内生动力,突出以工业突破年为抓手,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好节点重镇四个定位奠定扎实的经济基础。
❷ 东明镇的招商引资
2008年,东明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为9010万元,其中新上工业项目4个,引入资金1830万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360万元。
一、已完工投产项目
1、铝塑加工项目:辽阳市客商徐良在大镇青山路西侧、投资兴建新华港铝材、塑材直销加工厂一处,该项目投入资金29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10万元。目前项目建设完成,已经投入加工生产
2、免烧砖项目:北京市顺义区张长君投入资金450万元,在东明镇塔布郎村北投资兴建免烧砖厂及猪场,年产量3000万块。目前已投入生产。
3、木炭加工项目:河北省客商王秀娟在东明镇嘎查甸子村投资兴建木炭加工厂一处,该项目投入资金27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投入生产。
4、玉米芯颗粒加工项目:天津市客商于宝坤在大镇东环路中段东侧投资兴建奈曼旗成谷工贸有限公司一处,该项目投入资金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
5、养猪项目: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张智衡在我镇东奈林村投资兴建养猪场,该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000万元,项目建设分两期完成,一期工程2008年投入资金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二期工程在2009年投入建设。目前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完成。
二、续建项目
房地产开发续建项目:通辽市客商陈兴2007年签约在奈曼旗城区内开发住宅楼50000平方米,该项目计划投入资金6000万元,2008年已经完成建设。续建项目在奈曼旗财政局前投资1800万元,购买土地180亩,已经新建商业楼10000余平方米,2009年开工建设住宅小区。
三、在谈意向性项目
1、沈阳客商计划在东明镇投资玉米秸颗粒加工项目,客商已经来东明镇考察、洽谈,近期内进行深度协商。
2、辽宁省北镇市客商在东明镇上奈林村投资兴建养鸡场,目前双方已经达成意向,近期内即可签订协议。
3、鞍山客商在东明镇投资兴建养牛场,目前已经完成项目考察,近期内客商来东明镇进行洽谈。
东明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镇内外投资者在东明镇投资创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等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各村引进的旗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三产)和当年在同一宗地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且当年竣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奈曼旗招商引资和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所缴纳的税金,除上解部分外,全额返还给各村,支持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各村解决,奖励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凡是各村引进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三产)和当年在同一宗地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被列为旗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旗级相关政策对待;如果未被列为旗级招商引资项目,在企业落成投入运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企业所缴纳的税金,除上解部分外,按照镇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各村,支持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企业所需优惠政策由各村参照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解决,中介人奖励资金由镇政府解决。
第三条:中介人奖励政策。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投产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开工建设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0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次奖励中介人1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奖励中介人1.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2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3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进养殖业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减半奖励。
第五条:引进旅游、服务业、流通业等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六条:引进对东明镇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对引资人、组织者等予以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投资项目,以奈曼旗招商引资和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暂行规定为准。
第八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镇人民政府与原入驻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合同、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对客商投资项目,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配合投资人进行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等;加大服务力度,实行全程跟踪式服务,负责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东明镇人民政府,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本级出台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和更优惠的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❸ 国家现在对乡镇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建个超市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哦。除非这个超市很大吧,否则不用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吧。而且,在税收方面,也优惠不了多少呀。
❹ 在一乡镇怎么招商引资
就是给商家打造一个销售的渠道。通过你这里可以很好的销售,通过协商双方都可以得到利益。嘿嘿,,,,,
❺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求大神帮助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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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牛家满族镇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视项目建设规模及贡献率,给予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项优惠,同时为其申报享受国家及省、哈市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投资办厂的企业,在开工建设前,由市政府先行搞好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达到“六通一平”的标准。
三、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创税型项目、按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纳税额等因素提供相应建筑用地,给予相当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同幅度和期限的奖励。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制度,由园区管委会牵头,投资单位提供所需资料,在7日内办结市内审批手续,并负责对口办理上级的审批手续。
五、凡来我市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创税型项目,属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型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属地方收取的经营性收费一律免收(包括行业部门管理的中介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工本费除外)。
六、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创税型企业,实行发放“一证三卡”服务:筹建许可证,即项目正式合同签订后,发给筹建许可证,企业持此证可先开工建设,其它相关手续由招商局或牛家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领办,并在15日内办结;发放投资大户身份卡,即持卡在五常市范围内可以享受特殊礼遇;发放投资绿卡,即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未经招商局或牛家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准进入持卡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消防、安监除外);发放交通绿卡,即企业自有车辆持卡在五常市境内在无重大违章情况下,交警部门对持卡车辆做到不扣证、不扣车、不扣款。
七、积极鼓励五常有识之士自主创业,实行内资、外资同等优惠政策。
八、入驻园区企业享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政策。
❼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