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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理招商引资

发布时间: 2021-11-09 03:30:05

A. 曹妃甸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什么

一、鼓励招商引资的规定(暂行)
唐山市曹妃甸区鼓励招商引资的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大力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荐项目,促进开发大提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项目是指符合我区入区条件且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项目。引荐人是指为招商引资提供准确项目信息,全程参与且服务于该项目,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组织或自然人。凡成功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本区投资的引荐人,均可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条对制造业项目引荐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 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1000 万美元以上(含1000 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300 万元/亩以上(含300 万元/亩)或35 万美元/亩以上(含35万美元/亩)。
2.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20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 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20 亿元以上的项目,分段计算奖励20 亿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 予以奖励2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 予以奖励50 亿元以上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 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2 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 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2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分段计算奖励2 亿美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 予以奖励2 亿美元以上5 亿美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5 亿美元以上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 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美元。
3.奖励资金在项目完工后兑现50%,项目正式运营后兑现其余部分。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兑现。
第三条服务业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每年在本区纳税不低于50 万元。
2.自企业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企业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1奖励该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集中申报、兑现。
第四条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多个引荐人的,由全部引荐人共同签署委托书,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委托其中一个引荐人申请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统计部门予以确认,并以此确定对引荐人的奖励金额企业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第七条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公司注册之前,引荐人(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有效证明,组织或机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在项目公司注册前进行登记的引荐人不予奖励。引荐奖励的申请由项目所在园区或场镇报招商主管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兑现工作。
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凭如下材料对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项目完工后由建设部门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由统计部门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数额证明材料。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凭如下材料对服务业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额度的证明文件、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
第八条曹妃甸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九条本区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招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企业或个人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两年。
二、关于促进木材产业发展的意见
唐山市曹妃甸区关于促进木材产业发展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木材进口量,加快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曹妃甸木材产业向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曹妃甸区注册经营,并经区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木材贸易加工企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本意见由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部门执行。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进口木材补贴
对在曹妃甸区注册且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木材加工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口木材(包括木制品)并在曹妃甸区经营销售的,按照实际进口量,区政府按照进口木材(包括木制品)每立方米(每吨)2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在曹妃甸区注册的一般木材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口木材(包括木制品)并在曹妃甸区经营销售的,按照实际进口量,区政府按照进口木材(包括木制品)每立方米(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第五条:
检疫除害费用补贴
对从曹妃甸口岸进口的木材,按照国家规定在曹妃甸检疫除害区进行熏蒸处理的,对曹妃甸木业有限公司按照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第六条:
加工区厂房租金补贴
对在曹妃甸区注册的木材加工贸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用曹妃甸海森木业公司、曹妃甸洋森木业公司和曹妃甸木业公司原木加工区厂房,年加工能力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参照租用曹妃甸发展集团标准厂房政策,给予“前两年全免、后两年减半”的厂房租金补贴。原则上年加工能力5万立方米租赁厂房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租金补贴对象为厂房所属企业。
第七条:
项目建设补贴
对在曹妃甸区注册的木材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法定最高年期(5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给予支持。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含200万元/亩)项目,支持金额为固定资产投资的4%,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8万元。该扶持资金,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项目主体开工后,先行拨付2/3,其余1/3在项目完工后兑现。

B. 62号文件对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一、从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一)统一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国家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规或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时,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事项,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资源环境类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减免权限,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以安置人员、解决就业等为条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环境类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严禁违规对排污企业减免或缓征排污费等。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擅自调整企业缴费基数。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除国务院统一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支出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等价格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开发园区、欠发达地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二、认真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财税政策底数,为规范财税政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重点清查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影响公平税负、公平竞争,阻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内容;二是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否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5年3月31日结束。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自查清理。要对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逐项清理核实,如实填写《税收等优惠政策统计表》(附件1)。

在专项清理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继续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市和省直部门须逐项列示并说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排查现行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2015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本部门专项清理自查报告、保留政策说明及相关统计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由省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三、构建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结合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评估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项目立项与减免审批制度,强化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逐级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税收等优惠政策应当明确执行时限,原则上到期停止执行;确需延续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要设定政策终止时限。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优惠政策一律取消。从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要及时完整公开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逐步实现优惠政策制定、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国发〔2014〕62号文件下发后,仍违规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省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凡是越权或违规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补助支出,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扶持企业财政资金,要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加强监管,并实行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信息公开。

四、健全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运用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省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日常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完善配套政策。深入推进各项财税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结构性减税清费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妥善处理部分优惠政策取消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主动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C. 如何理解 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家依制定统市场经济发展律规允许各各自政台违背统市场经济规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速建立起统、规范、公、公平、公市场经济环境 二、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家应收部财政补贴政策权限明确各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本原则、权限范围并要求政府加强土让、税收减免财政支面政策清理规范 三、加强政府新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批监督凡各台涉及财政收支及土资源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须报批准并报级政府备案;同应加强级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完善政府考核机制引导良性发展降低GDP增考核权重建立健全社指标考核机制引导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转变促使政府职能定范围内规范运

D. 广东清远市政府招商引资有何优惠政策文件

答:各园区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不一样,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E. 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后的招商引资该怎么做

如何破解招商引资特别是引进外资难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利用我市现有产业发展产业链,扶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一味引资,把“以企引企”、“以商引商”作为产业链招商的突破口开展引资工作;

    2.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各部门各机构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让综合实力替代资源要素成为招商引资第一竞争力;

    3.加强外出招商频率,最大限度宣传推介桐乡,将桐乡特色、优势让更多的人知晓。


国家掐断地方对外企的税收优惠政策之路,就是要抑制各地以财政资金反哺招商引资,弱化政府力量而加大市场作用,以市场决定投资和企业入驻或撤离。从长远看,我们的招商引资部门也会转变为诸如外国的投资促进服务局,仅具宣传、服务、引导功能,而不是现有的以地方土地、人力等为资源的类销售行为。

F. 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各园区对招商引抄资的优惠政策不一样,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G. 政府招商引资补贴企业购地拆迁收入,企业是否并入收入征收所得税

政府招商引资补贴企业购地拆迁收入,应并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H.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I. 财政怎样做好本职工作怎样发挥作用招商引资,向上争取专项

发挥自身优势,及时捕捉财政信息,准确把握上级资金投向,严选项目,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主动协助各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为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获取更大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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