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镁合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寻:投资商,主要从事生姜出口。合作建厂,本地生姜产地,现无一个出口生姜企业,生姜出口利润可观。本人求求:三期死 五期久 三个二 这就是方法啊,看会了吗。当然我这是真实的。
2.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亲,招商引资的优惠一般有,土地价格优惠,免费建生产厂房、税收适当减免,税收后返利等等!具体要跟当地谈判才行!
3.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4.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50%。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同级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
(三)市、镇工业园区内与村联办工业项目,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农民耕地补偿费用,前三年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由该项目纳税受益单位支付。征地费用由村办企业自筹,企业投产增加地方财力后,市、镇政府每年从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直至扶持到企业所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和办理征地有关税费总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在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道路占地费用,坚持依法征用原则,由市财政分期分批支付,第一年每亩支付3000元,以后每亩每年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
(五)对于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愿一次性征地,并用土地进行融资的,政府收取50%的土地收益金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六)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七)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无偿用地,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八)市级工业园引进境外资金额度较大的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收费给予减、免、缓(附明细表)。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征自来水工程设计费、环卫保洁服务费、劳动年检工本费、水利建设基金、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墙体节能费等6项收费;对煤气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工教育基金等8项收费缓收2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除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地价评估费等劳务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用外,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20%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其中,市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市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国税、地税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前3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减半扶持。
(三)外商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返还4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和本市开发商同等对待,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投资旧城改造、市场开发的项目,由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采取净地拍卖或改造方案招标等多种形式,依法转让土地。
第五条对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符合滕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实行属地招标。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临时资质证书后,可以邀标;使用当地建筑施工队伍的,实行公开竞标。
第六条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20%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征收。涉及旧城改造、市场开发等开发成本较高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通过合同约定和规费优惠,确保项目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第四章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来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兴办商业、饮食、娱乐业等服务业项目,用地、收费政策参照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外来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有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十条 外来投资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免缴。 第五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引进外来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因职务行为引进的有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二条引荐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属市外、国外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以先进设备和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三条引进资金兴办流通、商贸项目的,按项目建成形成年度纳税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根据资金数额和项目性质,给予定额工作奖励。
第十五条引进资金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用于出售的,按项目建成出售后形成纳税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引进资金投资建设改造公益性项目、市场开发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行项目终结奖,即项目投产运营达效后,由引荐人向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审查属实,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第一引荐人到市招商局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对跨年度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50%的项目,给予预奖,待项目建成运营达效后,再兑现终结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省、枣庄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市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有关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解释。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政策落实。
5.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介绍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7. 县政府可以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县政府不可以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8. 招商引资及招商优惠政策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招商引
招商引资在新形势、新常态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开展?谷川联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科学的招商思路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之前,需对本地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和盲目跟风,应积极谋划招商引资发展思路,坚持科学的招商引资工作方法,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财政收入提高,扩大社会就业,在招商引资中实现产业层次的提升,做到招商选资。
二、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例会,交流招商引资情况,协同解决问题,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成立招商服务窗口,接待外来投资者想,详细为投资者讲解投资环境,为投资者选址提供专业意见。
三、加快项目承接载体建设
招商引资中的项目承接载体主要是工业园区,做好园区规划建设是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完善园区建设,首先要完善园区发展规划,突出主导产业,设置新兴产业(如新能源、跨境电商、新材料等)园区和服务业产业园区,提高承接各类招商项目的能力。
9. 甘肃省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扣缴义务人,抵扣入股的企业所得税时,有优惠,由当地的国税局定抵扣率。
10. 单城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郸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土地方面1、凡县外客商、国外客商及港澳、台胞在我县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型项目,按国家规定年限,利用存量土地20亩以下的,其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3、凡投资兴办工业、交通及公益事业或连片开发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20%。4、凡昨用旧厂地兴办的企业,经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60%的土地出让金从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商业、金融、服务娱乐40%的土地出让金从财政部门予以返还,也可实行年租制办法。二、税收方面5、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关税优惠的,从快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6、凡外来投资生产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按财政年度实际缴纳税款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三年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50%,第三年后不享受此待遇。7、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全额返还,第四年减年返还。8、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员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全额返还。9、对生产性外业投资企业县级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予以返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金全额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前三年全额返还。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10、免收绿化费、占道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筑质量监督费、建筑材料试验费按规定的50%计征;建筑许可证、规划证只收工本费。11、减缓征收电力增容费。12、免收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13、外来投资企业的运输车辆在我县境内凭有关部门证明免查。四基础设施配套方面14、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供电、供水部门与外来投资企业签订供电、供水合同,违约赔偿。15、免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五、资产出让方面16、外来或本县投资者嫁接改造、管理我县亏损企业,企业扭亏增盈后,税后利润部分5年内全部归投资方。17、晚上来或本县投资者,购买我县现有企业者由双方共同进行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按低于资产总值的20%出让。六、引资奖励办法18、凡个人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含物资),按引进总额的10%一次性奖励引资者。凡利用行业或部门优势争取的计划外无偿拨款,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引资额的8%;有偿无息,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的50%奖励有功人员,50%作为单位办公经费)。对常规性生产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引资者,按引资额的1%予以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19、凡个人从国外引进借贷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按其到位借贷资金的1?‰奖励引荐者。若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另奖其利息差额部分的50%。银行系统争取到的计划外资金,经县招商办核实后。亦按本规定执行。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20、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建生产型项目的,按到位资金(含设备投资)的5?0%奖励引荐者;属于出口创汇或高新技术产业的,视项目规模,对项目引荐者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0000元。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老的生产型项目,在兑现上述奖励的同时,再奖励其建筑面积为120M左右的住房一套。非生产性项目兑现上述奖励的50%。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