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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股份利润分配回报

发布时间: 2021-11-06 13:53:33

1. 项目投资利润分配

可以参考风险投资行业的一般规则:投资方获取每年15%-20%的基本投资收益,超过的部分双方按(你:投资方)1:9或2:8分成。另外如果项目实际收益率超过基本投资收益率,你可以另外要求投资额的2%左右作为你的管理佣金。
但是在你的case中存在一个问题,你除了提供项目资源和无形资产(例如你所谓的关系)外,并不存在实际的资本投入(你的资本投入可以占较小的比例,但完全没有则不是非常合理)。这一点违背了合作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讲,赚了钱,大家皆大欢喜,但是如果赔钱,赔钱的只是投资方,这一点可能成为你们合作中的关键性障碍。
关于你们合作的具体情况在你的问题中无法了解到,本人只能做以上的一般性解答,希望对你有点儿帮助。

2. 股份公司的盈利分配是怎样的

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它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留存收益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途径。在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过程中,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更有效的留存收益政策,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会计模式,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及其披露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欧洲大陆模式以德法两国为代表,英美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以对我国有所借鉴。
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 for own 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 reserves)、其他盈余公积(Other revenue reserves)。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类似的,所不同的在于计提比例不一样。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达到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上述规定表明: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将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说,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不超过股本比例的10%时,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超过股本的10%时,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市值,主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出售、再发行、注销时,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调整时,减少或注销该盈余公积。规章性盈余公积,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公积,或根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超过10%的部分。由于有这样两种来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使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余公积类似于我国的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主要是为了稳定股利的分配,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相似。根据《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减去过去的亏损数额之后,提取至少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称为法定准备金。在准备金数额达到公司资本1/10时,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德法两国对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法国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盈余公积列示为:法定盈余公积、由条例或规则规定的盈余公积(Reserves required by articles or Reserves required by regulatlons)、其他(任意)盈余公积。与德国相比,法国的盈余公积少了“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这一项。同时,法国财务报表附注中还要求对盈余公积进行更详细地披露。

二、英美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对留存收益,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一)英国模式

根据英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使用盈余的任何地方,在使用期间董事会可根据同样的自由决定权,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业务上,或是用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会也可为谨慎起见,将他们认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时,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并且认为有必要时才提。

由于英国对盈余公积的计提不作法定要求,因此英国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法定盈余公积”项目。但对于根据董事会决定提留的储备则要求披露。在英国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披露“对自己股票的储备”(Reserve for own shares)、“公司条例(或章程)所规定的储备”(Reserves provided for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内容,并列于“资本和储备”(Capital and reserves)栏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储备”(Other reserves)中。如果公司当年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不提取这些储备,则不用披露,灵活性很大。

(二)美国模式

同英国做法类似,美国也没有要求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决定。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留存收益分为“已分拨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rained earnings)”和“未分拨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在美国,股份公司在进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时,如果不用于支付股利而被指定为其他用途,并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扣除,称为留存收益的分拨(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或称为限制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这个“其他用途”包括: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同德英两国“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用于公司扩张的内部融资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指定用途之后,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给股东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171条“特殊用途储备金”中规定:董事可从该公司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可对一项或多项储备金子以撤销。

美国的财务报告中有一张专门报表用来反映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 statement of retained earnings)。这张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数及股利分配情况,但对留存收益的分拨情况没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留存收益的分拨进行说明,一般是在“留存收益”项目后面加括号注明分拨的金额及用途。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也对分拨情况予以反映。

三、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一)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盈余公积的制度,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有重大的影响,像发达国家中的意大利、日本,发展中国家中的墨西哥、中国等都有类似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充分重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因此政府极少干预公司的具体事务。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英美两国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做法了。由于法律上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公司对留存收益的分拨,只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立即从已分拨的留存收益转回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用于向股东派发股利。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及时得到回报

另外,由于各国对留存收益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各国对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德法两国在法律上有明确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财务报告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须披露法定盈余公积。英美两国将留存收益的分配权交给了公司董事会,因此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视公司情况而定,但若有分配则必须披露。英美两国不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自然也就不用披露。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有上限为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这与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集体福利。问题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必须用于职工利益,两者似乎是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报酬中。例如,职工住房货币化,即职工工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企业自主决定。当然,并不是说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房等。只是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主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尽快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技术股和资金股如何分配利润

通常都是以分红的形式发放的。如果投资者想要投资干股,就需要先与公司就干股的配比以及利润等问题先行协商好。

技术股则是个人以技术加入公司,占有公司的股份。技术股所占比列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需经国务院同意之后,高技术的可以达到百分之二十五。拥有技术股的人离开公司后,股份不变,除非转让掉股份。须注意的是以技术入股后,此后该技术属于公司,原技术持有人不再享有该项技术。

(3)锦江股份利润分配回报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入股之后就成为股东,对与公司的经营就要负责任了,不过是根据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公司运营状况不好的话,所谓的分红就打了水漂。所以在入股前要慎重,对公司的业绩、债务等方面要做个了解。

2、股权和薪资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入了股,也可以要求工资,但可以适当降低。如果完全没有工资,风险会比较大。

3、实股部分一定要去做工商变更,干股的权利义务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 分红和分配利润有区别吗

一、通常公司当年净利润的分配原则与顺序是什么样的?
对于公司的分红,其实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是: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分配利润。

其中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则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执行完前面3步后,其实公司还要考虑诸多因素才能决定分红的比例,比如留着资金用于下一年度的经营拓展。
几个步骤下来,大部分公司是不可能把全部净利润都拿来分红的。总体来说,一般介于30%到70%之间,就是工商银行这样利润稳定喜欢分红的公司,分红占利润比也不会超过50%。

爱美客股东明细

当然,确实偶尔也会有把当年净利润全分完的情况,这种会引起交易所高度重视,比如最近红极一时的千元股爱美客。分红比例过高的上市公司,往往都有猫腻,可能分红就成了变相给大股东输送利益而已。
分红比例过低也不行,一般同行业公司的平均分红比例都有参考值,当低于这个比例时,可能会被市场认为是经营不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进而导致被市场抛售。

二、上市公司在决定分红比例时,通常会考虑哪些要素呢?
与普通人想像的不同,多数上市公司股东对分红兴趣不大,因为股票变现能力很强,交易日想卖都能卖掉,既然随时能换到现金,当然希望换的越多越好,分红才多少钱,哪有股价翻倍来得爽。

不喜欢分红的原因,扩大再生产需要用钱是一个大方面。可是结合我自身的实践中,上市公司在决定分红比例时,通常要考虑的方面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1、公司本身的性质。一般大型上市国企都会分红,包括银行、基建、交通等等,这类股大多有社保持仓,分红也是国资委强制要求的。

2、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公司首先要保障自己的现金流够用,多余的现金流才能拿来分红。现金流盈余多的公司除了上面提到的银行、交通等外,一些消费类的企业,一般现金流也较好,比如格力(62.44,-0.46%)、美的(87.11,+1.97%)等。

3、提高股价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比例,会释放出公司业绩好、现金流好的信号,而且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稳定的现金分红,意味着能够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因此会吸引一些投资者增持股票,从而使股价上升。但有时,上市公司分红也会释放不好的信号,让市场认为公司缺乏新的增长点,没有好的投资项目,从而导致股价下跌。

4、股东的要求。这部分因素比较复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管理层、小股东处于各自的利益考量,在不同的阶段都会提出各自的诉求,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5. 求企业的工资奖金和股东利润分成的简单分配方案.

当前,我国企业正面临着与国内外各种经济成分尤其是国外大公司展开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激烈竞争的严峻态势,迫切要求加快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步伐,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法国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参股的国有企业分布广泛,几乎涉及所有重要产业部门和行业,仍然是法国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法国国有企业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一部分,由政府各部门直接管理。在国有企业中有一部分经营者和员工仍保持着公务员身份,但所占比例逐渐减少。近年来由于经营困难,法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进程加快。2003年4月,法国政府在财政经济部下新成立了扮演国有股“股东”角色、协调国有资产转让等事务的国资署。与中国不同的是,法国成立的国资署并不是一个代表国家来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而且层次较低,隶属于财政经济部。而财政经济部具有财政预算、投资、经济结构调整等多项职能,是政府部门中权利很大的一个部,部长通常是内阁显赫人物,能够协调别的政府部门,涉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资职能由该部履行。
法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由财政经济部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决定。基本特点:一是政府将国有企业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竞争性公司,考虑到人才竞争的因素,薪酬水平原则上向私营企业看齐,但实际上仍低于市场水平;另一类是具有公用性、垄断性的公司,工资水平直接参考公务员体系而不考虑市场因素。二是只决定一把手的工资,包括董事长和总裁;实行CEO制度的就只管一人如法国电力公司(EDF)。副职收入一般比一把手低20%—30%。三是派往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工资代表岗位,不与企业的规模、利润情况挂钩,因此基本工资差距不大。四是根据下达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考核后进行奖励;奖金方案一般是根据实现利润的一个百分比来确定。但由于奖金数量不同,不同企业经营者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如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铁路公司两个CEO之间收入差距就很大。五是经营者的选用方式直接影响薪酬水平。从市场上聘用的非公务员身份的经营者,薪酬水平参考市场价位确定。公务员身份的经营者,基本工资由政府确定,总体薪酬水平要参考前任经营者,不能超过太多。六是经营者工资支出与一般员工一样,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支出,最后由企业支付。
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通常是同级别公务员工资的2—3倍,是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0倍。但目前私营企业经营者平均收入水平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1—6倍。
根据国有股份所占比例情况,在经营者薪酬决定机制上有所不同。国有独资、绝对控股的公司,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将经营者工资预算分别报送财政经济部长和行业主管部长(如法国铁路公司就要报送交通部长)审批,所报送的方案主要是奖金的分配方案;财政经济部预算司要用几个月时间进行分析审核,部长也可能做一些修改;两位部长如果意见一致,奖金方案就交企业执行,否则要提交内阁总理决定。国有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董事会中往往有财政经济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派出的董事,由他们将政府的意见带到董事会上参加表决。此时,最终决定权在董事会。法国的公司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普遍采用的基本薪酬制度一般为:
1.总体上的适用于每一位员工的薪酬制度。包括:(1)利润分配计划。每年的公司利润分配中,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部分后要留一部分在员工中再分配。这部分利润是让员工工资基本保持每年约3%增长的保障。(2)总体奖励计划。根据公司财务表现(如销售收入、现金流等)和集体工作表现(如劳动生产率、事故率等),促进员工工资年均2%的再增长。(3)基金或储备金计划。如果员工投入1元钱,公司就在其名下相应投入此金的50%、100%或者200%,以鼓励员工储蓄,用于购买公司股票或退休后生活。
2.涉及个人的薪酬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相对固定,视效益情况年度适当增加;奖金则针对个人工作表现,主要适用于公司管理层。
3.退休金制度。包括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强制性退休计划和主要适用于管理层的较丰厚的公司退休计划。
英法两国对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有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公务费用必须用于工作职责而不是别的方面,不得挪用更不得私用。经营者一旦被发现利用公款进行不适宜的消费,马上就会被炒掉。公司审计部门对包括CEO的公司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政府税务部门也要查账,发现各项支出挪作别用则会进行没收。
法国的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问题是很复杂的,涉及诸多因素,绝不能单纯就薪酬谈薪酬。薪酬制度往往随着整个经济的结构性调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而不断变化,随着国情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个性化特点。对照法国情况可以发现,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文化甚至政治理念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不同,社会一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不同,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同,表现在企业经营者薪酬理论和实践上就会产生很大的区别。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学习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操作经验,帮助我们开阔思路、有所借鉴;另一方面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时,必须从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绝不能断章取义,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市场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我国的国有企业,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就是我国与英法两国国情最大的不同。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段时期以来严重滞后于企业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传统文化心理中平均主义思想浓厚,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一般生活水平较低,处理好国企经营者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我们推进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面临着与国内外各种经济成分尤其是国外大公司展开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激烈竞争的严峻态势,迫切要求加快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步伐,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成立后,初步实现了出资人到位,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为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将带给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新的机遇。我们应该以更大的改革决心和勇气,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利益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加快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步伐。
具体建议是:1.不断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同时,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促进企业做强做大。要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重视经营者个人的绩效表现,形成更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2.不失时机地推动经营者薪酬制度的改革。以年薪制起步,先将经营者薪酬规范起来。在此基础上,借鉴英法两国区分竞争性企业和垄断性企业、前者薪酬水平高于后者的做法,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指导,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多样化薪酬制度。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最终在中央企业全面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3.深入研究国企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探讨其与企业实现利润、企业人工成本、与企业一般员工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考察国外相关经验,搜集、分析国内“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数据,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国企经营者职位分类和薪酬价位体系。4.借鉴并贯彻全面薪酬理念,规范经营者职位消费,建立针对经营者的福利保障制度。一方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的操作办法,加强信息披露,实现公众监督,将经营者年薪收入及职位消费情况通过职代会、股东大会等民主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经营者收入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另一方面,要重视并切实抓好针对经营者的医疗、养老等保障性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后顾之忧。5.注意借助社会专业领域专家力量,发挥中介咨询机构的作用。英国由政府指定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组成行业工资审核委员会、法国国资署与中介咨询机构合作加强经营者薪酬管理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建议尽快成立由全国知名专家学者、薪酬专业研究咨询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士等组成的专家支持系统,为国资委开展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和薪酬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6. 年度中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年终利润分配如何进行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具体内容
提议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
提议理由:鉴于公司2018年度的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公司资本公积较为充足且股本规模相对较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进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强股票流动性,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更好地回报全体股东。

7. 收到股票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知,我需要做什么

什么都不需要做,到时分红的现金会自动划到你帐上的,股票数量不变,价格也不变

8. 关于合伙股东利润分配的问题

先按每月最终盈利的百分比来试分配。 四人共出资30W,按比例,A33% B33% C16.5% D16.5% 打个比方本月盈利10000元,那么A和B各3300。 C和D各是1600。还有点钱一起吃消夜加深感情。 四个人开一个碰头会,关于工资问题。 店是由A和C在管理,我想哪位去说工资给多少都不合适,那么只有开个股东会,就他们两人工资。假如大家定2000一月,那他们一起的工资就是4000,4000千元按四个人头分,每人得拿出1000元付他们工资。。。当然工资是由你们开会协商。到时都是自己协商答应的,大家都服!呵呵~我的办法好的话请兑现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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