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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限制燃气接驳回报

发布时间: 2021-11-06 07:53:33

Ⅰ 关于燃气初装费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Ⅱ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天然气调价的最新文件有谁知道吗谢谢

燃气在线给您回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3、关于独立采暖。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5、计价周期。阶梯气价可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7、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市县的省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平稳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档气量、分档气价、计价周期等,尽快制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

另,据燃气在线了解,《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指导意见》已完成并上报至国务院,有望在年内推出。

建议您随时关注燃气在线的政策法规栏目,该栏目及时更新国家最新燃气相关政策。

希望能够帮到您O(∩_∩)O

Ⅲ 天然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Ⅳ 燃气归发改委管吗

燃气归属燃气公司管理,但走的管道要经过城市管理局和住建局审批,燃气安装费用、开口费用、使用费用归属发展改革委来定价。

Ⅳ 天然气价格一路飞涨发改委会出手吗

近日来,天然气和LNG市场都颇为热闹。一方面是天然气供不应求,不少地方开始限气,石家庄更是启动了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另一方面,由于缺气,LNG价格开始大涨,并不断创出新高。

而LNG价格一直上涨,是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造成的。

“LNG价格大涨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气紧张,需求旺盛。”卓创资讯分析师刘广彬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也有部分成本上涨等因素。

“发改委直接干预价格很难,LNG毕竟是市场化的产品。”他还称。

东方证券分析师赵辰认为,根本原因是“煤改气”带来天然气的高速增长,尤其是LNG进口增速更是远高于国内消费增速。

他还指出,工业燃煤锅炉还需改造14.8万吨,是今年改造量的3.6倍,民用“煤改气”华北地区未改造的还有2700万户,是今年改造量的9倍,按中性假设这部分改造在未来5年内完成。这将给每年总计带来118亿立方米的需求增量,将带动未来华北天然气整体消费增速超过15%。在未来国内供给紧张大背景下,需求将不成问题,甚至长期看,LNG价格也有望进入上涨周期。

Ⅵ 开煤气站去哪里批,有人说发改委,有人说城建部门,有的说燃气管理规定

你好,
你说的 小型的煤气站 是一般常规的瓶装燃气吗
如果 你想 做小型的煤气站,
第一,你必须是已经开一家 储配站,(可以直接充气那种气站)
第二,只有 储配站 才能 有资质去 开瓶装燃气供应站,(可以存放几百瓶气 分一、二、三级站)
第三,在有 瓶装燃气供应站 才能开 小型的煤气站 可能存放10多个瓶气 (叫门市部 的小型的煤气站),
要经 国土局、住建,消防、燃气办、城建 。。。。。好多个部门,
光有钱是不可以的,你先去识一些 气站 的人 (佛说,点破 但不能说破,)
希望可以帮到你

Ⅶ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就已经严令取消燃气初装费,可是山东省乳山市的开发商还在向业主代收燃气开户费

不了解,不该交的也交了,可天筑绿洲我都住2年了,小区至今也没用上燃气。该找谁,,,,

Ⅷ 天然气开口费 国家相关规定

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8)发改委关于限制燃气接驳回报扩展阅读: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

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Ⅸ 请问,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3.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9)发改委关于限制燃气接驳回报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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