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商策划 » 招商引资处罚

招商引资处罚

发布时间: 2021-11-05 17:55:10

㈠ 擅自减免规费,副市长受处分——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府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案是怎样

2002年8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给予深圳市南方香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南昌香江商贸中心”优惠政策的批复》,同意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收缴部分548.9万元。2002年8月18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与深圳市南方香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南昌香江商贸中心协议书”,约定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出让集体土地400亩。青山湖区原区长章小刚代表区政府在协议上签字。2002年12月5日,南昌市原常务副市长杨洪基主持召开建设项目问题协调会,议定尽快为该项目用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明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只收取30%的上缴中央部分。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与会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会后,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以“抄告单”形式下发了协调会议定的事项。2002年12月18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向开发方颁发了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南昌市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后果严重。杨洪基、章小刚在上述违法问题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提出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责令南昌市政府依法追缴流失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江西省外经贸厅厅长杨洪基(南昌市原常务副市长)、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章小刚(青山湖区原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由江西省纪委、监察厅调查处理。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政府擅自减免用地单位规费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而南昌市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在各地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扩张冲动驱使下,一些地方不惜降低土地准入门槛,甚至出现所谓“零地价”。应该说,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适当的优惠是可取的,但绝不可以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南昌市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造成548.9万元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因此,仅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罚明显偏轻。
在本案中,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与会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于政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决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明确意见,这既是对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也是对政府负责。

㈡ 招商引资喝茅台不算什么 法制日报

“区长专用‘坐骑’伪造挪用车牌,全市党政机关换届期间搞领导干部‘小圈子’聚会,喝高档茅台酒”。近日,一则举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区长的信息在网上流传。当地回应称,给领导开车的司机因挪用车辆号牌已接受交警处罚,区委书记、区长等领导喝茅台酒是为了招商引资请客商,“招商引资这么难,喝点茅台酒不算什么”。(据《法制日报》8月23日报道)

挪用车牌者是司机,你信吗?不妨暂时相信,但“招商引资喝点茅台酒不算什么”的说法非常荒唐。

2013年12月施行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文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茅台属高档酒水,招商引资喝茅台明显违规,且系顶风作案。

此外,黑龙江省早有最严“禁酒令”,明确要求公务接待一律不允许饮酒,涉及到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公务接待活动的,可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绝不允许提供高档酒。如此看来,“招商引资喝点茅台酒不算什么”的说法已让最严“禁酒令”沦为废纸,脸打得啪啪响。

令人诧异的是,面对举报,当地不仅给出了荒唐、苍白的借口,还抛出“阴谋论”,称举报事件系“空手套白狼”的客商幕后指使的报复行为。举报内容与举报动机是两码事,即使举报动机不良,也要彻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换言之,不良商人也有正当、合法的举报权利。希望相关部门不要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彻查到底。

㈢ 地方政府招商后各种理由赶走商家并要求罚款怎么办该政府保证买地后可以开工,买完后不让开工土地白买

当政府招商后,各种理由赶走商家并要求罚款。应该不可以。

㈣ 牺牲基本农田招商引资的代价是什么

□蒋和平
阅读提示:四川省某县为招商引资,支持某公司与G村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创办民营学校,占用100亩基本农田。随后,该县招商局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协议书》。最终,部分耕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在案件查处中,村民小组不仅受到了处罚,镇政府与招商局主要责任人也被撤职。
[案情]
四川省某县为招商引资,以优厚条件吸引某公司客户前来投资,创办民营学校。该客商选址在H镇,占地100亩,属基本农田。客商与H镇G村村民小组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0年。鉴证单位为H镇人民政府与H镇G村村委会。租地协议签订后,县招商局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协议书》。随即,该客商对所租土地进行工程施工,部分耕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面积约50亩。
省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对此案进行了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所涉人员得到相应处理。村民小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所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H镇与招商局主要责任人实施了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供地行为,供地主体非法,该县人民政府撤销H镇与招商局主要责任人职务,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党纪处分;省国土资源厅责成该县人民政府对所破坏的耕地尽快组织复耕。
[分析]
本案中,该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土地给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因此,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件中,某公司建设学校需要使用土地,应该使用国有土地,并按照建设用地征收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因此该项目租用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同时,该违法行为还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实际造成毁坏近50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该县招商局与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协议后,未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在签订的协议书上未明确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用地,造成了由该县招商局受该县人民政府委托向业主直接实施了供地行为,违反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供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的越权批地。
该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㈤ 毕节市招商引资项目在行政处罚上可以减免吗工商部门主管

这个按法律上来说是不可以的,但是要是你有熟悉的人的话可以减免不然,你这个不好说服别人,开了一次例,那以后其他企业怎么处理

㈥ 虚假招商引资构成犯罪吗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证明或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就涉嫌诈骗,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㈦ 我也针对我县招商引资提点建议,如何

说的很有道理,招商网子我们还要铺大一点,发动全民招商。

㈧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扶持的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因此,当事人将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的燃气灶用于经营性服务,不能免于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㈨ 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您好:
一、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大批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建设,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占了当前民商事案件的很大部分,研究此类纠纷的成因和特点,探讨应对这类纠纷的对策,不仅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有助于招商引资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所谓招商引资项目,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投资者一定优惠,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项目。为更多更快地吸引投资,作为引资方的政府部门对投资项目一般没有进行全面、科学、严格的评估;对投资者大开绿灯,对其的资格要求较为宽松,表现为没有对投资者的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更没有要求投资者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就草率签订合同,仓促上马。而投资者往往希望花小钱而赚大钱,有的甚至投机取巧,想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套取引资方或第三方的钱财,一旦钱到手就溜之大吉。如某地的一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投资者通过订立转让合同套取了该项目的机械设备,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资金,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让工程队垫资建设,资金流向不明,项目半途搁浅,留下一个负债累累的烂摊子让引资方扛。由此可见,对投资者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是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纠纷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次,引资方不对投资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也是纠纷产生的一个原因。合同签订和项目上马后撒手不管,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工程的进度、质量、费用等情况一无所知,很容易让合同一方钻空子,抽逃财产、资金。而且,由于手中没掌握有必要的资料,一旦打起官司,则会造成举证困难。
再次,由于此类合同的一方是地方政府部门或与政府有关的部门,拥有权力资源的优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平等对待合同的另一方,也不能站在平等的立场看待和处理纠纷,往往采取整、卡、压的方式,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即使发生了诉讼,也常常以势压人,甚至通过各种途径对法院施压,致使纠纷不能尽快得到解决,损失不断扩大。
二、如何应对纠纷
为减少和妥善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纠纷,笔者根据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经验,对合同的当事人提出一些建议:
1、作为地方政府部门,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在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前,应对项目进行严格认真的评估,对投资方的经济实力和信誉等进行全面详尽的了解,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投资人作为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推敲合同条款,该优惠的给予优惠,该约束的要设置明确的约束条款,比如设立违约处罚、履约担保等条款,以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到位,不流失和不被抽逃;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2、政府部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上,更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恪守诚信原则,不因负责人的更换而单方随意变更合同甚至毁约。
3、要正确对待和处理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认识到这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经济纠纷也会越多,因而对此应冷静分析,沉着应对,采取措施积极化解矛盾,这也是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一种体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首先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实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使到了法庭,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继续协商解决纠纷;仍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违法、过激的方式,以免产相反的结果。

㈩ 地方政府部门以欺诈的方式对农村盲目招商引资,国家对此如何处理

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热点内容
重百超市供应商系统 发布:2021-11-27 07:59:12 浏览:259
成都瓦尔塔蓄电池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9:09 浏览:828
宁波办公用品供应商 发布:2021-11-27 07:59:05 浏览:753
广州人人店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9:03 浏览:49
旺旺上海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8:59 浏览:362
三折门上海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8:20 浏览:207
澳洲保健品代理商 发布:2021-11-27 07:58:17 浏览:728
木旯代理商 发布:2021-11-27 07:58:15 浏览:464
供应商开发年度总结 发布:2021-11-27 07:58:07 浏览:578
汤臣钙片代理人是谁 发布:2021-11-27 07:56:27 浏览: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