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商策划 » 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

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 2021-11-05 16:50:11

1. 招商引资合同 规定税收 合法吗

招商引资合同 规定税收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就是合法的,违法的就是无效合同。如果写了是要交税收多少,那么这个只是目标和任务,与税法没有关系。

2. 招商法律法规涉及到的内容有哪些

您好,
目前举国上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多项优惠政策,投资方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政府和投资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就性质而言招商引资应当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纠纷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所招项目均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进行实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资合作方,因此政府不应介入成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增资扩股的企业原有的投资者与增资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
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
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3. 政府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该注意些什么法律风险

(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我们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
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义务,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义务;第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否则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破坏投资环境。
(四)注意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

4. 政府能否成为招商引资合同合同主体

按合同法规定,应当不可以.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是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对其他组织的涵义的描述中也不包括政府。所以,严格地说,政府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主体,但政府可以借助相应的政府平台来做这事。

5. 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您好:
一、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大批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建设,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占了当前民商事案件的很大部分,研究此类纠纷的成因和特点,探讨应对这类纠纷的对策,不仅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有助于招商引资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所谓招商引资项目,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投资者一定优惠,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项目。为更多更快地吸引投资,作为引资方的政府部门对投资项目一般没有进行全面、科学、严格的评估;对投资者大开绿灯,对其的资格要求较为宽松,表现为没有对投资者的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更没有要求投资者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就草率签订合同,仓促上马。而投资者往往希望花小钱而赚大钱,有的甚至投机取巧,想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套取引资方或第三方的钱财,一旦钱到手就溜之大吉。如某地的一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投资者通过订立转让合同套取了该项目的机械设备,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资金,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让工程队垫资建设,资金流向不明,项目半途搁浅,留下一个负债累累的烂摊子让引资方扛。由此可见,对投资者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是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纠纷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次,引资方不对投资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也是纠纷产生的一个原因。合同签订和项目上马后撒手不管,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工程的进度、质量、费用等情况一无所知,很容易让合同一方钻空子,抽逃财产、资金。而且,由于手中没掌握有必要的资料,一旦打起官司,则会造成举证困难。
再次,由于此类合同的一方是地方政府部门或与政府有关的部门,拥有权力资源的优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平等对待合同的另一方,也不能站在平等的立场看待和处理纠纷,往往采取整、卡、压的方式,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即使发生了诉讼,也常常以势压人,甚至通过各种途径对法院施压,致使纠纷不能尽快得到解决,损失不断扩大。
二、如何应对纠纷
为减少和妥善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纠纷,笔者根据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经验,对合同的当事人提出一些建议:
1、作为地方政府部门,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在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前,应对项目进行严格认真的评估,对投资方的经济实力和信誉等进行全面详尽的了解,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投资人作为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推敲合同条款,该优惠的给予优惠,该约束的要设置明确的约束条款,比如设立违约处罚、履约担保等条款,以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到位,不流失和不被抽逃;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2、政府部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上,更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恪守诚信原则,不因负责人的更换而单方随意变更合同甚至毁约。
3、要正确对待和处理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认识到这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经济纠纷也会越多,因而对此应冷静分析,沉着应对,采取措施积极化解矛盾,这也是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一种体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首先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实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使到了法庭,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继续协商解决纠纷;仍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违法、过激的方式,以免产相反的结果。

6. 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

你好: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和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比较常见的行政合同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2、你所说的管理委员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于企业签订的协议,要看可能涉及到什么内容,比方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之类的,那就是行政合同,如果是作为平等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而没有利用行政权力,那么就是民事合同。
3、回答你这个问题的时候不能一刀切,否则可能就混淆了。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7. 中国第一部招商引资法律是什么

招商引资工作分为引进内资和引进外资两大类。规范外资引进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引进内资即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以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为基本法律依据;
二、引进外资主要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证券资本市场融资三大类,根据投资类型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1、利用外资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引进外资类型的发展过程:1992年以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一直偏小。1979年至1991年,每年都是对外借款大于外商直接投资,13年间累计对外借款高达526亿美元,而外商直接投资仅为251亿美元。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超过对外借款。此后,外商直接投资逐年大幅度增加,成为我国利用外资最主要的方式。
3、引进外资的早期法律规范:
(1)直接投资。外商直按投资最主要的形式是外商直接投资设立三资企业,即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依据是1979年7月 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间接投资:管理对外借款的法规性文件有:国家外汇管理局1987年8月27日《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9年11月10日《外债登记实施细则》、1997年9月24日《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1993年12月21日《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国务院1995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等。

8. 招商的相关法律

目前举国上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多项优惠政策,投资方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政府和投资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就性质而言招商引资应当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纠纷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所招项目均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进行实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资合作方,因此政府不应介入成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增资扩股的企业原有的投资者与增资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
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
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1、涉及土地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方进行土地收购,违反了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土地出让价格违反相关规定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统一,有些甚至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规定。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四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以租代征”现象大量存在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法律规定,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当前,由于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导致“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向投资方保证能够顺利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并且约定了土地的租赁价格。由于“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加之政府无权强制农民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价格,因此一旦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将难以向投资方兑现其承诺,只能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9. 请问:国家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你好: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版目标之目的,和相权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比较常见的行政合同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2、你所说的管理委员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于企业签订的协议,要看可能涉及到什么内容,比方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之类的,那就是行政合同,如果是作为平等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而没有利用行政权力,那么就是民事合同。
3、回答你这个问题的时候不能一刀切,否则可能就混淆了。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0. 招商引资中的土地出让条款是否有效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版这些优惠政权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热点内容
重百超市供应商系统 发布:2021-11-27 07:59:12 浏览:259
成都瓦尔塔蓄电池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9:09 浏览:828
宁波办公用品供应商 发布:2021-11-27 07:59:05 浏览:753
广州人人店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9:03 浏览:49
旺旺上海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8:59 浏览:362
三折门上海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8:20 浏览:207
澳洲保健品代理商 发布:2021-11-27 07:58:17 浏览:728
木旯代理商 发布:2021-11-27 07:58:15 浏览:464
供应商开发年度总结 发布:2021-11-27 07:58:07 浏览:578
汤臣钙片代理人是谁 发布:2021-11-27 07:56:27 浏览: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