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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05 13:31:40

㈠ 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介绍

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本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制定的办法。

㈡ 太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 万科企业股份有来限公司
2 中国源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3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绿地集团
5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6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7 世茂集团
8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9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㈢ 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本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在本市纳税且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奖励制。
市、县(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每年用于本级引进落户项目的奖励兑现。
第四条 对引荐市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嫁接改造本市国有企业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项目投产见效后,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项目的投资),按项目同等规模要求,仍可享受减半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引进市外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后,由本市受益方按不低于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实际价值的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完成市政府招商引资任务的目标责任单位,依据市政府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单个引进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持引资协议(或项目合同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付款凭证、缴税凭证等文件,国内、市外资金向同级招商引资服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境外、国外资金向同级外经贸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招商引资服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十条 奖金分配方式:
一单位引资的,奖金全部归单位,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个人;
二个人引资的,奖金全部归个人;
三单位和个人共同引资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四单位联合引资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
二垫资建设建筑工程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引进资金为美元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㈣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对我市实现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推动优质项目加快落地,促进汕头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2019年9月1日后,在汕头新注册设立或增资扩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汕头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包括: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范围的产业项目。
(二)符合我市《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汕府〔2018〕78号)的产业项目。
如省优先发展产业和《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有新修订,按照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必须在汕头范围内,且承诺自获得本办法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地项目
供地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且从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的单个产业项目。其中,先进制造业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40万元/亩,现代服务业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80万元/亩。
(二)非供地项目
非供地项目是指约定从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不低于5000万元,且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200万元的单个产业项目。
(三)经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项目落户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按实缴注册资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建筑工程投资补助。按项目建筑工程(不含装修工程)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项目建成投产后,先补助50%;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再补助剩余的50%。
第六条 生产及办公用房扶持
在本市无自有生产及办公用房的非用地项目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购买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补助。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以相关合同金额、发票为准,下同)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租售或出借他人(单位)使用。
(二)租赁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当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 ,按其当年实际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3年享受该补助;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在享受租赁财政支持期间不得出(转、分)租或出借他人(单位)使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场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搬迁等项目投产前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费用支出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贷款贴息支持
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30%给予补贴,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适用该政策,贴息金额累计不超500万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支持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总额。
第九条项目发展奖励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一)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二)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
(三)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
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适用以上奖励条件,于该完整会计年度的次年兑付。
第十条增资扩产支持
(一)在汕头登记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2019年9月1日后增资扩产的项目,如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优惠政策。
(二)增资扩产项目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对企业当年市级经济贡献比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前3年(企业存续期不足3年的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平均值的增加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1.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增加的市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2.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增加的市级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
3.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增加的市级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
自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适用以上奖励条件,于该完整会计年度的次年兑付。
第十一条 特大项目一事一议扶持
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再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奖励
鼓励各级招商工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商,引荐项目(不含增资扩产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投产运营后,先奖励50%;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再补助剩余的50%。

第三章 项目认定、奖励兑付及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认定
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项目,可申请认定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
(一)申报材料
1.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及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2.项目投资方情况;
3.项目投资协议(须有满足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条款);
4.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初步认定意见。
(二)认定程序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项目企业的认定申请,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向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后形成最终认定意见。
(三)项目变更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名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由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继续享受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资格。
第十四条 奖励兑付
已获得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可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申请奖励,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核定,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后负责拨付各项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事后监管
若被扶持企业达不到第三条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已获得的一次性补助。
若被扶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将撤销重点产业项目资格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所有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兑付符合本办法奖补条件的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叠加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若年度实际经济贡献未达约定标准,则该年度无法享受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十九条 文件实施。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已具备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以往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㈤ 溧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重要是奖励方式,因该因项目而易、因地价而易、因人而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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