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發貨授權書條款
㈠ 信用證具體包括那些條款
我只回答你對信用證的求解,你下面列出的其它問題可以在網上自己搜一下。
信用證軟條款中有很多都可能成為陷阱。由於在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跟單信用證使用最為廣泛,也一直被視為相當保險的一種交易方式。因此,盡管我國出口貿易也接受國際上普遍應用的多種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匯方式仍然是跟單信用證。
軟條款有下面幾類,我逐一注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 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的人出具和簽署,其印鑒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的條款等等。
這些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極為不利,因為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人如果不來履行就不能出具檢驗證書或貨運收據,這必然影響貨物出運。但是,即使進口商檢驗並出具了證書或貨運收據,如果未經開證行證實,也會造成單證不符。1999年1月,某三資企業將制好的一套單據交來交通銀行汕頭分行議付,經銀行審核,發現其檢驗證書未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經開證行證實。企業得知後,希望把證書再寄給國外進口商,請其要求向開證行證實,但由於往返時間長,如果寄去後再寄回來又會影響交單時間,所以,只好以單證不符寄往國外開證行。由於該客戶是老客戶,又是資信較好的客商,所以,最後還是把貨款收回來了,但是開證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單證不符費和30元的電報費。
二. 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和簽署並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
這種條款對受益人很不利,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裡。同時,不僅影響了議付時間,造成了單證不符,而且還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間的關系。因此,受益人應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刪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三. 檢驗證由某某出具並簽署,他們的印鑒必須由通知行證實。
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並沒有將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無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號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四. 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註明全稱和地址。
對於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票,其發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業按照第一種意見製作單據,即只打上地址,結果國外開證行提出不符。筆者認為,這個條款仍不明確,應向國外開證行詢問澄清以便正確製作單據。
五. 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出具並簽署,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
對於這些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應洽開證人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以便安全及時收匯。
六.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手簽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信用證開證行的票據中心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符合。因此,應洽改。
七.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簽署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開證行持有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同樣不能把握貨運收據上的簽字和圖章與開證行持有的記錄相符。因此,應洽額修改。
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條款,也是出口商所不應接受的。眾所周知,由於開證人或開證申請人授權人簽發檢驗證這一條款不僅違反了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需由一個獨立貿易關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個有資格、有權威性的檢驗專業機構來執行的慣例,而且也違背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第四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根據慣例,銀行不介入買賣或不參與交易,上述條款,開證人授權的代表簽字須經本行(開證行)或通知行證實等,意味著銀行參與了交易,違背了國際貿易慣例。因此,這種條款,明顯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串通一氣,坑害出口商的。假設企業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完全一致,開證申請人授權的代表也出具了檢驗證,只要開證申請人勾結銀行,指示銀行否認該代表是經該行同意的,那麼,企業就不能從銀行獲得貨款。為此,為了出口商本身的權益,應加強對信用證條款,尤其是軟條款的審核,以便及早發現問題,及時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為順利出運貨物和安全及時收匯鋪平道路。
信用證是一個很復雜的支付過程,每個環節都要仔細審核,以確保交易的順利完成。
希望採納
㈡ 信用證中單證要求條款下
全套的清潔的海運提單,收貨人為憑 S.A. 指示,通知人為開證申請人,註明 信用證號碼00,以及運費預付。
首先是要清潔海運提單,CONSIGNEE 一欄填寫TO THE ORDER OF " S.A. ", 通知人一欄 直接將開證申請人照抄上去,然後在品名或者別的地方註明CREDIT NO.00,還有要註明FREIGHT PREPAID。
㈢ 信用證中關於貨物質保金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20%的質保金比例有些高了,這個百分比小一些比較好。
這種暫留保證金的信用證,一般是約定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的質量認可之類的文件或證明,由開證行支付餘款(質保金)——這樣符合信用證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的原則。
當然,最好是約定一個時間的期限,比如:受益人交單後90天或180天到期付款,或者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的質量認可之類的文件或證明——二者哪個先到,憑哪個付用餘款。
㈣ 信用證貨運條款
1、第一選擇,在信用證提單條款裡面46A:註明是轉運提單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Hongkong Seaport in transit to Dongguan, China
2、第二選擇,告訴客戶沒有東莞港口,貨物不用在香港轉運至東莞,可以建議選擇為Guangzhou Port 或者是ShenZhen Port
㈤ 信用證的條款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並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准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㈥ 外貿高手幫忙看看信用證文件條款
這是Swift信用證第46項,單據要求:
簽字的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裝箱單一式兩份,註明包裝符合出口包裝標准。
正本清潔提單一套:收貨人to order, 空白背書,通知人為開證申請人,註明freight collect和信用證號碼
受益人證明:一套不可議付的單據在開船7日內已通過DHL快遞寄給申請人。並附DHL的發件單,註明單號。
正本清潔檢驗證明:由開證申請人授權的人手簽,簽字需和在開證行預留的印簽一致在交單前需和開證行進行確認,顯示裝船的數量和貨物價值。(相關的檢驗證書必須經由開證行簽名認證)
船公司開具的證明原件:證明只有在目的港提交全套正本提單後才可提貨。
空白背書的海運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以運輸貨物CIF金額加成10%投保。投保貨物保險A條款,戰爭險和罷工險,保險金額用目的地的貨幣為支付貨幣。
㈦ 信用證 單證條款
1.出具「shipping advise" 交銀行。抬頭做成TATA AIG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UNDER POLICY NO. 0830005184 DATED 010310 TO THE APPLICANT(展開) AT THEIR ADDRESSS(展開). 內容包括提單上的船名、航班號、裝船日期等等。同時問問APPLICANT, 是FAX還是E-MAIL,給保險公司。
2.提單CONSIGNEE欄做成TO ORDER,提單背面蓋章簽字。註明PAYABLE AT DESTINATION。NOTIFY 欄註明ORIENTAL BANK OF COMMERCE, OVERSEAS BRANCH, M 33 GK MARKET, GREATER KAILASH PART Ⅱ NEW DELHI 110048 (INDIA) AND APPLICANT(展開) KIDSWEAR LIMITED並打上申請人地址。 註明信用證號,和信用證45A規定的貨物描述。
做提單時最好把信用證給貨代,他們都會做。出提單時他們有信用證也不容易錯。
㈧ 請教,信用證條款:
這個很好理解,開證申請人是個中間商
你的貨物到港後他要那個STALLION ENTERPRISES, DIST. RAIGAD, PANVEL 21 去提貨的,所以單據當然都要出具給他
這樣沒有什麼問題,。
你說的有一個單據是TO ORDER 銀行的,是提單嗎?
那樣有些小問題,證開的有些矛盾,建議恰開證申請人修改一下,明確一下到底出具給誰,避免不符。
㈨ 信用證條款 急!!
你這是印度的信用證。
上面那句就是你在發票註明這句話就行:importer under non-negative list chapter 2 part 2.1 of exim policy 2009-2014 and IE coad number.0900002093
下面那句話是在78或47A里說的,是對41A(D)里的那家銀行說的,你可以不用去管它,意思是:償付將在我行(開證行)收到相符單據後的到期日給議付行處理。單據分兩套寄給我行,第一套通過DHL快遞,第二套以掛號信方式。在兩套單據的寄單面函上議付行需明確說明另一套單據無不符。
㈩ 請教信用證條款
ENDORSED IN BLANK FOR AT LEAST 110 PCT OF IONVOICE VALUE
意思是:按總價值的110%投保並空白背書。如何空白背書,在INSURANCE POLICY的反面敲中英文章嗎?
答:你的理解是正確的,空白背書就是在單據背面蓋章簽字就行了。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ONE COMPLETE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OR EMAILED TO APPLICANT DIRECTLY AFTER SHIPMENT.
這里的證明是自己寫嗎?敲上什麼章?
答:要求你要把全套裝運單據(即除匯票之外的所有的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都要傳真或電郵給你的開證申請人,並出一份受益人證明你已經這樣做了。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OR REJECTION OF THE AMENDMENT NUMBER(S) IS REQUIRED.
(SHOULD NO AMENDMENT BE MADE,SUCH CERTIFICATE IS NOT REQUIRED)
請指教。
答:這是在信用證發生修改時,受益人要出一份證明,證明其中接受該修改或拒絕該修改,括弧里的內容是如果信用證沒有修改,則不需要這樣的證明。
ALL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VALIDITY OF THE CREDIT.
所謂的議付就是交單嗎?
答:議付是在相符交單的情況下銀行買入單據的行為。這句話是出現在48這個代碼里的(以上的那些是出現在46A里的),意思是「所有的單據要在運輸單據日後10天內交單議付,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夠超過信用證的有效期(即31D里規定的時間與地點)」
回你補充問題:當然是所有的單據要一並提交,因此那兩張證明也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