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讀第三人授權委託書
A. 被保險人可以授權保險人向第三人書面支付委託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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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院醫療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城鄉居民,均可做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人均可做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後(續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醫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住院費保障:住院費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床位費用給付,每日給付限額為20元,每次住院最長給付天數為一百八十天。
2、住院雜項費及手術費保障:對被保險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雜項費及手術費,本公司對其超過4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所規定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即:被保險人對其每次住院所發生的雜項費及手術費,需先自付400元,本公司僅對超過400元的部分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雜項費及手術費指:一般護理費、醫葯費、治療費、診療費、檢查費、化驗費、放射費、麻醉費、輸血費、輸氧費、材料費、手術費。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住院醫療費用,本公司均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分別給付保險金,累計給付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險人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傷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葯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及遺傳性疾病;
七、被保險人被確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被保險人妊娠、安胎、流產、分娩、節育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損害或疾病;
九、美容手術、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矯正、牙齒治療及手術;
十、購置移植器官、安裝人工器官、購買輪椅、心臟起搏器、助聽器及配鏡;
十一、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二、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三、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導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體檢查、療養、康復治療、特別護理或靜養;
十五、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定應自費的葯品、檢查、手術、治療及其它項目;
十六、未經衛生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收費項目。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一萬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按照《個人住院醫療保險費率表》(詳見附表一)交納保險費,投保時一次交清。
第七條續保
一、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可續保本保險。
二、續保保險費應按續保當時年齡對應的費率計算並一次交清。
三、本公司有權調整本保險的保險費率,經調整的保險費率將通知投保人,自續保起適用。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住院且延續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未出院,經本公司同意續保的,其住院醫療費用根據實際發生時間,按原保單和新保單分別承擔保險責任;本公司不同意續保的,本公司對其保險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仍按第三條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累計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其保險金額。
第八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九條受益人
本合同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變更。
第十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被保險人在非指定醫院就醫,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否則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支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三十日內,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寫明診斷全稱、簡單病史及治療過程)及住院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結算明細表和處方;
4、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三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四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不願繼續保險並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保險費收據;
3、合同解除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通知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將於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釋義
指定醫院:是指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
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並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急診觀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掛床住院。
疾病:是指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後(按期續保除外)所患疾病。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的簡稱。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准,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活動。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克服的客觀情況。
未滿期保險費:為保險費×(12-本合同已經過月數)÷12,不足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手續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5%。
B.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什麼意思能舉個例子嗎
例如甲(被代理人)委託乙(代理人)幫他出賣貨物,
但是沒有說明乙(代理人)只有談判權力沒有簽合同的權利,
第三人(買受人)看過委託書上並未說明這一點而與乙(代理人)購銷簽訂合同。
此後,甲(被代理人)以自己並未授權乙(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權力為由,而不履行該合同。
那麼,第三人可以起訴要求被代理人甲履行合同,法院會支持第三人,
因為該委託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並且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即若被代理人無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則由代理人承擔。
C. 出庭授權委託書怎麼寫
業主授權委託書範本 業主授權委託書業主授權委託書委託人:住址:電話專:受託人:住址:電話:委屬託人 委託受託人 為委託人所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參加業主大會、代表委託人行使投票權等事務的委託代理人。 委託許可權:全權委託(代理委託人行使下列權利:1、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2、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3、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行使投票權;4、 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5、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6、 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7、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8、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9、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所享有的其他的權利)。 委託人:年 月 日
D. 對「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的理解。
例如,2004年5月1日,甲委託乙以每瓶20~30元的價格去買商品,但在授權委託書中未明確商品的數量。5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義和丙商店簽訂了合同標的額為2500元的商品買賣合同,丙商店於當日向甲送貨,但甲拒絕付款。在本案中,甲對乙的授權屬於「授權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乙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如果甲拒絕付款,丙商店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2500元的貨款。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被代理人甲進行追償,因為被代理人承擔「最終的」合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