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託的委託書附屬於原合同
Ⅰ 委託書的委託方法;轉委託
簽合同可以指定本公司的人員簽,只要授權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合同雙方授權同一個人簽,還從來沒有過。因為合同雙方是利益博弈的相對方,就如同律師不能同時做原被告的律師一樣。
Ⅱ 委託書中有我的委託簽字,也有代理公司的公章,請問:這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這份合同不需要審批、沒有附期限、附條件的生效事由、且你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委託人在許可權范圍內簽署合同、同時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54條規定的可撤銷可變更事由的基本前提下,合同方可生效。
附《合同法》52、54條款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Ⅲ 《合同法》中關於委託簽字是怎麼規定的
委託簽字實際上是一種委託合同關系。合同法對委託合同,委託行為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四百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 第三人,受託人僅就 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 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 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四百零五條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Ⅳ 委託合同和委託書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的說,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對雙方有效而不出示給別人的合同,通常包括有委託與受託方的權利與義務,報酬等條款。而委託書是是委託人給受託人的授權證明,表示受託人有許可權為委託人處理某事務。格式沒有標准格式,看你需要哪方面的,律師有律師專用的,公司有公司專用的。
Ⅳ 轉委託的法律效力 如果在雙方簽字的委託書上載明委託人有轉委託的權利 那麼轉委託有法律效力嗎
通常有效。民事合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書上載明可以轉委託,那麼通常都是可以的。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比如建築工程不允許整體轉包等等,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特殊情況都是可以轉委託的
Ⅵ 《民法通則》中的委託代理與《合同法》中的委託合同行為是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民法通則》中的委託代理與《合同法》中的委託合同都屬於委託法律關系。
兩部法律關於委託的規定區別大概有:
《民法通則》主要規定了代理的含義、代理權授予方式、代理類型、無權代理、代理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等等。《合同法》總則部分規定了無權代理(48條)和表見代理(49條);分則部分主要體現在「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中,委託合同部分,規定了委託合同的含義、委託合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過錯歸責原則、轉委託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有關間接代理的規定,包括委託人的介入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行紀合同中,規定了行紀合同的定義、費用承擔、如何合理的處理事務、自己代理、責任承擔等等規定。
《民法通則》只承認直接代理,並且表明代理權的授予屬於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授予,不以書面授權委託書為必要。但在《合同法》委託合同第402、403條規定了間接代理制度。
Ⅶ 授權委託書有什麼性質,簽訂合同法人授權委託書是什麼
可不可以轉委託,這得看委託人的意願。我給你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百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