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會見是否需要委託書
『壹』 律師會見在押嫌疑人必須需要格式文書嗎
必須要合法的手續,你是律師,律師所應該提供統一的格式。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貳』 律師會見在押犯人有什麼手續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託書,如果是不需要授權委託的,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等材料的復印件。對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後,對於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監獄作出批准會見或者不批准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
(2)法律援助會見是否需要委託書擴展閱讀: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傳遞違禁品,不得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不得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監獄警察發現律師在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向律師提出警告。警告無效的,將中止會見。同時,監獄方面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反映,而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警察有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叄』 和律師簽單次委託會見,必須先簽合同么
當事人要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會見的,必須簽訂委託合同,否則律師無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肆』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需要批准嗎
律師的身份情況很關鍵,如果律師已同犯罪嫌疑人建立了委託關系,則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如果律師未同犯罪嫌疑人建立委託關系,則需要公安機關批准才能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4)法律援助會見是否需要委託書擴展閱讀:
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2]。
『伍』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時可以讓嫌疑人簽一些民事上的文件嗎 有無這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
不可以。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都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要根據辦案需要、辯護需要而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5)法律援助會見是否需要委託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系有時並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系之後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麼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偵查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事案件
『陸』 律師會見監獄服刑人員如何辦
律師見在押服刑人員需要有:《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和《服刑人員本人授權書》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以及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
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斗毆等暴力型犯罪,或者女性服刑人員應當兩人及以上可以為律師和律師助理。問話時應注意不得涉及監獄秘密,不得影響服刑人員情緒,不得影響服刑人員改造。給與服刑人員物品應獲得監獄批准檢查。
可參考《監獄法》以下規定: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第五十條
罪犯的生活標准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
第五十一條
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
第五十二條
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
第五十三條
罪犯居住的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光、清潔、保暖。
(6)法律援助會見是否需要委託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6)法律援助會見是否需要委託書擴展閱讀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網路
『柒』 律師會見當事人要偵查機關批准嗎
時隔15年後,《刑事訴訟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今天上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刑訊逼供屢禁不止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痼疾,佘祥林、趙作海案件中,當事人都曾經遭受過刑訊逼供。針對刑訊逼供多發生於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草案規定,公安機關拘留、逮捕當事人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之後偵查人員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同時規定了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制度。 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系的維系,草案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強制出庭作證。 參與草案起草論證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說:「這樣規定符合我們民族『親親相隱』的傳統法律思想,與國際上很多國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 自1996年刑訴法首次修改以來,我國相繼批准參加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條約,其中不少條約對律師有效參與刑事訴訟,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提出了明確要求。 2008年,修改後的《律師法》增加了律師權利保障的內容,如律師會見刑事案件被告人,只需憑「三證」(律師證、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即可,而無需辦案機關批准。 上述規定被視為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大進步,但在司法實踐中,實務部門以刑訴法規定要經過批准才能會見為由,擋住了律師的會見權。 此前《律師法》和現行刑訴法一大沖突問題是,律師會見要不要偵查機關批准? 因為《律師法》規定律師只須攜「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刑訴法則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律師不受監聽是指偵查人員不能獲取談話內容,而不是偵查人員一律不能在場,「偵查人員在看得見但聽不見情況下也是可以的」。 現行刑訴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小時,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反映對於有些案件12小時的傳喚拘傳時間過短,12小時傳喚中斷後證據消失、取證困難。 草案規定,傳喚、拘傳時間通常仍是12 個小時,但如果案情重大、復雜,考慮對傳喚人、拘傳人後續採取逮捕措施的,拘傳和傳喚時間最長可以延長到24小時。 草案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置了具體的審理程序。這一程序的設置將對懲治腐敗,預防、懲治恐怖犯罪起到積極作用。 針對未成年人案的特點,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草案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 草案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同時,為有利於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設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草案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應當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捌』 律師要想見當事人,沒有拘留通知書能見嗎
可以會見的。不需要通知書。
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專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屬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