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審批工作授權委託書
⑴ 土地證怎麼辦,都要什麼手續
辦理程序: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一般商品房土地證辦理需要提交以下幾種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一般商品房為購房合同)。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一般商品房為房產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7)《土地登記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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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
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⑵ 如何辦理房產證授權委託書
轉讓當事人(自然人)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出具授權的房產證辦理委託書,且委託書應註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由委託人簽字。
委託人應對授權人依規定辦理的有關房屋所有權事宜承擔民事責任。到當地的區或者市公證處辦理一份委託公證300元左右。公證處會提供給你們格式文本,你在文本上選擇委託事項、委託有效期限就可以了。委託人要帶好自己的
身份證原件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般只要你本人帶這兩樣東西去就可以的。
房產證費用:房款×2%,契稅:房款×1.5%(小於140m2的普通住宅)房款×3%(除小於140m 2的普通住宅以外的其它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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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產證授權委託書格式:
委託人: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暫住證號:
住址:
被委託人: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暫住證號:
住址:
委託原因及事項:
本人_________准備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現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特委託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代為辦理該房產立契過戶,稅務登記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2、代為領取房產證
3、代為簽署與交易有關的合同文件等
4、代為辦理銀行放款手續及貸款資金的劃轉,解凍等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對委託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委託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委託人有轉委託權。
⑶ 辦土地確證全需要什麼材料
一、農村辦土地證需要什麼材料
1、辦理房產證的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查驗原件)。
3、發票復印件。
4、分戶圖。
5、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
6、商品房買賣契約(乙方契約正本)。
7、維修基金發票原件。
8、契稅發票原件。
9、抵押登記申請表。
10、主債合同(借款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
11、抵押權人(貸款銀行)授權委託書。
12、委託書(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時出具,須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查驗原件)。
二、土地證辦理大概需要多久
辦土地證一般需要三十個工作日。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房屋土地證辦理費用怎麼算
1、申請表10元/份;交易費,住宅每平米6元,車庫、商業店面每平米10元,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2、需要繳納契稅,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按房款的1.5%徵收;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上,按房款的3%徵收(第二套適用);商用房及車庫均按房價的3%徵收;
3、印花稅,按0.5徵收,成交價格高於市場評估價格的按成交價格征稅,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評估的按市場評估價格征稅;
4、登記費,住宅每證80元,商用房及車庫120元;
5、工本費,每證10元;測繪費住宅每平方米1.36元,商用房及車庫每平方米2.04元。
⑷ 集體土地使用證怎樣辦理的具體問題
手續費用:宅基地登記發放證第5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時需繳納土地勘丈費和登記費,居民住宅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收費15元,每超過50平方米內加收5元,最大加收不超過15元。 辦理程序具體參照: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0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文件,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宅基地和各類用地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1.1 登記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他各類用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採用GPS儀器或皮尺進行測量形成宗地圖,四鄰在地籍調查表上進行簽字蓋章,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四鄰簽字無爭議,宅基地使用權要有村集體組織簽屬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土地登記審批件齊全後,上報局地籍科,依法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注冊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書。
1.2 技術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省土地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土地登記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7)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
(8)《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登記表格》(試行)通知》(國土資發[2008]153號)。
1.3 技術流程(如下圖)
土地登記技術流程圖
土地登記申請
↓
地籍調查
↓
權屬審核
↓
注冊登記
↓
頒發證書
↓
歸檔立卷
1.4 基本技術規定
(1)依法原則
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
(2)登記基本單位
以每宗地為登記基本單位。
(3)土地登記審批件編號
鄉(鎮)採用以前一直延用的代碼(保留3位),村採用各鄉(鎮)延用的代碼(保留3位),屯採用各村延用的代碼(保留3位),宗地編號以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宗地編號統一自西向東、自北向南,由「1」開始順序編號,即「鄉(鎮)→村→屯→宗地」。
縣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地籍編號分為三級,即:街道—街坊—宗地,宗地編號統一自西向東、自北向南,由「1」開始順序編號。
1.5 申請人應提交材料
1、宅基地使用權人應提交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
(3)土地登記委託書;
(4)鄰宗地涉及村民委員會或企事業單位簽字的,提交村長及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5)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如村民委員會給申請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材料等 。
(6)村長及企事業單位法人委託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託書;
(7)地上建築物權屬來源證明,如房屋產權證、規劃許可證明及買賣合同等;
(8)宗地圖;
(9)委託人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10)地籍調查表內四鄰簽字、蓋章等資料。
變更土地登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應提交原土地證書及有關批准文件資料。
2、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提交材料
(1)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買賣合同及拍賣方案等相關資料;
(2)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5)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人委託他人辦理土地登記的,提交委託人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6)鄰宗地涉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村民委員會簽字的,提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或村長身份證明書;
(7)地籍調查表內四鄰簽字、蓋章等資料。
3、2006年以前已經縣政府《關於土地登記和換發土地證書的通知》(伊政發[2006]8號)文件及相關文件作廢或注銷土地證書、而未重新辦理的,須提供以上資料,重新進行土地登記;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持有合法有效土地證書的,除提供以上資料外,還應提供原土地使用證書到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換發新版證書;新版證書不再實行年檢制。
1.6收費標准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吉省價房涉字[1997]3號和國土籍字[1990]93號等文件規定,土地登記工作涉及的收費項目及標准為:
1、初始登記費:按國土籍字[1990]93號文件執行
2、變更登記費:0.50元/平方米
3、土地證書工本費:20.00元/本(特製)
4、測繪費:按國家測繪機構收費標准執行。
5、其他在土地登記過程需要處罰或補繳的規費按相應標准執行。
6、在2005年之後已經收取完土地證書工本費而未發放土地證書的宅基地,經復核與原地籍調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費用。持有2005年以後發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證書的,換發證書不再收取證書工本費。
1.7 時間要求
全縣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截止時間為2009年10月31日。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經營性用地和有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用地登記發證工作截止時間為2009年6月30日。
第二章 組織實施
2.1 准備工作
(1)組織准備
國土資源局成立土地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各中心國土所要成立本所土地登記工作領導小組。
(2)技術准備
① 制定技術方案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和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技術方案》。主要包括技術方法、技術流程、時間安排、組織實施及主要成果等內容。
②技術培訓
對參與登記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經現場實習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登記工作。
(3)資料准備
①地籍調查工具
手持GPS、皮尺、印泥、中性筆。
②土地登記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地籍調查法人身份證明書,土地登記歸戶卡,土地登記簿等資料。
③其他資料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他各類用地權屬來源證明,買賣契約書、房屋產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土地登記資料。
2.2 選址試點
全縣選莫里青鄉作為試點鄉(鎮),馬安中心國土所在本轄區選一個村作為試點村。其他各中心國土所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和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方案》,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選一個村進行試點。
2.3 宅基地面積標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准:
(1)農業戶(含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區所轄鄉和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農業戶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2)農村當地非農業戶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3)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應當根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調整前可以按臨時用地管理。村莊、集鎮建設需要時,超過標准部分必須退回,並不予補償。
禁止在超過用地標準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築物。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在當地再申請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2.4 依法登記
(1)原劃撥用地出讓、轉讓、出租,或已改變用途等需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經處罰後補辦用地審批手續、繳齊土地出讓金(年租金)及相關規費,再辦理土地登記。
(2)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權屬爭議、界線不清等問題,參照1988年第一次土地詳查數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權後再進行土地登記。
(3)非法買賣、少批多佔、未批自建、以租代征、擅自改變用途、容積率等違法違規用地,必須經處罰後補辦用地審批手續、繳齊土地出讓金(年租金)及相關規費,再辦理土地登記。
(4)未經審批擅自圈佔、破壞耕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後,退回村集體經濟組織。
(5)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6)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7)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准。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准,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①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②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③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登記。
(8)對宅基地權屬存在爭議的,要依法、及時進行調處,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9)對新申請宅基地的,當事人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即批即辦,在住宅建成並實地檢查合格後,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10)對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權屬來源材料,加快辦理登記發證。對2008年6月1日前已經填寫完《地籍調查表》、各項基礎材料齊全而未發放證書的,應按新規定補充《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後發放土地證書。對2005年1月以後雖收取了費用,但各項材料不全的,按新規定進行登記,不再收取費用。
第三章 技術標准
3.1 地籍調查表
地籍調查是指依照國家的規定,通過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清宗地的權屬、界址線、面積、用途和位置等情況,形成數據、圖件、表冊等調查資料,為土地注冊登記、核發證書提供依據的一項技術性工作。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記的基礎工作,其資料成果經土地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調查表是地籍調查後的真實表現,填好地籍調查表特別重要,實地進行地籍調查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宗地草圖按「上北下南左西右東」的方位按照規范的比例尺進行實地勾畫,對較大的宗地本表幅面不夠時,可加附頁繪制附在宗地草圖欄內。
(2)宗地草圖按「從左向右、自上而下,由「①」開始順序」標出界址點號,並在界址標示一欄按實地情況標出界標種類。
(3)宗地草圖上要標明丈量者,丈量日期。
(4)權屬調查是地籍調查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本宗地指界人要簽名並按手印或蓋章,鄰宗地指界人要簽名並按手印或蓋章,鄰宗地為村民委員會或企事業單位的,要蓋單位公章和法人旨章,並填寫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土地登記委託書和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界址線的起點號、終點號、界址調查員姓名一定要填寫清楚。
地籍調查中有權屬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後再進行登記;沒有權屬爭議,但鄰宗地拒絕簽字或鄰宗地戶主長時間不在家的,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可以將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內有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復印件一份)寄送給此鄰宗地戶主,並在鄰宗地牆面或明顯處貼上宗地圖復印件,在十五日內,若鄰宗地戶主對定界結果如有異議可提出劃界申請,並負責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按地籍調查表上定界結果為准。此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與土地登記件一起存檔。
(5)涉及共有使用權情況的要在共有使用權情況一欄標明共有情況。需要說明其它情況的要在說明一欄填寫清楚。
3.2 土地登記申請書
(1)申請書以宗地為單位填寫。
(2)一個土地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使用或擁有兩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別填寫申請書。
(3)一宗地有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權人分別填寫申請書。
(4)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填寫一份申請書。
(5)申請書必須如實填寫,確屬不填的欄目用上斜線填充。
(6)登記申請人一欄應在使用權人欄畫「√」,填寫清楚名稱(姓名)、證件種類、證件編號、單位性質、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代理人姓名、申請登記的內容等,需要備注的要在備注一欄填寫清楚。
(7)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欄必須由申請人簽字並按手印或蓋章,寫明申請日期。
3.3 土地登記審批表;
(1)審批表以宗地為單位填寫。
(2)一宗地有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權人的土地情況分別填寫審批表。
(3)審批表必須如實填寫,確屬不填的欄目用上斜線填充。
(4)登記類型一欄寫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5)申請人情況填寫內容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一致。
(6)土地情況填寫清楚坐落、宗地面積、權屬性質、用途、使用權類型、使用期限、終止日期、權利設立情況、使用權面積(獨用面積或分攤面積)、調查表號等,土地分類面積一欄在住宅用地欄畫「√」。
(7)附著物情況填寫清楚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建築物佔地面積、建築物類型、申報建築物權屬。
(8)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名稱、編號、日期一定要填寫清楚。
3.4 土地登記簿;
土地登記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記卡、土地登記卡續表、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三部分組成。土地登記簿以物的編成為基礎,以街道(鄉、鎮)為單位,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
土地登記卡以宗地為單位填寫:
(1)土地權利人獨自擁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記時,只填寫土地登記卡及續表。
(2)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記時,填寫宗地土地登記卡及續表、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各土地使用權人土地登記卡及續表。
(3)土地登記卡記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或進行初始、變更、注銷和其他登記的,在土地登記卡續表上進行登記。但地號、宗地面積發生變更的,須更換土地登記卡。
3.5 土地登記歸戶卡;
以土地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人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擁有、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應當填寫在同一土地歸戶卡上。
3.6 宗地圖;
宗地圖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點線和相鄰宗地關系的圖件。宗地圖是以宗地為單位編繪的地籍圖。宗地圖是土地證書的附圖,通過具有法律手續的土地登記過程的認可,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圖件憑證,是處理土地權屬問題時具有法律效力的圖件。
宗地圖按「上北下南左西右東」方位進行繪制,根據實地選擇比例尺,圖上四鄰要標注清楚。
宗地圖上要用紅線勾畫出批准撥用宅基地使用范圍,並在宗地面積處寫上實際使用面積,並在後面標注出批准撥用宅基地面積。
3.7 土地使用證書;
土地證書能夠對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使用年限、變化情況和土地面積、位置、用途、界限、等級、價值等進行記載。
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登記審批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注冊登記,必須經微機列印後方可發放,手寫無效。
3.8 土地登記卷宗。
已頒發土地使用證書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登記審批件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檔案的要求,裝訂成卷,每個審批件裝訂成一個檔案,以鄉鎮、村、屯為單位,歸檔立卷,永久保存,並列印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登記檔案總目錄,以備日常管理需要。
第四章 主要成果
3.1 外業成果
(1)地籍調查表本宗地及鄰宗地指界人簽字;
(2)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權屬來源資料證明等;
(3)宗地草圖。
3.2 內業成果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審批表;
(3)土地登記簿;
(4)土地登記歸戶卡;
(5)宗地圖;
(6)土地使用證書。
⑸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證變更的問題
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所需資料
一、因地上物拆建涉及宅基地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建設用地審批表(原件);
3、建設用地許可證(原件);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5、門牌證明(原件);
6、土地使用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7、屬委託代辦的須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土地登記權屬證明(原件);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因地上物繼承、析涉及宅基地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繼承或析產公證書(原件);
3、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4、《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5、審批表(原件);
6、土地使用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7、屬委託代辦的須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土地登記權屬證明(原件);
9、其他相關資料。
三、因地上物贈與、買賣涉及宅基地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3、《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4、村委會證明原件和國土所意見(原件);
5、流轉合同(原件);
6、審批表(原件);
7、交易雙方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
8、屬委託代辦的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9、土地登記權屬證明(原件);
10、其他相關資料。
四、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3、流轉合同(復印件);
4、用地紅線圖(原件);
5、土地交易鑒證證明書( 原件);
6、繳納有關稅費證明(復印件);
7、數字化宗地圖2份及界址點座標(原件);
8、土地使用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9、屬委託代辦的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10、土地登記權屬證明(原件);
11、其他相關資料。
註:1、復印件須出示原件核對;
2、身份證明:屬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或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文件(台灣同胞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屬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的,提供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或組織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提供的辦證資料必須是有效證件。
⑹ 農村土地使用證去哪個部門辦理
當地國土資源局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所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另外,農村土地屬於集體土地,只能由村集體成員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在鄉政府規劃中,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徵用,土地性質才能由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才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收費標准、收費依據
1、土地登記費(蘇價涉[1995]155號、蘇價房[1999]134號):
①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業、自收自支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過500 m2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③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2500 m2(含2500 m2)經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過500 m2以內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
④城鎮私房用於生產經營地土地使用面積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過100 m2以內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⑤城鎮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積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過50 m2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5元。
另外對於民房遺留問題,根據淮政發[2003]131號文件:超法定面積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務費(蘇價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不交納此費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積向受讓方收取1.2元/m2;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向交易雙方收取2.4元/ m2,雙方各承擔一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雙方收收取1元/m2,,雙方各承擔一半。
(6)xx市人民政府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審批工作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