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公司服務標准
⑴ 保險代理公司業務服務標准
XX保險代理公司服務標准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司的業務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充分體現最大誠信原則,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業務健康發展,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XX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XX省保險行業服務質量標准》。特製定本標准。
(二)本標准以守信用、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為指導原則、適用於全司內勤管理人員和各渠道業務人員。
(三)公司全體內勤管理人員和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要遵紀守法、規范經營、誠信服務、守信譽。
(四)保險業務活動要以誠信為宗旨、誠信展業、迅速理賠、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為客戶保守秘密,不誤導消費,不欺詐理賠。
(五)對外使用的宣傳材料必須與相應險種條款內容一致,保證其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六)本標准包括保險業務服務、職業行為規范、營業場所服務、咨詢投訴電話服務、服務質量保證與監督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二、保險業務服務
(一)承保
1、承保的商定
(1)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應嚴格遵循自願原則,不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2)投保人選定投保險種時,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及時提供該險種條款全文、投保單等,以便投保人閱讀了解該他寬度全部內容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3)投保過程中,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應當向投保人履行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的義務,如投保條件、投保風險、保險金額、責任免除條款、賠付處理、猶豫期規定、退保處理、失效復效、現金價值等。
對於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保險等險種,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根據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不得誇大保險功能、隨意預測保單收益率等誤導性的宣傳、解釋。
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使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投保人的如實告知內容以及對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的說明、詢問應進行書面確認,並在《投保單》「聲明與授權」欄內進行確認簽名。
(5)投保單應由投保人親自填寫,不能填寫或不識字的,經徵求投保人同意後,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方可代為填寫,填寫完畢後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按保單內容逐項向投保人閱讀,投保人確認無誤後由投保人簽字或加蓋手印。
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被保險人非投保人時,被保險人(未成年人除外)須親筆簽名。
(6)在與投保人約定保險生效日期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客戶繳納首期保費後,需轉核保的保件,保單生效日期為客戶繳納首期保費的次日零時;對於高額保件,不得預收保險費,保單生效日期為客戶繳納首期保費,核保通過後次日零時。
(7)通過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首期現金保費的,必須出具暫收收據;收取續期保費,必須出具正式發票;客戶通過銀行轉賬劃款繳納保費,應由客戶本人親自填寫《委託代扣人壽保險費授權書》。
2、簽發保單
(1)保險公司依據投保單以及投保確認書按程序進行核保無誤後,屬於標准件不作特殊處理的每張保單,從核保之日起應於3個工作日內簽發保單,同時不得隨意更改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內容,不能單方增加特約條款。
(2)保險單正式簽發後,保險公司與我司內勤人員進行交接後,內勤將保單分發到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並應於收單之日起10內送達投保人簽收。條款中規定有猶豫期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在送達保單時應向投保人告知猶豫期的權利。
(二)保險售後服務
1、保全
(1)變更。在保險期中,保險合同有變更的,如繳費地址的變更、被保險人年齡的變更、受益人的變更等,應當及時做好保險事項變更的批改工作。
受理投保人變更事項申請在與投保人達成約定後,對於上門辦理變更業務的客戶即時做出保險事項的變更,批單送達投保人簽收,如有問題須協商後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保險事項的變更,並將批單送達投保人簽收。
(2)投保人要求查詢保單,增加附加險的工作應立即辦理。附加險需體檢的待體檢結果出具後或需作保全核保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3)退保。按保險條款規定可以退保的,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請並達成協議後,及時將退保金額送達或者轉賬於客戶。
在辦理退保時,公司經辦人員應向投保人說明扣除手續費的含義,並詳細解釋經退保處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費和退還現金價值的區別,以及何種情況會導致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不退還保費。
(4)復效。經協商,保險公司同意保單復效的,應於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經上級公司核保的最遲7個工作日完成。在辦理保單復效時須經體檢的,在體檢後1個工作日完成,同時公司經辦人員應向投保人說明復效後的免責條款內容。
2、通知服務
(1)分期保費。保險公司應於每月20日前向下月應繳納保費的客戶寄送保費催繳通知書,並對已寄送催繳通知的客戶信息進行保存。
(2) 我司在每月月底將下月應收及當月應收未收續收清單分發到公司業務員,業務員同時根據資料電話通知客戶繳納續期保費。
(3)業務員變動的續期業務將歸為上一級主管負責。
(三)保險理賠、給付及退保
1、理賠、給付原則。代理公司在處理保險理賠、給付時必須遵守公平合理原則,做到主動、迅速、准確、合理。
2、保險理賠、給付程序
(1)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通知保險公司或代理公司。
公司經辦人員接受有關保險事故的口頭或書面報案後,應進行登記,並及時告知報案人理賠手續和資料收集注意事項。
(2)審核保險責任。公司收到事故通知後,應確定賠付申請人資格,並一一核對立案並出具《理賠申請材料簽收單》,資料不齊的出具《補充資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充資料;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立案,並說明不予立案理由;對於拒賠案件,通過理賠結論,列印《拒賠通知書》闡明具體拒付理由,並由立案人送達,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3)保險事故調查。立案後,對於意外死亡、案情不明、給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案件,在接案後當天調查人員需著手進行調查,對重大案件須進行重點調查,進行現場查勘,形成調查筆錄,完備理賠證據。
(4)確定賠償給付保險金。通過理賠審核、調查形成理賠結論後,需賠付的案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計算、復核,及時向申請人出具《領款通知書》。申請人拿到通知書當日即可領款。對於超許可權案件,接案當日須逐級上報理賠結論在立案後60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益人。
(四)行業調解處理服務
除通過法律仲裁或訴訟解決外,對保險理賠、給付、退保中確實難以解決的糾紛、投訴,可提交行業專家裁定處理(專家裁定處理辦法另訂)。
三、職業行為規范
(一)儀容儀表
工作期間穿著職業裝。男士不蓄長發、留胡須、剃光頭;女士不濃裝艷抹,不佩戴樣式怪異的飾物。
(二)談吐舉止
舉止文明,微笑待人,不卑不亢,使用服務用語,嚴禁服務禁語,禮貌、親切、謙和、明確。坐姿端正,迎送客人時要站立並致意。
(三)禮儀禮節
接待客戶主動熱情、握手時做到:身到、笑到、手到、眼到、問候到。握手以右手為宜,並注視對方。
自我介紹或交換名片時,應雙手遞上名片、名片的文字要正對對方;接受對方名片應雙手捧接,接受後認真仔細看一遍,並稱呼對方的職務,然後放入口袋或公文包里,不得隨意亂放或拿在手中玩弄,對待客人要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
(四)保險業務人員職業行為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組織以及所屬機構相關規章、管理規定,應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2、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應遵守職業行為規范中的儀容儀表、談吐舉止、禮儀禮節服務標准。
3、在業務活動中,各渠道業務人員應告知客戶自己所屬公司的名稱、個險、團險業務人員須攜帶職業資格證。
4、根據客戶需求向客戶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不強迫和誤導、誘騙投保。
5、主動提供客戶投保險種的條款及相關資料,並按本服務標准對條款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認真做好書面確認。
6、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代收保費時應向客戶出具暫收據或正式發票,嚴禁個人白條收費,不挪用、侵佔保費。
7、秉持勤勉的工作態度,言談舉止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時刻維護職業形象。在執業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8、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客戶和所屬機構保守秘密。
四、營業場所服務
(一)公司辦公場所要有明顯的標識,按照標准配備完善的防火、防盜設施,標示緊急出口。
(二)環境整潔明亮,通風換氣流暢。遵守國家、地方政府的各項衛生法規,健全衛生制度和措施,定期進行衛生檢查,對呼吸道傳染病流行季節要注意消毒。
(三)營業場所應配備便民設施(包括筆、飲用水、休息座椅等)懸掛服務流程、服務標准、投保須知、索賠須知,設置監督投訴箱和《客戶意見薄》。
(四)員工要佩戴工號標志或識別卡,不得酒後坐班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營業場所應設有明顯的服務標示牌和咨詢投訴導引服務窗口。由專人負責客戶咨詢,引導客戶投保、索賠及處理營業場所發生的緊急情況。
(六)接待客戶實行「首問制」服務。即,最先受理客戶咨詢、投訴的員工,要對客戶負責到底。對專業性強不能答復的問題,要負責引導客戶到相關部門,並跟蹤至問題解決為止。
五、咨詢、投訴電話服務
(一)服務電話要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服務電話應在第三次振鈴前接通。接答電話應使用服務用語,主動告知公司名稱,詢問來電話人的要求,同時進行電話記錄;如對方詢問,應告知接話人姓名和工號。
(三)回答咨詢電話准確完整。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向對方講明,待向有關部門了解清楚後,最遲在3個工作日內主動答復對方,並做好記錄。
(四)對電話預約服務,要詳細記載客戶姓名、服務內容、地址、聯系電話、約定時間等情況,並於當日通知有關部門按客戶要求按時上門服務。
(五)接到報案電話,要進行登記,詳細記載報案人、出險人的有關情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並將公司的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客戶。
(六)接到投訴電話,要進行登記,立即交付專門負責客戶投訴處理的部門。
六、服務質量保證與監督
(一)質量保證制度
各機構要有齊全完善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與措施,總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服務質量檢查和評比。
(二)服務質量監督機制
保險行業協會將對外公布行業協會服務質量監督電話,定期收集分析客戶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各保險代理公司,使保險代理公司隨時接受行業監督,進行相應改進。
(三)投訴處理
對客戶投訴要認真填寫《客戶投訴登記薄》,客戶有書面材料的要附貼在登記薄後面。接受投訴應耐心傾聽客戶陳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受理。立案受理投訴後,應按照規定時限進行處理,並將投訴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訴投訴人。對保險監督機構、行業協會、上級公司以及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經調查研究得出處理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回復。
(四)考核評比
總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服務質量檢查評比,具體考核辦法另訂。
⑵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公司的傭金獎勵等有什麼標准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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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代理人的服務環節包括哪些
代理人主要是客戶經理、理財規劃師,從專業角度幫助客戶分析、合理布局家庭財務:保險、銀行、投資的配比,從而做到進攻退可守。
⑷ 保險代理公司納稅標准
保險人與代理公司之間簽代理協議,不同險種比率不同,還有地區也不同,但保監沒有明確規定代理費的比率,只要保險公司收的凈保費可以承擔責任,雙方協議就行了,現在代理合同都要向保監報備的,保監沒有找你們提出不同意見按代理合同執行就是了。交強是4%全國一樣,車輛綜合多在15-30之間,財產險15-35之間其他略
代理公司取得的手續費要交營業稅代理費*5%。城建稅=營業稅*7%,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代理公司完成保單後,由承保公司轉帳支付代理費到代理公司的代理費專戶上(保監報備的),和行業協會無關。保險公司的營銷員和代理公司的營銷員一樣,做了保單收回保費後發代理費,由保險公司或代理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稅率可以按當要公布的工資標准執行,本來傭金的打個稅要多些是800起付,但稅務基本分不出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和代理公司具體是什麼關系,都當員工處理3000起付。個人代理費在扣除個稅後劃帳到代理人個人帳戶上,個人帳戶也可保監報備的。虛構的營銷人員比較麻煩,一要有代理證二要有銷售證或展業證才可以,二要簽個人代理協議的,三,代理費要轉入代理人同名帳戶才行,這個就不容易了,不過我說的是廣東政策,其他地方不祥,但類似,具體查當地監管局網上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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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信息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代理機構市場經營不規范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媒體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及時准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范、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⑹ 保險代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節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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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險代理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怎麼寫
管理(manage)就是制定,執行,檢查和改進。制定就是制定計劃(或規定、規范、標准、法規等);執行就是按照計劃去做,即實施;檢查就是將執行的過程或結果與計劃進行對比,總結出經驗,找出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