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預告登記授權書
『壹』 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被撤銷後,預告登記是否有效
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這里規定了預告登記失效的兩種情形:
1.債權消滅導致預告登記失效
所謂「債權消滅」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如買受人在購買現房且辦理了預告登記之後又與出賣人協商終止合同;再如,因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構成嚴重違約,買受人解除買賣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此時由於買賣合同已經解除,作為預告登記的基礎法律關系喪失了,自然預告登記也應失效。按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的,預告登記失效。但是,由於債權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的,不具有公開性,房屋登記機構難以知悉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是否失效,因此我們認為,在預告登記後,如果債權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持債權失效的證明文件(如當事人解除買賣合同或抵押合同的書面協議、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注銷房屋預告登記。因此,《辦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必須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
預告登記注銷後,再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這時在房屋登記機構就沒有你的房屋產權的所有信息,再行購房按首套辦理,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貳』 開發商的銷售人員說期房做了房屋預告登記後要在辦大房證的時候撤銷預告登記證否則辦不了大房證,是這樣嗎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六十八條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叄』 取消預告登記都用什麼手續
手續如下:
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債權消滅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如買受人在購房且辦理了預告登記後又與出賣人解除買賣合同,債權即消滅。而預告登記因失去基礎法律關系而失效,當事人應該辦理預告登記的注銷手續。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相應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也只對預告登記的失效作出了規定,即「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3)撤銷預告登記授權書擴展閱讀:
在預告登記自動失效前,因債權消滅,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債權消滅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如買受人在購房且辦理了預告登記後又與出賣人解除買賣合同,債權即消滅。債權消滅了,預告登記因失去基礎法律關系而失效,當事人應該辦理預告登記的注銷手續。
預告登記既是承認並保障權利人對房產將來的法律支配關系的制度,也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延伸。 而取消預告登記則沒有了這些權利了。
『肆』 開發商 房產授權委託書
其實我覺得這個授權辦理這些事情沒什麼大礙,因為你買了商品房,以後的自主經營就屬於你的了,如果你辦理這些事情了,那麼你會對這些相關程序非常熟悉,並且以後你會對這些事情非常了解,也不必和開發商以後因為這些事情而扯不清,可以變個說法是開發商雇你去為他們辦理這些事情,但簽這個授權的時候會有些條款,你要看清楚,一般辦理這些事情是比較麻煩的,並且需要一定的社會關系在裡面,如果不順那麼時間會很久,並且這中間所需的費用你都要了解清楚,這些費用都是需要開發商付的,當然如果你不在乎這些錢自己付出無所謂,只要你們能協商好.其實你也可以不簽,因為這些屬於開發商他們應該做的事.你的目的就是買房子用嘛,你付了錢買房子就應該得到這些應有的東西的.
『伍』 預告登記能否撤銷
在東亞銀行貸的款 銀行代辦的 預告登記 抵押預告登記 現在我需要 預告登記證 銀行說 辦證時用 不給 借也不行我是外地的 用 預告登記證 和發票 提公積金 急需 銀行不給咋辦
『陸』 如何解除房屋預告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對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地役權等其他登記的注銷都作了規定,卻未對預告登記的注銷作出規定。 《物權法》也只對預告登記的失效作出了規定,即「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在預告登記自動失效前,因債權消滅,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債權消滅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如買受人在購房且辦理了預告登記後又與出賣人解除買賣合同,債權即消滅。債權消滅了,預告登記因失去基礎法律關系而失效,當事人應該辦理預告登記的注銷手續。因為預告登記不僅保護所登記請求權,同時也限制了所有權人對不動產的處分,債權消滅後,不及時注銷預告登記會影響到不動產權利人正常行使其權利。 預告登記發自於當事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且將請求權通過公示手段對外展示,反映了物權要求的公示原則。預告登記既是承認並保障權利人對房產將來的法律支配關系的制度,也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延伸。 預告登記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預告登記所產生的應當是物權化了的請求權。預告登記時物權變動尚未實現,因此登記對象不是物權本身,而是將來房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因此請求權本身雖是一種債權,但預告登記使該債權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 預告登記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預告登記使債權通過登記的方式記載下來並予以公示,這樣,債權轉化為准物權,債權的義務主體成為了不特定的,能夠對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義務人處分(不僅僅出售,還包括設定抵押等負擔行為)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還具有追及效力,即將來的房產無論轉讓人轉讓給誰,或者房產被誰佔有,經過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人只要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後,都有權向房產實際佔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權或者通過處分房產獲得收益優先償還債務的權利。
『柒』 如何撤銷預售不動產權證
需要在辦理的地方辦理撤銷。不動產權證辦理流程
1.預告登記
業主可單方持房屋買賣合同、繳款憑證、身份證明等資料向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並領取相應城市的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書。
辦理費用:房地產登記機構按件收取房屋登記費(住宅登記費:個人為50元/件,單位為80元/件;非住宅為550元/件)。(註:此為廣州費用,佛山辦理費用請到佛山房管局咨詢)
2.權屬登記
需交資料: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書(已設定抵押的)、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用地來源文件、房屋報建文件、預售許可證(屬商品房項目的)(提交復印件)、樓盤單元明細表(2003年6月13日前領取預售許可證的)、身份證明、公安部門門牌證明、拆遷前原房屋的房地產證(合作開發或自己開發自有房地產的)、移交房屋證明(土地出讓合同條款里規定要移交有關房屋及直管房拆遷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書(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銀行與開發企業確定抵押情況的報告(實測面積、門牌與抵押登記證明書記載的面積不相符的)。
『捌』 已辦預告登記證,能撤銷嗎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玖』 房屋預告登記怎麼取消
《房屋登記辦法》對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地役權等其他登記的注銷都作了規定,卻未對預告登記的注銷作出規定。
《物權法》也只對預告登記的失效作出了規定,即「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在預告登記自動失效前,因債權消滅,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債權消滅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如買受人在購房且辦理了預告登記後又與出賣人解除買賣合同,債權即消滅。債權消滅了,預告登記因失去基礎法律關系而失效,當事人應該辦理預告登記的注銷手續。因為預告登記不僅保護所登記請求權,同時也限制了所有權人對不動產的處分,債權消滅後,不及時注銷預告登記會影響到不動產權利人正常行使其權利。
預告登記發自於當事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且將請求權通過公示手段對外展示,反映了物權要求的公示原則。預告登記既是承認並保障權利人對房產將來的法律支配關系的制度,也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延伸。 預告登記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預告登記所產生的應當是物權化了的請求權。預告登記時物權變動尚未實現,因此登記對象不是物權本身,而是將來房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因此請求權本身雖是一種債權,但預告登記使該債權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
預告登記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預告登記使債權通過登記的方式記載下來並予以公示,這樣,債權轉化為准物權,債權的義務主體成為了不特定的,能夠對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義務人處分(不僅僅出售,還包括設定抵押等負擔行為)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還具有追及效力,即將來的房產無論轉讓人轉讓給誰,或者房產被誰佔有,經過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人只要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後,都有權向房產實際佔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權或者通過處分房產獲得收益優先償還債務的權利。
『拾』 南寧如何撤銷預告登記證
《物權法》出台後,各地登記機構積極落實其中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但在操
作中,也產生了很多困惑。比較集中的是針對《物權法》第20條第2款關於預告登
記失效的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一些地方的登記機構試圖將「預告登記失效」的標
准具體化,以指導登記實踐,但發現難度極大,在實踐中無法操作。經分析,問題主
要出在以下幾個方面。
問題一:「登記失效」的說法本身存在邏輯上的困惑
在生活中,常常會發生各種證照文件失效的情況,如:超過了有效期;因遺失而
被宣告作廢;被發證機關撤銷、吊銷:因人民法院的判決而失效等。在不動產登記領
域,最為常見的是權屬證書因遺失補證而導致原證失效。以上各種失效情形有一個共
同點,就是證件、票據等表徵權利的載體還現實存在,但已不能作為權利的證明。簡
而言之,就是具有合法的形式而實質上喪失應有的效力。如果在形式上已經消滅,則
根本談不上失效的問題——已無有效的可能性。因此,失效的前提是失效的對象在形
式上還存在。
在這個前提下,「登記失效」就意味著登記事項雖然仍存在於登記簿,卻已「失
效」。但失去的是什麼效力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回答登記具有什麼效力。登記
的效力無非是公示、公信,也就是登記的推定力和公信力。所謂登記的推定力,是指
當登記簿上記載某人有一項權利時,就應當推定此人享有這項權利,而在登記簿中塗
銷一項權利時,則應當推定該權利已不存在。所謂公信力,是指因信賴登記簿的記載
而作出行為的善意第三人,不會因為登記簿記載的事項與事實不一致而遭受損害。例
如,登記簿記載房屋為甲所有,乙因此相信甲是所有權人,於是付錢給甲購買房屋並
進行了登記,其實甲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雖然甲實際上無權出售房屋,但乙取
得的房屋所有權不會因此被剝奪,這就是體現了登記簿的公信力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可見,如果允許「登記失效」,那就意味者登記簿的記載仍然存在,但並不保證
登記是正確的,第三人因信賴登記簿的記載而取得的權利也就得不到保障。這將推翻
登記的推定力、公信力,從根本上否定了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顛覆了現行的登記
制度。
作一個簡單的對比分析。《物權法》規定預告登記失效的條件之一是「債權消滅」,
那麼在其他登記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如抵押登記,所擔保的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
抵押權也隨之消滅,但當事人暫時還未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此時登記簿上還記載著
抵押權,為什麼不規定「抵押登記失效」呢?再如,房屋已經倒塌滅失,但沒有人去
申請注銷登記,登記機構也沒有發現,而房屋的登記信息仍然存在,是否應當規定此
時「房屋登記失效」呢?又如,房屋所有權人死亡,自死亡之時房屋就歸繼承人所有,
而登記簿上仍顯示死者為所有權人,那麼應當認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失效」嗎?按照
這樣的邏輯,幾乎每一種登記都有類似情形,是否每一種登記都應當規定失效的情形
呢?
顯然,「登記失效」的用語是不嚴謹的。嚴格地說,上述情形是登記簿記載的權
利消滅,而不是「登記失效」。登記簿上的每一項記載,都是具有推定正確性的,即
使它與事實不符。否則還有誰敢相信登記簿?
德國、瑞士、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均未規定登記的「失效」,道理同上。所以,
在預告登記的發源地——德國,如欲推翻預告登記,必須確認預告登記所記載的權利
本身已消滅,然後塗銷預告登記。
問題二:「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則預告登記就失
效,是否公平
《物權法》所設立的預告登記制度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但最主要的還是適用於商
品房預售即期房買賣,立法的本意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商品房預購人的權利,
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付了房款,就應當取得對價,即所購房屋的所有權,
但房屋尚未建成,我國又不承認期房可以成為物權標的,此時購房人只能擁有債權。
房屋建成後,開發商如果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並登記,則第三人取得的物權可以對抗,
預購人的債權,對預購人不公平。因此預購人可以在房屋尚未建成時先辦理預告登記,
把自己的權利公示於登記簿,阻止開發商再次處分已售出的房屋。即使開發商想再次
出售,有意向的買主也會查詢到登記簿上的在先購房人,從而知難而退,這樣就能夠
保障預購人最終取得所有權。但《物權法》又規定「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
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卻使天平倒向了原本強勢的一方,偏離了保
護弱者的初衷。
仍以商品房預售為例。
首先必須弄明白,何時才是「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買賣房屋的登記,需
要開發商和購房人雙方共同申請。因此,只要買賣雙方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請登記,
就不能夠登記,因此「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就永遠不會到來。如果是這樣的話,
三個月失效的規定就毫無意義。
有人認為,開發商建成了房屋,辦理了初始登記、拿到了大產證,就算「能夠進
行不動產登記之日」。這是不對的。購房人慾把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需要與開發商
共同申請登記,如果開發商以種種理由不配合,拖延三個月,就能使預告登記失效,
開發商就可以將房屋再賣給他人,這豈不是幫助開發商「一房兩賣」嗎?顯然,不能
簡單地將商品房初始登記的時間作為三個月的起算點。
還有人認為,開發商建成了房屋,辦理了初始登記、拿到了大產證,也願意積極
配合辦理小產證,只要購房人申請,就能夠登記。那麼,從這時起算,三個月以後購
房人還未申請的,預告登記就失效。這樣仍然不合理。房屋買賣一般都是購房人先把
房款全部付清,開發商才可能配合購房人申請登記。當然,開發商也可以在購房人錢
付了一半甚至更少的情況下就把房屋登記給購房人,餘下的房款慢慢再還——雖然在
理論上存在著這種可能性,但開發商很少按此操作。所以,到開發商願意配合申請登
記時,房款早已付清。
那麼從這時起,不管購房人是否登記,對開發商均沒有影響。既然如此,為什麼
要使預告登記失效,給開發商「一房兩賣」的機會?
因此,即使由於購房人怠於申請的原因耽誤了登記,也不需要以預告登記失效的
方式懲罰購房人:相反,根據《合同法》,開發商還負有將房屋提存的義務,而不是
賦予其在三個月後再賣一次的權利。可見,預告登記三個月失效,不僅不公平,而且
與《合同法》相抵觸。
問題三:是否要由登記機構來判斷預告登記失效與否
對於登記機構來說,這個問題至關重要。《物權法》規定了預告登記「失效」的
條件,即「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問題
是,由誰來作出這種判斷?筆者認為,《物權法》的本意並不是由登記機構作出判斷。
首先,基於登記簿的推定力和公信力,如果登記機構能夠判斷預告登記已失效,
就應當注銷登記,而不應當將明知錯誤的信息還留在登記簿上。登記事項已從登記簿
上注銷,自然就沒有是否失效的問題。
其次,能登記而不登記之日起三個月預告登記失效,更是難以判斷。有很多情況
都可以導致「不能夠」進行登記,如當事人出國、生病住院、意外事故、自然災害、
一方未盡通知義務或故意隱瞞、款未付清或款已付清原權利人拖延登記等等,無窮無
盡。如果要求登記機構判斷何時「能夠」登記,就要確認所有「不能夠」登記的情況
都不存在。登記機構顯然無法做到。
《物權法》規定,能登記而不登記之日起三個月預告登記失效,顯然是設立了一
種時效,而且是消滅時效。法律規定的另一種消滅時效是《民法通則》中的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是時效,自然具有同
樣的法律屬性。正如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的判斷只能由法院通過依
法審理來作出一樣,對「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的判斷,也是法律賦予審判機關
的權力,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都無權做出決斷,這是立法思維、立法技術一脈相承的
必然規律。而且,法院對訴訟時效的判斷,也不是由立案庭直接進行,即使看起來明
顯超過訴訟時效的民事訴狀,立案庭也要受理下來,然後由審判庭進行審理,查明事
實,如確實超過訴訟時效,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登記機構不能對何時「能夠」登記進行判斷,還在於其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能
夠」登記與否,是一個主觀性相當強的判斷,既取決於客觀條件,更取決於登記當事
人主觀的認識和意志(有登記機構試圖為「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制定一個明確
的標准,或列舉幾項具體情形,卻總不能成功,原因就在於「能夠」登記並不是單純
的客觀現象,無法制定一個客觀的標准)。向登記機構主張對方「能登記而不登記」
因而預告登記過期失效的,總是被預告登記束縛的人,如開發商:而僅憑其一面之辭,
當然不能輕率地認定另一方「能夠」登記而不登記,這就需要聽取另一方的陳述。然
而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授予登記機構傳喚另一方到場作證的權力,更沒有規定另一
方不表達意見時,就可以接受單方的主張,令登記失效。登記機構並沒有缺席判決的
權力。
綜上,由於預告登記失效存在著上述難以解決的問題,建議對《物權法》進行修
改,摒棄「登記失效」的稱謂,改用注銷預告登記的表述;按照國際慣例,取消三個
月失效的規定;「預告登記失效」制度在實行時,也不能要求登記機構去判斷失效與
否;因債權消滅注銷預告登記的,要有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或法院的除權判決;
因三個月而失效注銷的,要有法院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