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未施工招標代理服務費
❶ 中標服務費與招標代理服務費有什麼區別是不是所有招標都有中標服務費
中標服務費,有的稱為交易服務費,是為招標投標交易提供場地的交易中心收取的;
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收招標人委託具體組織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代理公司收取的費用。
如果不是在當地交易中心開標,而是在代理公司開標評標的話,就沒有中標服務費,
如果招標人自行招標,不是委託招標的話,就沒有招標代理服務費。
❷ 如果中標金額為54萬,如何計算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
轉
根據1980號文件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准
服務費率類型
中標金額(萬元) 貨物招標 服務招標 工程招標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不過這些都是浮雲,都是通過談判最終確定的。
❸ 中標服務費誰來承擔
據了解,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有關部門先後頒發過多部用以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的文件,其中,《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1980號文)、857號文等基本構成了我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制度體系。1980號文明確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度,並規定了收費標准、計費方式等內容,其附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而其後頒布的857號文,則將該條內容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一修改,被部分業界專家質疑是「制度規范遷就了不合理的『行規』」。此後,不少招標人利用其強勢地位,在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時,「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
中標服務費是否可以收取
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並無中標服務費這一概念。如果單從字面來理解,這一費用是基於中標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接受這一服務的只能是中標人。如果中標人需要中標服務,招標人或者采購人能否給中標人指定提供中標服務的招標代理公司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為這樣的結果就屬於強買強賣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如果中標服務費是由於招標代理公司向中標人提供中標服務,而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中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的,這樣的招標文件應該是違法的。
實踐中,幾乎沒有人把中標服務費理解為由於招標代理公司向中標人提供中標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業界普遍認為,中標服務費是對招標代理服務費的一種「俗稱」,將其理解為招標代理公司向招標人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1980號文)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據此,招標代理公司接受招標人委託,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理應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招標代理費。
1980號文也確實是這樣規定的,其第十條明確,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但該文發出不到一年,2003年9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發布,將1980號文第十條中的「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從《合同法》有關內容來看,招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屬於招標人的債務。《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招標人將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中標人),而債權人(招標代理公司)也同意這一做法,因此,這樣的轉讓是成立的。將中標人應當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要求寫入招標文件,投標人參加投標,也可以理解為接受了這一要求。這樣就構成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將中標服務費理解為招標代理服務費,並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中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的做法是合法的。在當前簡政放權的大形勢下,招標代理服務費也由1980號文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改為市場價,這意味著將來行政機關(包括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不會再對招標代理服務費進行干預,當然也不會干預相關主體自行約定如何支付。也就是說,今後以收取中標服務費的方式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也不會是非法的。
❹ 招標代理服務費是否退還的問題
按照現行的政策(發改價格〔2015〕299號),招標代理服務費應該屬於市場調節價了,那麼就是可以由招標代理、招標人及中標人事先約定好(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的,也可以視為對所有投標人發出了邀約,只要投標了就代表接受了),這個過程中如果沒有對一些細節進行約定的話,個人建議咨詢律師會穩妥點。
❺ 中標後工程份額沒有做滿,招標代理服務費怎麼收取
很不合理,國家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出台或規定代理服務會應該有中標人支付,相關規定也只是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但是市場上實際大多數還是由中標人代為支付,原因是由於代理服務費用這塊在2015年就放開了,不再執行政府指導價導致代理費用大幅度降低,代理機構只有把費用轉嫁到中標人身上才能保障按照廢止的文件標准收取高額費用。這樣做本身就是違反合同法以及有關招投標代理服務收費原則的。就是因為中標人大多不願投訴才導致代理機構胡亂收費轉嫁費用,中標人可以向該項目監督機構投訴,也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紀委投訴,還可以向住建部門發改部門以及其他審批招標代理資質的部門投訴。當然即便交費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你就是不付費他也不敢更沒資格取消你中標資格,因為他的這種行為是可以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的。
❻ 中標方向招標代理機構交了中標服務費,受質疑後中標結果改變,請問這筆中標服務費可以退回嗎
可以,代理機構之所以收取你的服務費,至少是跟建設單位有了合同或是口頭協議,在中標結果改變的情況下,你完全可以找代理公司索要你的代理費用,然後代理公司可以向中標方收取費用。
❼ 招標代理服務費問題-法律問題
1、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①「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②「 第十條 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二、將《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中「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這一段文字描述,可理解為:招標代理機構經招標人同意後可以向中標人收取。因為,只要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收取方式,中標人當然沒有異議(而且,多數招標項目均是按此方式收費的)。
3、相關法規未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收取時間。具體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約定。
❽ 請問各位,中標服務費與招標代理服務費有什麼區別是不是所有招標都有中標服務費
中標服務費,有的稱為交易服務費,是為招標投標交易提供場地的交易中心收取內的;
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收容招標人委託具體組織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代理公司收取的費用。
如果不是在當地交易中心開標,而是在代理公司開標評標的話,就沒有中標服務費,
如果招標人自行招標,不是委託招標的話,就沒有招標代理服務費。
❾ 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合不合理
這個問題人雲亦雲,沒辦法確定到底合不合理,但卻是合法的。2003年出台專的《國家發展改革屬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原來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實行的「誰委託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招標人不可將服務費攤入到投標報價之中。
❿ 招標文件中寫明「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單位付給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合法
合法。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工程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並收取費用。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業務中有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可與招標委託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協商確定服務費用。
(10)中標未施工招標代理服務費擴展閱讀: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收取代理費用和出售招標文件後,不得再要求招標委託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費用。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委託的單位,按照國務院關於招標投標管理職能分工規定履行監督職能,要求招標投標當事人履行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