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方及被授權書
㈠ 什麼叫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3、委託的許可權范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
(1)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2)、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3)、總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1)授權方及被授權書擴展閱讀:
簽署授權委託書的注意事項:
授權委託書的格式
授權委託書並無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達意思,盡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盡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
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可或缺。授權委託書是由委託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託人有代理權,所以在授權委託書中不僅要有受託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託人的基本信息。
致送單位
在授權委託書場合的致送單位具體就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與之發生代理行為關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經有明確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權委託書中加上致送單位,這樣能固定授權委託書的使用范圍,受託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對委託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只是委託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盡責而侵害委託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確致送單位,就能盡量限制受託人不當行為的風險。
委託事項
委託事項簡單說就是委託人到底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干什麼。委託事項一定要表達清楚,希望受託人干什麼就在授權委託書中一項一項列清楚,這樣才能預期受託人行為的范圍,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
如果委託事項不明確,基於保護第三人對於法律文書的信賴,授權委託書會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授權不明,受託人就可能超越委託人的本意做事,但委託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受託人本是為他人做事,行為後果應當由委託人承擔,但卻因授權不明而承擔了補充連帶責任,所以說委託事項不明的,對第三人沒什麼風險,但對委託人和受託人風險較大。
㈡ 微信認證帳號命名用基於商標命名的,商標授權書如何填寫,授權方和被授權方如何填
授權方 商標注冊人 被授權寫公司主體
㈢ 授權委託書中授權人和被授權人是誰
自己是委託人,甲是受託人。
法律界定的權利和義務為: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權利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親自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辦理委託事務便成為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受託人在履行這一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親自辦理委託事務。
需要變更委託人的指示時,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受託人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可以變更委託人的指示,但必須將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見《合同法》第399條)
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受託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託的委託事務轉委託他人處理。只有經過委託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轉委託他人處理時,受託人才可以轉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事務。(見《合同法》第400條)
2.報告的義務。
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結果,並徵求委託人的合理建議與指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託人全面報告委託事務的辦理經過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見《合同法》第401條)。
3.交付委託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將其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結果,包括因處理委託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和權利交付給委託人。(見《合同法》第404條)
4.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外,《合同法》規定,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見《合同法》第406、409、410條)
5.委託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第一,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委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二,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見《合同法》第412、413條)
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1.及時接受委託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託人依據委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及時接受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內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結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於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處理的非委託事務,委託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託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託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2.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為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為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
3.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託合同並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託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習慣或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於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託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賠償責任。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託人要求賠償,委託人應對自己的委託負責。例如,委託人指示不當或重復委託、解除委託,或者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託人受損的,委託人應當賠償損失。(見《合同法》第407、408、410條)。
5.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託人予以清償。如果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范圍處理非委託事務,委託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託人同意,因此委託人對受託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㈣ 招標工作中,甲方有授權委託書,被授權的人有什麼責任
1、只要抄受託人是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託人承擔一切責任、享有一切權利。作為受託人,不承擔什麼責任。
2、如受託人有實施委託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託人在承擔一切責任後,才可以向受託人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㈤ 授權委託書里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簽字簽反了
授權委託書里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簽字簽反了,這樣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影響委託代理工作,盡快改過來。否則,影響委託代理工作。
㈥ 請問委託書與授權委託書有什麼區別
授權委託書一般指委託書,二者沒有區別。
民事授權委託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託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許可權的法律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
其內容結構為:
(一)標題:以「訴訟委託書」或「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為標題。
(二)首部:寫明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三)正文:
1、寫明委託出自委託人的自願
2、委託事項及授予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
(四)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簽字蓋章,並註明具文時間。
(6)授權方及被授權書擴展閱讀:
使用授權委託書的意義和作用具體是怎樣的?
(1)有利於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遇到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
他們有的還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有的是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有的雖有訴訟行為能力但或因年邁多病,或因急事外出,或因卧病在床等,不能親自訴訟;或者認為自己不懂法律,或者認為自己出庭說不清理由,或者法律知識不全等。
(2)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授權委託書進行委託代理,可以根據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委託代理人出庭訴訟,以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必要時,還可以由兩個人共同代理一個原告或一個被告,這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有益的。
(3)民事代理體現著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群眾之間的團結互助關系。公民或由於沒有行為能力,或由於患病、年老,或有生理缺陷,或缺乏業務知識,或有急事外出等而不能或不便參加民事活動時,都可以委託他人進行代理,使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