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食品安全授權書
Ⅰ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餐飲許可證是一樣的嗎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餐飲許可證是不一樣的,2016年2月,餐飲許可證已和衛生許可證合並為食品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2016年印發《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四類場所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實現「兩證合一」。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兩證合一」後,這四類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將被取消,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將整合進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落實對餐飲企業的監管責任,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
(1)飯店食品安全授權書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要什麼證件
需要先取得營業執照。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Ⅲ 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1)衛生許可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4)公共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承包合同或協議)材料復印件;
(5)公共場所平面布局圖(標明方位、各功能間、輔助用房的名稱、面積,各種設備、衛生設施擺放或安裝位置。盡可能標明衛生許可審查涉及的全部內容,一頁不夠,可另加附頁);
(6)應設消毒專間的公共場所還要提供消毒專間平面圖(需標明消毒專間面積和各種消毒設施位置、消毒設備型號、規格);
(3)飯店食品安全授權書擴展閱讀: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Ⅳ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
1、由申請者簽署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1份。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或實景照片(不小於4寸,畫面清晰可見)、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清單。
5、員工身份證雙面復印、健康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6、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核對原件)。
註: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屬學校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事業單位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工地食堂的提交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分公司性質:另收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總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書(任命書落款時間需在分公司營業執照最近一次變更時間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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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注意事項:
1、所提交材料均用原件復印,表格和所提交材料均用A4紙列印並蓋總公司和分公司公章,個體由負責人簽字按指紋。
2、高中(含)以下學校需先帶《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先去教育局蓋章。
3、需提供復印件的,請攜帶原件,以備查驗,公司營業執照要三證合一。
4、異地倉庫的先拿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到倉庫所在地區的市場監管局核查蓋章後,再過來提交資料辦理。
Ⅳ 怎麼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Ⅵ 我要開一家餐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3. 法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版的身份證復印件4. 經營場權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5. 經營場所和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示意圖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8.如果你找的是代辦公司,那還需要代辦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代辦人的身份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需要的申請條件:1.由法人或負責人作為申請人2.經營類別、經營方式、經營品種要寫清楚,並在這個范圍內進行經營3.要分隔適當的食品加工、存儲、銷售場所,注意衛生以及與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距離4. 有經營設備,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5.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食品許可證6.有合理的設施布局和工藝流程
Ⅶ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怎麼寫
食品經營將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三大主題業態,以及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銷售、熱食制售、冷食制售、自製飲品等十個經營項目進行分類許可。此外,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還將自動售貨設備和網上銷售食品統一納入許可范圍。食品經營者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時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Ⅷ 請問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執法文書書寫規范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文書類型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三章製作要求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1]
Ⅸ 辦理餐飲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餐飲經營許可證改為食品經營許可證了。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