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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授權委託書

發布時間: 2021-07-21 08:42:24

1. 法院民事案件卷宗裝頂順訂

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訴狀或口訴筆錄;(4)立案通知書(通知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5)應訴通知書回執;(6)答辯書;(7)詢問筆錄;(8)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9)調解材料和調解筆錄;(10)准備庭筆錄;(11)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鑒定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等;(13)開庭公告;(14)審判庭筆錄;(15)案情報告;(16)評議筆錄;(17)調解書、撤訴書;(18)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9)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本和正本;(20)宣判筆錄;(21)送達回證;(22)上訴書;(23)上級法院退卷函;(24)上級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正本;(25)證物處理手續材料;(26)執行手續材料;(27)備考表;(28)卷底。

2. 如何調取公安局筆錄

1、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本人是無法調取的,在實際在操作過程中,一般由法院直接向公安局調取;

2、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在收到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授權委託,憑律師執業證件、委託手續、律所的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據此,律師在民事案件中持律師證和介紹信可以向派出所調取證據。這包括派出所詢問相關當事人的詢問筆錄。

(2)詢問筆錄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

一般筆錄有兩種保存方式,其消除時間不一樣。

1、是電腦保存,就是110指揮中心的電腦保存,一般是半年後消除。

2、是110民警手裡拿的手寫的110出警登記,這個時間能更長。如果110民警沒有當場解決而是把當事人帶到派出所,那派出所的接警記錄是永久保存的。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3. 股權轉讓授權委託書範本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特聘請 為 案件的委託辯護人,他的辯護許可權為特別全權代理。聲明:如果我失去人身自由,我將行使緘默權零口供來抗議警方的非法行為,如果有詢問筆錄和簽名,那一定是在警察刑訊逼供情況下做的。我失去人身自由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及我的家屬所作出更換律師或官方指定律師的決定無效,我本人就是寫血書要求更換律師也是無效的,也不可能拒絕請律師的情況出現。
本委託書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委託書一式三份)
委託人: (手印)
年 月 日

4. 沒有立案的筆錄有沒有法律效力

「沒有立案能不能做詢問筆錄」就是沒有立案能不能收集證據的問題。我認為在立案前是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的。理由如下:
1、對某個涉嫌違法的行為立案是有條件的,僅僅憑舉報還不立案,還要核查屬實。更不能憑主觀認為「涉嫌」就立案。核查的過程就是取證的過程,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並可按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才能立案。如:消保部門對某個經營者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得到了檢驗不合格的《檢驗報告》,證明經營的產品不合格,就可以立案了。《檢驗報告》就是在立案前取得的證據。同理,立案前獲得的詢問筆錄也是證據,證明涉嫌違法的,詢問筆錄就是立案的依據.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就說明了核查取得的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是立案的材料,獲取證據在前,立案在後。
第六十一條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處罰,明確規定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
3、《行政處罰法》並沒有對立案前能不能收集證據作出規定,只是對適用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中應當遵守的程序作出規定,也就不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問題。執法人員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來源於法律的授權,
如《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見,法律規定有舉報、涉嫌違法的就可以行使調查、取證的職權,而不是立案後才可以行使取證的職權。

5. 根據案例民事訴訟狀,原告授權委託書及相關起訴材料請求各位大大幫忙解決

民事起訴狀
原告:丁輝忠 男 漢族 現住成都市錦江區東升街18號2單元1號。身份證號碼:510102195408140017。
委託代理人:{張0X} 成都高新區紫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人。

被告:王1X (身份信息略)

訴訟請求:
1、 解除原、被告之間就高新區玉林西路149號、151號相鄰的兩間營業房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2005年7月10日簽訂了兩份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位於高新區玉林西路149號、151號相鄰的兩間營業房出租給被告,同時約定被告不得轉租,如轉租需經原告同意。但被告在承租期間將兩間營業房劃為三間營業房,將中間一間於2005年9月12日以2500元出租給第三人,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不要將房屋出租給予第三人,被告不予理會。原告無奈,訴至貴院。
懇請貴院詳查明斷,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丁輝忠
2006年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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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茲委託成都高新區紫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張0X為原告丁輝忠訴被告{王1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丁輝忠的委託代理人,並希於開庭審理前通知代理人,以便出庭。

代理許可權: 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代為起訴;
2. 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3. 代為調查、取證;代為和解、接受調解;
4. 代為出庭、簽署和接受相關法律文書;
5. 其他為處理案件所需之實體和程序上的權利。

此致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委託人[簽章]:

受託人:成都高新區紫荊法律服務所(印)
地址:
郵編:
電話:

2006年1月10日

-------------------------------------------------------------------------------------------------
成都高新區紫荊法律服務所 函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的原告丁輝忠訴被告{王1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原告丁輝忠已委託本所法律工作者張0X為其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特此函告。

成都高新區紫荊法律服務所 (蓋章)
地址:
郵編:
電話:
2006年1月10日

-------------------------------------------------------------------------------------------

原告丁輝忠訴被告{王1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證據目錄
證據一:
證據名稱:房屋產權證2份(房屋所有權證號:蓉房權證成房監證字第1107517號、蓉房權證成房監證字第1107515號)。
證明對象:原告有出租爭議房屋的所有權

證據二:
證據名稱:2005年7月10日《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證明對象:出租方為丁光輝,承租方為{王1X},租賃標的為玉林西路149號營業房;

證據三:
證據名稱:2005年7月10日《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證明對象:出租方為丁光輝,承租方為{王1X},租賃標的為玉林西路151號營業房;

證據四:
證據名稱:2005年12月19日《詢問筆錄》復印件1份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轉租。

證據五:
證據名稱:2005年9月20日《收條》復印件1 份
證明對象:證明原告收取被告的租金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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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遞交訴狀2份,證據目錄及證據各兩份、委託書1份,函1份、原被告身份信息各1份。

本案第三人為法院依法追加,故在原告的訴狀中應沒有體現的,

6. 法律工作者持法律工作證、介紹信到派出所是否可以調取筆錄等證據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法律工作者可以到派出所調查取證,你叫他簽名蓋章後復制筆錄及相關證據【正本應由法院核實的范圍,律師一般情況下不拿正本】

7. 公證處出的委託書詢問筆錄里有暇疵委託書是否有效

一般不影響委託書的效力。有瑕疵是當事人造成,與公證處沒有關系
要麼你可以申請撤銷公證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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