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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房產委託書

發布時間: 2021-07-21 04:30:00

① 如果本人不在當地,如何委託給中介賣房

一、網路上選擇所在城市的經紀人,先查查這家中介公司的資質如何,在當地建設網或者房地產信息網中輸入中介公司的名稱就可以查到;確定好瞭然後撥打他們電話委託他們幫你買賣。
二、在網上搜索一下你周邊房屋的價格,看你賣的價格是否便宜了;
三、交易方式最好選擇資金監管,意思就是房款交易不通過公司,只通過銀行,目前很多銀行都有這個業務。

四、過戶登記
1、買賣雙方親自到場
2、公證委託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委託辦理過戶登記的,需要夫妻二人同時到公證處辦理,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明及所有權證等相關文件。委託書上註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及期限等。買方委託辦理過戶登記的,需要身份證明。委託書上註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及期限等。

② 內蒙古房產赤峰阿魯科爾沁旗仁和三期一單元302房主是誰

這屬於當事人的隱私,是需要保密的,別人是不能進行查詢的。只有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才能持本人身份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且需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目的。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十七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
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
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第九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詢申請書;
(二)查詢目的的說明;
(三)申請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託他人代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權利人查詢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無需提供查詢目的的說明。
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並書面告知理由:
(一)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屬於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范圍的;
(二)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四)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查詢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

第一百零一條 查詢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設定的場所進行。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不得帶離設定的場所。
查詢人在查詢時應當保持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完好,嚴禁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第一百零二條 查詢人可以查閱、抄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人要求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復制。
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註明查詢目的及日期,並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

③ 委託書公正一定要在我的戶籍所在地嗎

委託公證書可以在全國任何一家有資質的公證機構做,不一定非要在戶口所在地

④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手商品房
需要買方提供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無房證明,買賣合同、總房權證復印件、總土地證復印件、發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測繪圖、評估報告、契稅單、確權審批表。

二手商品房
需要雙方提供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無房證明、房權證、土地證(或復印件)、買賣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測繪圖、評估報告、契稅單、個稅單(繳納或減免)、營業稅單(繳納或減免)、過戶確權審批表;若有共有權利人還需提供和賣方同樣的材料。

初始登記的新建房屋
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土地證)、驗線書、確權審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測繪圖。

繼承的房屋
身份證明、房權證、公證書、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確權審批表、測繪圖。

析產的房屋
所有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分家協議書、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房權證、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確權審批表、測繪圖。

離婚的房屋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離婚協議書、房權證、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確權審批表、測繪圖。

法院拍賣的房屋
身份證明、房權證、土地證(或復印件)、拍賣協議、拍賣發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確權審批表、測繪圖。

房改福利房
身份證明、戶口本、無房證明、房權證、土地證(或復印件)、買賣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證明、測繪圖、評估報告、契稅單、個稅單(繳納或減免)、營業稅單(繳納或減免)、過戶確權審批表、單位同意出售證明。

⑤ 請問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預售條件

滿足三分之一的形象進度。1.商品預售許可登記申請表;2.申請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3.國有土地使用證;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其附件(規劃報建審批書、規劃總平面圖);5.施工許可證;6.房屋面積暫測報告;7.呼和浩特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項目確認書;8.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中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准、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內容,並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9.預售商品房預售價格表;10.施工合同;11.前期物業備案憑證;12、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13、現場查看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房屋展測報告是否一致,及主體完工層數。

⑥ 呼市有幾個公證處 都在那個位置謝謝

呼和浩特市共有七個公眾處,詳細地址介紹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北路一號大天酒店寫字樓10層);

二、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證處(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西街141號內蒙古科委1樓);

三、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證處(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通道北街雲鼎大廈D座506);

四、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證處(地址:呼和浩特賽罕區鄂爾多斯東街76號嘉林大廈三層);

五、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證處(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匯商廣場A痤六層);

六、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證處(地址:新城區東二環與海東路交匯處東北角曙光培訓大廈一層);

七、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證處(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刺勒川大街15號綠地中央廣場騰飛壹號E座5樓)。

(6)內蒙古房產委託書擴展閱讀

一、公證處辦事所需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需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需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3、公證申請表以及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公證處業務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公證申請人按公證收費標准交納公證費用;

3、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法律文書、公證書;

4、公證處主任、副主任對公證員所辦的公證進行審批;

5、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審批後予以出證。

參考資料來源

內蒙古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公證機構

網路-公證處

⑦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旗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准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上述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准予拆遷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不準予拆遷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發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原因、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及有關項目的批准文件等事項。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具體資格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臨時性工程指揮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三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旗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拆遷人以及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及損壞房屋結構等影響生產、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書後,依法持證檢查。
第十九條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與拆遷人、金融機構三方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雖未規定使用期限但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或者拆遷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部分和房屋裝飾,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三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佔地面積、新舊程度、建築結構形式、使用率、樓層、朝向、配套設施、裝修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產權證標明的為准。房屋產權證未標明的,以產權產籍檔案載明的為准。產權產籍檔案未載明的,建築面積以房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准、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文件為准。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選擇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共同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訂立委託協議,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其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評估的時間不得超過第一次評估的時間。兩個評估結果的相差范圍在第一次評估結果百分之五之內的,採用第一次評估結果。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訂立委託協議,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託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的相差范圍在被拆遷人所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百分之五之內的,採用被拆遷人委託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
以上兩款中兩個評估結果的相差范圍超出百分之五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裁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共同負擔。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當遵守評估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調換房屋是現房的,價格按市場價格確定;調換房屋是期房的,價格按本年度同地段、同類別商品房銷售的平均價格確定。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實行產權調換並在拆遷范圍內建造與被拆遷房屋相同類別房屋的,應當對被拆遷人原地調換,經被拆遷人同意也可以異地調換。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在房屋拆遷安置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屬於一次性安置的,由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屬於臨時過渡的,按照一次性安置標準的二倍支付搬遷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房屋拆遷安置過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自行安排周轉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延長房屋拆遷安置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遷人或者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及損壞房屋結構的;
(二)拆遷人提供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違反評估規范,顯失公平,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吊銷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發布拆遷公告的;
(四)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託的;
(五)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⑧ 呼和浩特市領房本需要什麼資料

一、所需資料(所有復印件須使用A4紙復印並提供原件核對):
1、申請人身份證明。
(1)屬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下同);
台灣地區人士須提供身份證及台胞證的復印件;外籍人士須提供護照的復印件。
(2)屬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組織機構代碼證》及代碼IC卡或數字證書(未開設銀行基本賬戶的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工商企業查詢資料;
(3)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的,提供機構代碼證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4)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供證明監護關系的證明文件(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結婚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全部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個人委託他人代理的,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非個人委託他人代理的,須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境外個人、企業或組織(包括港澳台地區)提交的身份證明按規定均須經過公證或認證,並提供中文譯本,外籍人士還需提供經公證的中文姓名聲明書。(公證或認證途徑見提醒事項(一))
2、填寫《房地產權登記申請審批表》(發證辦窗口提供)。
3、土地使用權證書(附圖)原件及復印件。
4、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驗收證明。
1)《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附件(正本)或《建築工程規劃報建批復書》正本;
2)《建築工程規劃驗收批復書》正本及附圖正本;
3)包含非住宅面積的,提供經規劃部門確認的設計圖正本。
5、建設部門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
6、房產平面圖的份數按申請的產權人人數再加1的方式提交(例如:房屋為3人共有的,提交4份平面圖)。須更換土地使用權證的另提交宗地圖2份,1:1萬地形圖1份。
7、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須提交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該證明格式由發證窗口提供)
8、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 登記部門審核 申請人繳費領證
三、辦理期限: 從收件之日起城區13個工作日、鎮區13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不予辦理,必須在收件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以上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時間。
四、審批條件:
1、 申請資料齊全;
2、 權屬清楚,無爭議;
3、 無查封等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形;
4、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提醒事項:
(一)港、澳、台及外國辦理公證或認證途徑如下:
1.香港:先經國家司法部授權的香港律師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駐深圳辦事處辦理轉遞手續。
2.澳門:
(1)經新華社澳門分社外事部或澳門中旅(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部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公證。
(2)澳門政府民事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簽發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公證文書,無需認證。
3.台灣:須經公司注冊地或個人住所地的台灣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台灣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海基會)轉遞至廣東省公證員協會辦理有關認證手續後方可采證。
4、外國:經我國駐該國(地區)大使館或領事館(代辦處)公證或認證,沒有邦交關系的國家,應經與我國及該國(地區)均有邦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地區)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公證或認證。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件等)含外文的,應另提供由有外文翻譯資質的翻譯公司出具的中文譯本。
六、收費項目:

1、土地登記費:
A、黨政機關、團體: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業: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內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事業單位: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內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鎮居民住房: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內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2、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A、住房所有權登記費:80元/套;
(房屋為單獨所有的免收證書工本費;為一個以上權利人共有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B、非住房所有權登記費:550元/宗
C、對農民建房,只收取證書工本費,每證10元。
3、土地登記證書費:
國有土地證:20元/本 集體土地證:5元/本
4、印花稅(代稅局收):5元/宗
5、房地產產權證明費(檔案館收費)
A、確權書50元/宗;
B、其餘按房地產面積計算:
150㎡以內(含150㎡):50元/宗 150-800㎡(含800㎡):100元/宗 800㎡以上:20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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