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陷阱
❶ 已把個人身份證,購房合同,租房委託書發給包租公司,後發現合同有陷阱,拒簽了,會有什麼後果
合同需合法,公平公平,如確有欺詐行為,合同屬無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❷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行為有哪些,如何防範買賣合同欺詐
一、如何解決合同訂立中的欺詐自古就有「買賣交欺」之語。我們期望與我們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和我們一樣是誠實守信的,但是現今市場交易欺詐頻頻出現。我們如何來解決合同中的欺詐?《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對於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的欺詐:(1)對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故意告知虛假事實,使你產生了錯誤認識,並基於此錯誤認識訂立了合同。那麼這個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2)對於此種情形只能申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僅做撤銷通知,不生撤銷效力。(3)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方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不適用該規定。(4)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欺詐行為,不適用該規定。(5)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期限是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過期失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二、訂立合同時如何避免風險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觀念深入人心。與之相應,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在訂立合同時防範合同欺詐,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眾多公司經營管理者追求的目標。作為公司經理人,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很好的應用有關對策,那麼,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就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本文根據對眾多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在簽訂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但願它們能幫助你簽訂無可挑剔的合同,讓你的公司在交易過程中降低風險。第一、爭取合同的起草權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第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第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有些企業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於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第四、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第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如果賣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貨款,那樣只會生產得越多,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嚴重。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採用先款後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採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合同中一般應註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確需採用先貨後款方式,則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付款時間的長短及手續交接等。在簽訂合同時須要求需方提供加蓋需方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方收貨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貨人必須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需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後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第五、用詞要嚴謹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還有這樣一個案例,某科研所在轉讓一項技術時,客戶要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負責成品的化驗。當時科研所同意了,但在合同中卻表述為「甲方負責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驗」。後產生糾紛,科研所以此為據稱其只提供「產品化驗」而不負責「提供原材料」,客戶因此遭受2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第六、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於以後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第七、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第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於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第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台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後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於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第十、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准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藉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託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❸ 對方是終端客戶,要采購我公司的產品,說是要競標,需要提供授權書,請問會不會有陷阱
這個應該不會的吧
❹ 購房合同陷阱有哪些 解決對策是什麼
購房合同警察會有一些陷阱,購房者稍不小心就會掉進去,讓自己的錢財受損。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簽訂購房合同才能很好的規避風險呢?常見的購房合同陷阱都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陷阱一:在認購書里沒有註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簽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准、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侵害。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准。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陷阱八:以偏蓋全
這里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卧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於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築、建材方面的知識。
陷阱九:拒簽補充協議
前面說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最好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里關於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簽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買的塔樓(或板樓)里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峰時間極為不便,這種情況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簽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簽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
以上就是簽訂購房合同時可能會遇到的陷阱以及解決的方法,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大家規避風險,避免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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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何規避合同簽訂,履行被騙風險
一、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合同風險一旦發生,會給企業帶來嚴重的後果,因而一定要做好合同風險的事前防控工作。
(一)、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全面准確地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有助於在簽訂合同時採取相應的對策,未雨綢繆,避免風險的發生。
1、審查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無效。審查合同主體資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因為從實際工作案例中我們發現有的企業由於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這時如果你稍有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中。
2、審查合作方有無相應的從業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本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盡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不能輕信合作方談判代表的一面之詞。
(二)做好對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做到用詞准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字斟句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准文本並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於重要的合同應聘請專業律師審查,以防患於未然。
1、合同標的物的約定應盡可能的詳盡。
(1)標的物的名稱、型號要准確。對於多規格產品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標的物要明確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對企業而言,如果購買的是有商標的產品,要注意對方是否合法擁有產品的商標權;如果是為對方生產、加工產品,就要注意該產品是否會侵犯他人的商標、專利權。同時最好要求對方做出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約定。
(3) 標的物的數量要明確。
標的物的數量應盡量細化到它最小的計量單位,因為同樣的產品,如果它的包裝方法不同的話,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例如:一袋大米,有可能是10斤,也有可能是20斤。
(4)標的物需要包裝時,應明確其包裝標准,包括外包裝、內包裝或者填充物的材質,以及對防潮、防火、防撞擊的要求等,同時還要確定包裝費用的承擔方式。
(5)注意列明每項商品或每種商品的單價,而不能只列一個總價。
(6)標的物的交貨時間應明確。
2、交付方式條款應明確。
如果貨物送往本地,要明確約定送貨地點,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寫明是代辦托運,這關繫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姓名。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防止對方否認經辦人是其工作人員而造成訴訟中的舉證困難。
3、質量條款的約定應明確
在合同糾紛中,因為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很大的比例,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明確的質量檢驗標准。此外,在合同中雙方還應就承擔質量責任的時間和期限作出明確規定。
5、付款條款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甲方收到貨物後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後10日內付款。」
6、約定違約責任時的注意事項。
(1)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
(2)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否則就可能與法律相抵觸而導致無效。
7、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應具體明確
(1)約定訴訟管轄地,爭取在本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2)如果選擇了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時,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該條款無效。
8、對於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注意審查修訂,不能完全適用其條款,以免損害本企業利益。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雙方可能會對合同進行變更;一方可能會違約;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因此,必須積極地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本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遭受損失。
(一)、合同履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資料。
1、在履行合同時最好有比較完整的書面往來文件,而且都必須有對方當事人的確認。供貨方在送貨時,應注意送貨單讓對方接貨人員簽收並加蓋公司收貨章,如果沒有加蓋收貨章,則每月應進行結算,並讓對方公司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確認。否則,一旦因對方賴帳起訴到法院,由於只有送貨單,對方又否認送貨單上的收貨人是其公司員工,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敗訴。
2、開出發票時如果對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註明。在實踐中,經常是供貨方先開出發票給對方公司,讓對方做好帳後再去收款。但在把發票交付給對方公司時,往往未註明該發票的貨款還沒收到。這種情形下,如果對方公司以收到發票作為已付貨款的憑證,在供貨方舉不出相反證據證明對方公司未付貨款時,就可能會輸掉官司。
(二)、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防範風險。遇到法定條件或者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採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三)、積極化解糾紛,依法捍衛企業的合法權益。
1、出現糾紛時應以友好協商的態度來處理問題,這樣有利於收集到有利的證據。一旦引起沖突和爭執,對方往往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從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簽訂還款協議時,條款要全體明確。在協議中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和還款的具體時間,可以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未依約還款,則全部欠款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果對方未依約付款,則由本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3、尋求司法救濟時應注意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舉例說明:在購銷合同簽訂後,若有一方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就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訴訟。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下列訴訟時效為一年: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才來主張合同權益,就會喪失勝訴權,致使原本合法的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7.合同交易主體的風險
(1)代理人(比如銷售人員)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的風險。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種代理稱之為表見代理,對很多企業都存在替在威脅。這主要表現在企業的銷售人員離開企業後因為手裡還有原來企業的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工作證等能夠讓人覺得他還是企業員工的材料,然後利用這些材料以企業的名義和他人簽定合同;還有就是企業中的員工利用手裡面有這樣的一些材料,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和他人簽定合同,最後這些合同產生的後果,都會由企業來承擔。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這就說明公司內部對法定代表人的約束文件,在法律上對外並無約束力,其後果最終還是應由企業承擔,但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內部的管理中,有限製法定代表人的許可權時,一定要對法定代表人違約後所應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以此達到徹底約束的目的。這是由法定代表人產生的風險。
產生以上兩類風險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強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這類風險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條款
簽約時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履約條款,違約條款等都應當准確,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內容,任何的歧義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1.標的條款
標的條款中主要包括標的數量和標的質量,在標的數量中應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式、數量以及其它可能影響數量的內容;標的的質量保證條款應包括權利性保證(既對標的物有完全處分權的保證),完整性保證(保證標的以及其配套設施完整、齊備)包括效能性保證(保證標的符合事先約定的指標參數、能夠達到預定的用途與目的),質量檢驗(檢驗質量的機關、方式、方法)維修保證及保證期等,對標的條款應盡可能的准確,具體以確保不發生歧義為原則,最好能根據行業特點提供格式標准合同,在以該合同為基礎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整,這樣可以減少合同簽定過程中的隨意性。
2.價金條款
在簽訂價金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金額的大小寫應當一致,且不能發生塗改以避免產生歧義;
(2)金額中涉及稅金的應註明稅金的承擔方式;
(3)對貨款的支付條件應明確,以降低交易風險;
(4)支付的方式應當明確。
3.履約條款
在合同的履行條款中應明確合同履行的地點,合同履行的時間、合同履行的義務人及合同履行的內容;對於合同履行的時間應當明確,是時間點還是期限,並且要力求精確,並明確時間的計算方式;對於合同履行的地點則應盡可能詳細,寫明城市,街道及其號碼,甚至可能時要明確到房間的號碼;履行內容則要求義務人應當做什麼,如何做,達到什麼標准等是履行條款的核心內容,由於履行條款與違約條款、風險分擔分割點以及糾紛管轄間都聯系。因此在簽訂時應該力求准確,並應系統考慮,綜合衡量後才能確定。履約風險是合同風險中最為多見的一種,這源於兩點:一是對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種是對方利用履行條款中的漏洞或者雙方對履行條款的理解產生誤解導致最終的風險。
4.質量條款
現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賺錢,其利用的最多的一點就是質量條款,在合同里約定質量條款時一定要注意質量保證的能力,不要為拿下合同簽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終的質量無法保證,可能會帶來各種形式的索賠。在質量條款中:
(1)要約定質量的達標標準的;
(2)約定質量檢驗期限。在實踐中應學會在檢驗期及時檢查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標准,以防給自己造成損失。
5.違約條款
一個沒有違約條款的合同是履約沒有保障的合同,是沒有約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須對違約條款明確化。違約的表現形式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此情況下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裡面最要緊的是約定好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的數額或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雙方在產生分歧時在違約金上糾纏不清。這里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雙倍返回的問題,其他的都只有返還本金的義務。
6.標的物滅失的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了分清交付過程中的滅失風險,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把履行的時間、地點、履行的標准明確化,以避免產生意外滅失時無法確定責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無效主要出於以下的幾種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簽定一個無效的合同會給善意履行方帶來很大的風險,也會給惡意方很多隨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風險是非常大的,故在簽定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有無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無效給自己帶來風險。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約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約定解除應以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為准。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應在法律規定(一般為一年)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要求解除,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合同過程中最容易產生風險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條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解除合同時一定要特別的注意,隨意的解除合同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在解除合同時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的手上,並留有證據。以免在是否已經解除的問題上發生爭議。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七、可撤銷的合同
(1)重大誤解:既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背景、目的、內容產生重要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了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違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種類型合同是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以上情況之一的那時起一年內要求撤銷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幾種特殊情形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如果存在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
2.不安抗辯權
先行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否則可不予履行合同。
3.後履行抗辯權
在後履行一方發現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則在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造成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
5.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財產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
以上五種是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債權可能存在損害時常見的補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損失,減少法律上的風險。在上述的前三種履行方式中,爭取在合同承擔後履行義務,因為這時合同中風險最小的,如果實在不行,可爭取同時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種)。對於採用第二種,既先履行義務時,則應建立在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既對方是自己的老客戶,資信非常好,而且並無履行不良的行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應慎之又慎,謹防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九、情勢變更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對此申請求變更價格條款。這裡面最常見的是材料價格的巨大變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引起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效的對此加以利用,也會極大地減少企業的損失。
十、後合同義務
企業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商業秘密外泄,這對保護企業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簽定合同時還應注以下的細節
1.保留好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有關可以證明身份的材料。
2.蓋公章時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蓋章確認。
總之,廣大中小企業在簽訂、履行過程中,應牢固樹立風險防範意識,並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從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❻ 企業授權應注意哪幾種方面問題回答
授權書沒有固定格式,只要明確授權事項就可以了,多應用與合同簽訂事宜,可參照以下示例:
授權委託書
******(對方單位名稱) :
茲委託***(委託代理人姓名) 為本單位***項目代理人。許可權如下:
1.代理法定代表人就合同項目簽訂(履行、變更、終止)事項涉及的內容進行談判、磋商;
2.代理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
3.代為承認或者放棄一定的權利、義務。
代理人因履行上述職責發生的法律後果由本單位承擔。
授權期限自本授權委託書簽字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項目終止之日止,期間,代理人無權再行委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職務: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
職務:
身份證號碼:
2015年*月*日
❼ 簽了貸款中介委託服務合同後發現被騙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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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買賣合同常見陷阱有哪些,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買賣合同常見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買賣的標的物為大陸禁止流通的物品
如象牙、槍枝、彈葯、毒品、珍稀動植物、迷信物品、淫穢物品、走私物品、沒有注冊商標的人用葯品、煙草製品等。
陷阱二:買賣的標的物為大陸限制流通的物品,沒有辦理相關手續
如違法或違章建築、寺廟、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跡、海關監管物品、一些麻醉葯品等。
陷阱三:賣主對買賣的標的物沒有處分權
如拾得物、盜竊物、他人委託保管的物品、被查封、凍結的物品等。
陷阱四:主體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陷阱五:企業超越經營范圍經營,並且違反特許經營規定
如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葯材等。
陷阱六: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許可權代理他人買賣
陷阱七:合同沒有以書面方式訂立
如土地使用權買賣、房地產買賣、技術買賣、作品的發行權轉讓等。
陷阱八:沒有經公證機關公證
如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外銷商品房的買賣(上海、江蘇等地區)、國有企業的產權出售、有價證券買賣等。
陷阱九:未履行審批、登記、公告等手續
如汽車買賣合同應到車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進口農葯應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並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應經中國專利局批准等。
陷阱十:無法履行的合同
二、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大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物品有很多,外商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先搞清楚買賣的標的物是否是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陷阱一、陷阱二)
2、外商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務必要查明賣主對買賣的物品有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不要貪圖價格優惠及其他誘惑、急功近利,以免「買到」盜竊物、拾得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陷阱三)
3、在訂立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的工商注冊登記情況、經營范圍、簽訂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權、當事人使用的印鑒是否真實等。(陷阱四、五、六)
4、盡量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陷阱七)
5、在中國大陸,法律法規規定的須經公證、登記、核准、報批或備案等手續才能生效的合同較多。外商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了解這些規定。(陷阱八、九)
6、訂立合同時,盡量把合同履行各個階段的各種情況都考慮到,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完整、詳細地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