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監獄犯人授權委託書
㈠ 需要監獄服刑的犯人寫委託書的程序
如果按照程序,馬上要求罪犯簽署文件,必須要由律師出面辦理,否則只能以書專信方式解決。不屬過現在監獄也提倡人性化執法,我想處於某處特殊原因,和管教民警解釋清楚,應該可以特事特辦的。如果管教民警無明確理由進行推諉,有必要的時候你也可以直接找管教監獄長、政委或直接找監獄長。
㈡ 律師想去監獄會見犯人需要等到接待日才能去么
律師會見
提出申請: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服刑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刑事專訴訟程序中,接受在屬押罪犯委託或者人員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擔任代理人的;接受在押罪犯委託,代理調解、仲裁的;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須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提前向罪犯所在監獄提出預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授權委託書(不需要授權委託的,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應當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驗證審核:
律師來監會見在押罪犯時,應出示授權委託書(不需要授權委託的,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信函原件,由監獄獄政科審核。律師會見不受接見日限制,但要在工作日辦理。
㈢ 房主在監獄,能讓他出來辦理委託書嗎
家屬可以委託律師去監獄會見他,讓他簽署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相關事務。
㈣ 東西被扣在派出所人在監獄不能去委託書怎麼寫
可以讓家人委託律師會見在押嫌疑人,拿授權委託書去給他本人簽名,再讓律師帶出來
㈤ 律師會見監獄服刑人員如何辦
律師見在押服刑人員需要有:《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和《服刑人員本人授權書》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以及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
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斗毆等暴力型犯罪,或者女性服刑人員應當兩人及以上可以為律師和律師助理。問話時應注意不得涉及監獄秘密,不得影響服刑人員情緒,不得影響服刑人員改造。給與服刑人員物品應獲得監獄批准檢查。
可參考《監獄法》以下規定: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第五十條
罪犯的生活標准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
第五十一條
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
第五十二條
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
第五十三條
罪犯居住的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光、清潔、保暖。
(5)會見監獄犯人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5)會見監獄犯人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網路
㈥ 服刑人員可以簽委託書嗎
完全可以。委託屬於民事權利,即便是死刑犯人也可以委託。但實際操作中可能比較困難。建議辦理委託公證。帶上相關材料前往公證處申請辦理委託書公證。另外你還需要跟監獄或看守所約好會見時間並說明情況。中國的監獄比較難辦事,你懂得。
㈦ 你好 去監獄簽委託書需要帶什麼材料家屬需要帶什麼材料去才能見到委託人
帶著筆和紙,讓別人給你設計好授權委託的內容,到時候讓服刑人員簽名即可。
家屬會見時需出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由當地公安機關或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與罪犯親屬關系的證明。
㈧ 能委託律師進去監獄里叫人寫委託書嗎
能委託律師進去監獄里叫人寫委託書。委託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㈨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
司法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局:
為了規范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活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制定了《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現將規定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活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律在監獄內的會見場所進行。監獄應當為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 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擔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託,代理調解、仲裁的;
(四) 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條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 授權委託書(不需要授權委託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 律師執業證;
(三)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
對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第六條 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材料後,對於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監獄作出批准會見或者不批准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後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第七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應當向監獄出示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材料的原件。監獄在驗明復印件、原件相符後,應當按照本規定安排會見,並告知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
第九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的作息時間。
第十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傳遞違禁品;
(二) 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
(三) 將通訊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妨礙監獄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監獄安排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
第十二條 監獄人民警察發現律師在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向其提出警告;警告無效的,應當中止會見。監獄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反映。
第十三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人民警察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㈩ 想會見服刑犯人,監獄領導告知需要寫申請書,誰能告知這份申請書該怎麼寫什麼格式
如果你是他的直系親屬的話,不需任何申請,只要是他所在監區的接見日你就可以去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