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行政訴訟的授權委託書
1. 行政訴訟代理許可權如何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2. 行政訴訟授權委託書一般委託與特別委託有什麼區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回寫訴狀等法律答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3. 行政訴訟上訴的案件,原授權委託書有效嗎
在第二審行政訴訟中,你應重新和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原授權委託書到一審判決已終止。
4. 行政訴訟案的授權委託書的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必須註明訴訟代理人許可權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法律上沒有對行政訴訟中的代理人的許可權進行明確規定。
訴訟代理,指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5. 行政訴訟原告的授權委託書中代理人是否簽名
委託許可權授權是委託書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權委託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在委託書上只需寫明「一般委託」即可。
特別授權代理,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放棄、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等。特別授權要對所授權的實體權利作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否則視為一般委託。
授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受委託人雙方簽名。
6. 行政訴訟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 ,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7. 行政訴訟變更委託代理人文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受委託人:
委託人***作為***訴***。。內。。。一案的原告容(或第三人),特委託受託人***作為委託人的訴訟代理人,委託許可權:一般委託,或特別授權委託,有權承認對方訴訟請求,放棄或變更本方訴訟請求等。委託期限:至本案一審(或二審)審結之日止。
此前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因故不能再履行代理職責,自即日起解除委託。
委託人:
年 月 日
8. 代理行政訴訟授權委託書怎麼寫,在線等!
1、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法律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代理行政訴訟的授權委託書需要寫明授權人姓名、授權代理的案件;授權范圍;並由授權人簽名。
基本格式如下:授權委託書
某某某訴某某某行政訴訟糾紛一案,特委託某某某作為某某某的訴訟代理人。授權范圍為一般委託(或者全權委託),許可權包括:代為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接收法律文書;代為提出上訴等。
委託人簽名
年月日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