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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授權書

發布時間: 2021-07-20 16:57:50

1. 土地糾紛的處理辦法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十條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迴避。承辦人是否迴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第十九條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 因土地糾紛的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正常情況下,授權委託書不一定要經過公證,只要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後就具備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3. 怎麼寫土地仲裁申述書

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縣_________鄉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指戶主)農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時使用)
申請人戶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職業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非戶主作代表人時,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書面委託)
或: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職業,家庭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個人名義申請時使用)
申請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手機)_________。(群體糾紛案件使用,但必須是申請人之一,並獲得其他申請人特別授權,最多不超過3人)
被申請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齡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訴個人時使用。訴農戶時,參見申請人戶格式)
被申請人單位名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_________和職務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訴村、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時用。選訴村委會還是村經濟合作社,視其行為時明示的身份;不清楚的,以承包合同上的發包單位為准)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齡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手機)_________。(本案處理結果與第3方有利害關系時使用。第三人為農戶的,參見申請人戶格式)
或:第三人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第三人是企業或其他單位時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________和職務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一、仲裁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轉或土地承包權益等有關)。

二、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經過——整個過程過來龍去脈一定要講清楚;第三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本案的利害關系等要講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上述仲裁請求的若干理由,但具體仲裁請求不需要重復再提。)

此致
________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簽名/指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意:1.同時要提供有關證據(注意收集以前判決、裁定、調解、協商的有關材料)。
2.本申請書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要相應增加份數。

相關標簽:訴訟 文書

4. 我要請仲裁幫我裁一下個人土地糾紛一案授權委託書咋寫

授權委託書

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
我申請方與被申請方*村*組及第三人*關於土地糾紛案,現授權*為我方的仲裁代理人。委託許可權:特別授權委託。
特此委託。

委 托 人:

受 委 托 人:
2014年10月15日

5. 私自替別人簽土地權屬糾紛協議書違法嗎

根據農村房屋的特殊性,農村房屋最多隻有土地使用證。但如何判斷農村房屋的權屬,歷來是法學界爭議的焦點。
一、如果是農村自建房。房產確權通行做法是判斷建造上述房屋時,有無建房審批表(經過村、鄉或鎮政府審批)作為判別房屋來源的合法性。如果上述房屋是以父、母作為建房審批人,那麼,父母理所當然是房屋所有權人,父母健在的,他們有權處分自己的房屋。父母如果死亡的,所有繼承人均可以繼承遺產。作為子女,對父母的房產,只有居住的使用權。即使其中一個子女領取了土地使用證,他也只是房屋的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權。
二、如果上述房屋是祖傳房屋(即1949年解放前已經建成),土改後發過房地產證,統稱為《土地房產所有證》,房屋與土地證二合為一。之後,農村房屋至今一直沒有發過房產證。
上述房屋登記一般為祖輩的姓名,登記人至今可能不會在世,這就涉及遺產。作為祖輩的遺產,子女都有權繼承。在處理好上述遺產後,才有權可以處分財產。
根據你的陳述,兄弟間對上述房屋的轉讓,但沒有辦理產權過戶,只辦理土地使用證,從法理上講,房屋的所有權是不發生轉移的。但根據全國不同地區或今後國家政策,如只需憑土地使用證就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那自領取房產證之日起,你就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了。

6. 土地糾紛申請書如何寫

土地糾紛申請書的格式:

關於土地糾紛申請

此有**市**縣**鄉(鎮)**村居民***與**市**縣**鄉(鎮)**村居民**,因***(糾紛緣由)發生土地糾紛,請求仲裁。

申請人:

日期:

簡單申請就這樣寫,拿到辦事窗口領取表格,把相關內容填上就可以了。

(6)土地糾紛授權書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7. 土地糾紛申請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___________縣_________鄉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指戶主)農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時使用)
申請人戶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職業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非戶主作代表人時,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書面委託)
或: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職業,家庭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個人名義申請時使用)
申請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手機)_________。(群體糾紛案件使用,但必須是申請人之一,並獲得其他申請人特別授權,最多不超過3人)

8.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怎麼寫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專材料,並按照被屬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麻煩採納,謝謝!

9. 土地確權委託書怎麼寫

委託書

我叫xxx,身份證編號,因本人在x地無法直接申請土地確權,特委託xxx(身份證號碼)代表我全權辦理土地確權適宜。

委託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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