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標使用授權書
1. 商標原持有人授權給別人用,現在我把商標買了下來該怎麼辦才收回原來的授權書
實踐中,受讓人取得了商標專用權後,不承認轉讓以前曾與他人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向法院起訴主張對轉讓人與他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這顯然不利於已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的穩定,可能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解釋》第20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肯定了注冊商標轉讓前合法訂立的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為商標專用權人的變更而否定其效力,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但是,如果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照該約定執行,比如原來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商標轉讓,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等內容的,應當按照該約定處理。
2. 商標使用授權書,沒有備案,合法嗎
合法。
商標的使用分為兩類,一是自己使用,二是許可他人使用。您說的「授權的對方使用」應該是被許可方使用。
如果能夠提供充足的使用證據,那麼即使不備案也沒問題,可以放心做答辯。
3. 授權書可以取消嗎要怎樣取消
根據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撤銷委託應當通知受託人和法律關系回的相對答人。當通知送達受託人時授權即被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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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相近原則。本文有兩層含義:一是給予下級直接授權,不得超過授權級別;二是給予最接近目標決策和實施的人員權力通道,使其一旦出現問題,能夠立即作出反應。
2、授要的原則。分配給下級的權力應該是下級實現其目標、解決實質性問題的最必要和最重要的權力。
3、明責授權。授權要以責任為前提,同時要明確自己的責任,讓下級明確自己的責任范圍和許可權。
4、動態原則。應根據不同的環境條件、不同的目標責任和不同的時間授予不同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