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庭全權授權委託書
⑴ 作為被告 委託他人出庭應該怎麼寫授權委託書
本人為你提供一份實用的特別授權的《授權委託書》希望對你有用。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男(女)、現年幾歲(也可寫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 。電話 。(委託人是單位的,應當寫單位全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受委託人:姓名、男(女)、現年幾歲(也可寫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 。電話
現委託受託人某某,在我(是單位就寫公司)與(寫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全稱)交通事故一案,因委託人的委託,作為被告某某的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調查、提供證據、出庭、陳述,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為提起補充起訴、撤訴、反訴和申訴,代為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委託人:簽名
2012年8月 日
⑵ 個人起訴授權委託書格式
個人授權委託書範本
委託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委託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現委託在我在XXXXXX一案中
委託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被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2)個人出庭全權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⑶ 全權授權委託書,律師是不是可以代理個人處
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等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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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代理、特殊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別: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況下所擁有的代理許可權,特殊代理是指經過特別授權於具體事項,不同於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權代理如果沒有指明具體代理事項,作為一般代理處理。
2.這三者多出現於訴訟法中,在訴訟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許可權外,往往還可以處理實體上的權利和比較重要的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如民事訴訟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權利。
⑷ 個人訴訟全權委託授權委託書範本
授 權 委 托 書
(自然人)
委託人:***,男,****年*月出生,**市**鄉**村人。聯系電話:***********。
受託人:***,男,,****年*月出生,**市**鄉**村人。聯系電話:***********。
委託人因*******************判決一案,特委託***作為其代理人。
受託人***的代理許可權:了解執行情況,參加執行和解,提出執行建議,代領執行法律文書。
受託人:
年 月 日
⑸ 出庭授權委託書怎麼寫
業主授權委託書範本 業主授權委託書業主授權委託書委託人:住址:電話專:受託人:住址:電話:委屬託人 委託受託人 為委託人所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參加業主大會、代表委託人行使投票權等事務的委託代理人。 委託許可權:全權委託(代理委託人行使下列權利:1、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2、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3、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行使投票權;4、 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5、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6、 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7、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8、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9、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所享有的其他的權利)。 委託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