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授權書
① 授權委託書範本
查授權委託書有關代辦離職手續
② 法人委託授權書範本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抄托書襲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是企業法人委託他人代為某種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親自為某種行為時,可以通過授權委託方式,指派他人去辦理.這時,就需要製作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在授權的范圍進行活動,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填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必須寫明被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等基本情況.寫明授權的范圍,不能簡單寫―全權委託‖,而應當逐項寫明授權的內容.如委託代理訴訟,就應寫明在訴訟過程中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有無放棄、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有無反訴權,有無和解權等.如果未寫明,則認為不具備這些具體權利,只有訴訟代理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格式一: 法人授權委託書 (受理單位名稱): 茲有我司需辦理(辦理的事項)等事務,現授權委託我司員工:XXX性別: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貴處(司)辦理,望貴處(司)給予接洽受理為盼! 法人代表(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③ 委託書範本格式
常用的委託書格式如下:
委託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回號碼;
受託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委託答內容:本人作為委託人,現委託某某某為我的代理人,然後陳述要委託的事情。最後簽字,註明日期。
(3)立授權書擴展閱讀:
委託大多是由於當事人工作繁忙或自身不便等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某些事項,因此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公證實務中,委託買賣房屋、船舶等動產和不動產、委託抵押或出租、委託代辦銀行借貸款、委託辦理保險理賠、委託設立公司、委託行使董事權等事項較為常見。
委託書公證有利於明確和完善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具有天然的證據效力,當事人持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到房產管理部門、民政部門、銀行機構等辦理業務,能夠得到更多的信任,有利於順利辦理委託事項。
委託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章程;委託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身份證明;委託人是公民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書
④ 什麼叫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3、委託的許可權范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
(1)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2)、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3)、總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4)立授權書擴展閱讀:
簽署授權委託書的注意事項:
授權委託書的格式
授權委託書並無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達意思,盡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盡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
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可或缺。授權委託書是由委託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託人有代理權,所以在授權委託書中不僅要有受託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託人的基本信息。
致送單位
在授權委託書場合的致送單位具體就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與之發生代理行為關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經有明確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權委託書中加上致送單位,這樣能固定授權委託書的使用范圍,受託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對委託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只是委託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盡責而侵害委託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確致送單位,就能盡量限制受託人不當行為的風險。
委託事項
委託事項簡單說就是委託人到底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干什麼。委託事項一定要表達清楚,希望受託人干什麼就在授權委託書中一項一項列清楚,這樣才能預期受託人行為的范圍,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
如果委託事項不明確,基於保護第三人對於法律文書的信賴,授權委託書會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授權不明,受託人就可能超越委託人的本意做事,但委託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受託人本是為他人做事,行為後果應當由委託人承擔,但卻因授權不明而承擔了補充連帶責任,所以說委託事項不明的,對第三人沒什麼風險,但對委託人和受託人風險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