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土地代理服務費
㈠ 遼寧省各種地類佔地補償標准
遼政辦發〔2010〕2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土地徵收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要求,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是指徵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准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
二、被徵收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要另行補償。具體補償標准(林木補償費除外)由各設區的市政府制訂,報省政府備案。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價計算。
三、依法徵收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的80%歸被征地農戶,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補償標准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限為2年的,補償標准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
五、建設項目經批准使用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該區域內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補償。
六、《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標准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七、對《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實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土地(含2009年經批准新開工建設的國家、省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用地),仍按原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執行。
八、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每3年調整一次,由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㈡ 遼寧一人分兩塊土地需要返還一塊土地的承包費嗎
遼寧省一人分兩塊土地,這兩塊土地都是要上交土地承包金的。
㈢ 最新的遼寧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是什麼,文件名和文件號是多少
關於發布《遼寧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服務收費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遼寧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服務收費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價發[2007]1號
遼寧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服務收費暫行管
㈣ 遼寧省土地徵收補償條例
http://www.docin.com/p-1077163661.html
這個網址上面有價錢。
遼寧省征地補償標准
2015-10-20 19:16 來源:糾錯 | 列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第二十三條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於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條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一)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徵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准補償。
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徵用未計征農業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穀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第二十五條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村民委員會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同意。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徵用土地除了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採取其他安置辦法。具體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的補償費用。
㈤ 土地證書代理費計入什麼科目
土地入賬價值「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根據上述土地入賬價值內容,並不包括土地登記代理費,所以這部分並非構成取得土地的必要支出,所以建議計入管理費用。
㈥ 代理服務費是多少稅點
代理服務稅率6%。一般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按照6%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
㈦ 遼寧省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遼寧(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省人民政府規定,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1)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2)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3)徵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3倍補償。
(4)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准補償。
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徵用未計征農業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穀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㈧ 遼寧省土地免稅和土地上繳是從哪年開始全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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