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委申請規劃條件委託書
⑴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條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適用於需新征土地或原址需改變原有用地性質的建設項目)
受理部門: 市規劃局用地管理處、市政工程管線處或各城區規劃分局
審批項目編號:
審批項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1條,還有您所在省份的行政條理。
審批收費依據:
審批總時限: 一般項目8個工作日,綠色通道項目5個工作日
(1)受理
條件: (1)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授權委託書及委託身份證明(復印件);
(3)有效立項文件;
(4)有效建設項目選址及規劃設計條件(包括附圖)復印件;
(5)經批準的方案或擴初批復(包括附圖);
(6)1:1000地形圖1份(需劃定規劃控制線);
(7)特殊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⑵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什麼時候辦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時段是在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開發使用權》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辦理完成後開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⑴許可證編號;
⑵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⑶用地單位;
⑷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⑸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⑹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2)北京市規委申請規劃條件委託書擴展閱讀:
辦理程序:
1、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的申請,組織建築設計方案技術審查,當日向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
2、各並聯審批部門收到《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簽署《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
3、中心規劃窗口收到並聯審批部門《建設規劃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查和施工圖紙審核。如方案需要修改,應提出修改意見,明確修改理由,項目申請人修改後重新報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項目業主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中心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申請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審查」、「氣象防雷設計審核」、「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審批」、「白蟻防治手續」等並聯審批事項的申報條件。
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告知項目業主一次性填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當天向消防、人防、氣象、市容、房管等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並轉交有關申報材料。
5、各並聯審批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簽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抄告項目業主。
6、規劃窗口根據並聯審批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4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放驗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時限: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般需要24個工作日。但廈門市規劃委目前出台新政策。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可3個工作日辦結。日前,廈門市規劃委副主任任國岩接聽市長專線,就「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制」進行解讀。
任國岩介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建築工程,在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符合規劃條件以及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逐條作出書面承諾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而在以往,要拿到這份許可證差不多需要24個工作日的時間。實行告知承諾制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審批提速。
⑶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每個市縣規劃局要求的資料不一樣,新建改建都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般專需要提供以下資屬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單位工商執照、組織機構代碼
3、經規劃、消防審查的規劃總平面圖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4、經過審查的建築施工圖(藍圖)
⑷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信息。掛牌前,出讓方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及手續
您好!
關於公布《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隨著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以及政府機構改革及固定資產投資程序的改革,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已發生變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申請人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有關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規范、齊全、真實、有效,復印>統一用A4紙復印,圖紙可按原圖大小復印,也可縮印,復印文件應清晰,註明「與原件相符」 ,並加蓋公章。土地出讓申請上必須留有申請單位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報送市國土房管局。依項目進展情況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項目建議書批復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⑷有關規劃方面的文件: ①規劃意見書及附圖;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二、附圖; ③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附圖; ④設計單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規劃用途建>面積的說明; ⑤釘樁成果通知單; ⑸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④與原用地單位的協議書; ⑤原用地單位同意申請用地單位辦理出讓手續的證明; ⑹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⑺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竣工核驗單》、房地部門的測繪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應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門審定門牌號的,提交公安部門的審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項目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現狀房地產項目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國有土地使用證》; ②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其他權屬來源文件; ⑸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⑹根據項目情況,需提交有關建設計劃、規劃及工程建設文件的,按照第1.1條的內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數套商品房買賣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商品房買賣協議;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⑸申請人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 ⑹其它材料。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文件批轉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協議出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3、地價評審 受局委託,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轉的文件後,對地價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組織安排地價評審辦公室會和專家委員會。地價評審辦公室會議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讓處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原則上1個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長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審定後,報局長辦公會議最後審定(原則上在專家會後的下一周內召開),並由土地出讓處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將通知單直接轉土地利用中心;地價評審的周期不超過40個工作日。 4、填寫表格、制定土地出讓合同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請表和合同後,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制定並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5、審查與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6、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繳納地價款定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餘款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期限繳納。 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批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招標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評標小組的設置等。 ④擬訂招標文件。包括招標人、承辦人、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書樣本、中標通知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招標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招標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招標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招標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招標公告。 9、投標人登記、索取標書和有關文件。 10、投標 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投入標箱,標書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 11、開標 成立評標小組,並由評標小組對標書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12、評標、定標 評標小組對投標人和標書進行綜合審查,推薦中標人。 13、發出《中標通知書》 市國土房管局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退還其他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14、文件移交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日內,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5、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標書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中標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拍賣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拍賣文件。包括拍賣人、承辦人、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拍賣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拍賣底價 土地價格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拍賣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拍賣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拍賣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拍賣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拍賣公告。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等。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公開拍賣 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並由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賣文件和拍賣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掛牌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掛牌文件。包括掛牌人、承辦人、掛牌公告、掛牌須知、掛牌申報價格樣單、掛牌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掛牌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掛牌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掛牌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掛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掛牌公告,並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競買 在公告的掛牌啟始之日將地塊信息及競買人(號牌)的競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示。掛牌期限,競買人可以調整競價。在掛牌期內,競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由土地整理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組織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掛牌文件和掛牌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稅等費用的單據;轉讓土地在遠郊區縣的,提交遠郊區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稅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轉讓方關於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投資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關於轉讓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土地轉讓合同中的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 7、轉讓方出具的無法院查封的證明以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未預售、未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文件; 8、轉讓方和轉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文件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份)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四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五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准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稅後,申請人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土地租賃價格的評估報告(3份) 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土地租賃價格審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條的程序對土地租賃價格進行評審。對已審定地價水平的,可將審定的地價還原為土地租賃價格。 四填寫表格、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五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與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六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按合同繳納租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望採納,謝謝
⑸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所屬單位
為市規劃委所屬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市規劃委審批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監督,按管理許可權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對已申報竣工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驗收;指導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檢查工作。
單位地址: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本市勘察、測繪、設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有關勘察設計與測繪行業的地方性標准和規范,指導本行業的體制改革;負責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城市規劃編制資質以及從事測繪工作單位資質審查、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審查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地籍、工程、房屋等專業測繪市場以及本行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本行業各類注冊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基礎地理數據、基礎測繪成果的驗收、發布、使用等相關的管理工作。
單位地址: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收集、綜合整理和保管全市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形成的檔案和有關資料,並對城建檔案資料進行技術處理,提供利用,對有關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給予指導幫助,監督檢查法規的實施。
單位地址:西城區二七劇場路5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7:0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主要從事測繪保障服務、地形測量、控制測量、工程測量、地理信息、地圖編繪、測繪資料、標志管理等工作。
單位地址:海淀區羊坊店路15號
郵政編碼:100038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7:0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受市規劃委委託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和論證工作,承擔市政府交辦的有關規劃編制任務。
單位地址: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地方技術標准,包括有關建築設計的規范、規程、標准、技術措施等;組織編制地方標准設計,分為全市通用的通用圖和推薦使用的試用圖;印刷出版和統一發售各種標准及通用試用圖;有關建築標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單位地址:西城區二七劇場東里新11樓二層南段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負責落實《北京城市雕塑建設規劃綱要》;制定北京城市雕塑遠期、近期發展計劃;參與組織大型工程的城市雕塑招標、投標工作;開展城市雕塑建設方面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市城市雕塑設計、製作加工單位的資質審查。
單位地址:西城區南禮士路頭條3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負責為機關、直屬單位及社會提供車輛、餐飲、清潔衛生、醫療保健、物業管理等方面的後勤服務。
單位地址: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為機關履行行政職能提供服務保障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市規劃委交辦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單位地址: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負責展示首都規劃建設的成就和發展概況,宣傳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規劃業務交流、咨詢;負責收集展品、布展、展品管理及對外接待、參觀講解等工作。
單位地址:崇文區前門東大街20號
郵政編碼:100051
展覽時間:周一休息,周二至周日9:00----16:00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承擔規劃系統內各類培訓的事務性工作,承擔會議的服務工作。
單位地址:懷柔縣雁棲鎮雁山路1號
郵政編碼:101407 為市規劃委所屬事業單位。負責城市建設技術交流培訓、技術咨詢,承接城建系統會議等。
單位地址:西城區二七劇場路3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及綜合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城市規劃方面相關信息的收集、分類、加工、整理和綜合利用工作;負責部分城市規劃應用軟體的研究開發工作。
單位地址: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
郵政編碼:10004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⑹ 辦理項目核准時,發改委要求報送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具體指什麼
指規劃條復件不同。對於項目的具體表制現形式也不同,新址項目參考的是《選址意見》,項目自有土地參考的是《自有土地規劃條件》,各個城市的名稱可能略有不同,這是北京。
請規劃局出具規劃意見,需要到規劃局窗口或網站下載報關單,填寫相關內容,這會告訴需要哪些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項目申請報告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由具有工程咨詢甲級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6)北京市規委申請規劃條件委託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項目審批機關進行審批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招標函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對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機關在進行審批審查時,應當適當徵求社會意見。對特別重大項目可實行專家評價制度。
⑺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及程序有哪些
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
1、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
2、與城市各類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相協調;
3、滿足環保、通訊、能源、安全和綜合防災等要求;
4、滿足風景名勝、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
1、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單》,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行政機關作出許可/不許可決定後,通知申請人前往窗口領取審查結果。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7)北京市規委申請規劃條件委託書擴展閱讀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單位公章);
2、立項批復;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復印件);
4、項目合同(復印件);
5、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500或1:1000勘測定界圖3張(藍曬圖,現狀地形,長春市統一坐標、統一高程,包括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建構築物位置),同時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6、關於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7、經土地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復印件);
③、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④、如屬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還需提供開發公司資質證明(復印件)。
註: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