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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授權書

發布時間: 2021-07-19 17:10:44

『壹』 什麼是黨內嚴重警告和記大過處分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的政紀處分。《條例》規定:行政處分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類型。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違紀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貳』 黨員不能到場,是否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不能。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33條規定,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這樣的規定,是基於以下考慮:黨內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進行選舉時,凡有選舉權的黨員或黨代表大會代表或委員會委員都應參加。只有直接參與醞釀提名候選人和投票選舉,才能充分表達選舉人的意願,正確行使黨章賦予的神聖權利。

(2)黨內授權書擴展閱讀:

選舉代表產生的程序:

(依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

(二)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後,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或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第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

第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10%。

第十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產生的程序:

(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原則;

(二)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同級黨政機關、群眾組織和下一級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醞釀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黨委組織部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四)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分別選舉,先選舉委員,再選舉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後,可以作候補委員候選人。也可以實行委員、候補委員一並選舉,在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員,再取足候補委員。

『叄』 行政職務和黨內職務的免職可以放在同一個文件中嗎

當然不可以
行政和黨內職務 授權來源都不同 任命的機關也不同
怎麼能放在同一份文件

『肆』 申請入黨請問要提交申請書之外還需要什麼東西

第一步,向支部提交申請。
第二步,申請在支部大會通過後,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並報黨委備案。
第三步:考察期滿一年,支部大會討論是否吸收為預備黨員。如考察期內無重大錯失,一般都會吸收。支部通過後交黨委討論,無異議始算批准。
第四步,吸收為預備黨員後,填寫《入黨志願書》(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黨表),接受黨組織進一步考察。期間每月須繳納黨費,每季度須向支部遞交一份思想情況匯報,每半年支部須在黨表上填寫考察鑒定。
第五步,預備期滿,遞交轉正申請,支部大會討論是否批准按期轉正。討論通過後上報黨委審批。
在單位交申請書到單位黨支部.
是農村戶口交申請書到村委會.
居民戶口交申請書到居委會.
一次沒有成功可以寫兩次三次四次...
讓黨組織考驗我吧.

『伍』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第三章職責

第九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黨組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徵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准。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5)黨內授權書擴展閱讀:

2015年6月16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公布《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該《條例》分總則、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責任追究、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附則8章39條,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是從新的黨情國情出發,制定的一項重要組織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建立黨組制度以來,首部專門規范黨組工作的基礎主幹黨內法規。

《條例》的出台,填補了黨內法規的空白,對於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提升黨組工作水平,發揮好黨組領導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各有關方面要從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黨組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

《條例》的政策性強、影響面廣、事關重大,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抓好學習貫徹。一要學深學透。各級黨組(黨委)要把學習貫徹《條例》列入「三嚴三實」專題學習內容,通過中心組學習、專題討論、集中培訓等方式,開展學習研究,統一思想認識。

要繼續抓好《條例》學習的督促檢查,從嚴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引導各級黨組(黨委)准確把握職能定位、正確履行領導職責,促進全市黨組工作科學有序開展。二要全面清理規范。要對照《條例》的剛性規定,結合正在開展的「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對全市各級黨組(黨委)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自糾。

要在前期清理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摸清底數,明確清理規范的具體內容、工作措施、主要程序、時間節點和責任主體,做細做實各項清理工作。三要落實工作責任。市委組織部要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研判實施、統籌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做到謀劃到位、推動到位、落實到位。

市紀委要認真履行執紀監督職能,加強對《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有規不循、執紀不嚴等問題,增強制度剛性,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推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落實。

『陸』 黨支部書記選舉,黨員能委託別人代選嗎

黨支部書復記選舉,制黨員是不能委託別人代選的。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託他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6)黨內授權書擴展閱讀

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幹部、工人、農民、離退休人員、流動人員等各類人員和情況,按法律規定進行准確的排查,認真細致地做好登記工作,力求防止漏登、錯登或重復登記現象的發生。

注意工作環節和過程的有序性。對於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代表資格的審查、代表選舉以及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領導班子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操作,通過嚴密的組織程序,保證換屆選舉工作的客觀公正。

要處理好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在換屆選舉中,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認真執行政策,把法律與政策統一起來,對於法律和章程有規定的,要按法律和章程辦;法律和章程沒有明確規定而政策有規定的,要按政策規定辦;遇到法律、章程和政策都不夠明確的,要持慎重態度,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真正把依法辦事的要求貫穿於整個換屆選舉工作的全過程。

『柒』 入黨的流程

入黨程序

1、個人申請;

2、組織培養(入黨對象培養考察期為一年以上),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3、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

4、支部審查,支部大會討論作出決議,報黨委;

5、上級黨組織談話了解、審批(預備期一年以上);

6、入黨宣誓;

7、預備期;

8、支部考察預備期,提出能否轉正意見,並報黨委;

9、黨委審查,合條件的轉正,不合條件的延長預備期;

10、轉正:個人申請;支部大會通過;報黨委審批;

11、延長期:支部考察延長期,提出意見,並報黨委審查,合條件的轉正,不合條件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入黨一共有三個階段,以下是每個階段需要按順序所做的工作。

第一階段,培養、教育、考察階段:申請人向黨組織遞交「申請書」,黨組織安排聯系人,開展培養、教育,共青團組織「推優」(凡團員要求入黨,須經推優),黨支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黨組織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按季考核,一年)。

黨校集中培訓積極分子,黨組織確定發展對象並向黨委上報發展計劃,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申請人撰寫「自傳」,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並進行「公示」,上級黨組織預審。

第二階段,發展工作階段:確定入黨介紹人,申請人填寫《入黨志願書》,支部大會討論,上級黨組織派專人談話,上級黨組織審批,院黨委審批,黨委下發《批准通知書》。

第三階段,預備期管理和轉正階段:編入黨支部,黨組織編寫《預備黨員考察表》(按季考核,一年),舉行入黨宣誓,預備黨員遞交《轉正申請書》,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並進行公示,支部大會討論,上級黨組織審批,院黨委審批,黨委下發「批准通知書」,黨員材料歸檔。

(7)黨內授權書擴展閱讀:

黨章規定:

年滿18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按照這個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本人必須具有中國國籍,是從事勞動而不是剝削他人勞動 的人;

3、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不只是口頭上的,更重要的是有決心和行動;

4、願意參加黨的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這是列寧主張的必須堅持的一個原則問題。只有全體黨員都堅決執行黨的決議,才能保證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的高度一致,黨才有戰鬥力;

5、願意按期交納黨費。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有組織觀念的一種表現。

『捌』 黨內各級組織包括那些

黨內各級組織包括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這三部分。

1、中央組織

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央書記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的中央軍事委員會。

2、地方組織

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以及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還包括經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3、基層組織

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它是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而建立起來的,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8)黨內授權書擴展閱讀

黨內各級組織的相關情況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2、第十六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玖』 Y 黨支部換屆選舉在外黨員發回委託書投票是否合法

這個是不合法的,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二十四條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進行選舉時,凡有選舉權的黨員都應參加。只有直接參與醞釀提名候選人和投票選舉,才能充分表達選舉人的意願,正確行使黨章賦予的神聖權利。

規定未出席會議的黨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可以防止在選舉中可能出現的不正常現象。

(9)黨內授權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選舉收回的選票,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黨務】黨支部換屆選舉,這些規定不可不知

『拾』 怎樣寫入黨志願書

《入黨志願書》是黨組織接收發展對象為預備黨員時必須履行的手續。填寫《入黨志願書》要實事求是,按照表中所列項目准確填寫。一般要求如下:(1)「姓名」一欄中「曾用名」應按使用先後順序填寫。(2)「籍貫」一欄是指本人祖居地(指祖父的長期居住地),祖居與出生地不一致時,「籍貫」一般按其父親的「籍貫」填寫。(3)「文化程度」一欄要按現有文化程度或技術專業水平填寫。按學歷填寫的要寫明畢業或肄業。(4)「現任職務」一欄是指發展對象現在實際擔任的職務。沒有職務的同志,只填個人職業。(5)填寫「入黨志願」一欄時,首先要將自己對黨的認識寫清楚。對黨的認識主要包括對黨的性質、指導思想、綱領、宗旨、現階段任務等的認識和理解。應當寫清楚自己為什麼要加入中國共產黨,准備怎樣做一個合格的黨員等內容。(6)「本人經歷」,包括個人的學習經歷和工作經歷。一般應從上小學開始,根據本人不同時期所從事的職業或擔任的職務,分段填寫。經歷中的不同階段應分別填寫,並註明證明人。(7)填寫「獎勵或處分」一欄時,一般經過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批准表彰和獎勵的,均可填入;有批准許可權的領導機關或政法機關所作的組織處理或刑事判決,均作為處分填寫。 (8)「家庭主要成員」一欄,主要填寫本人的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長期在一起生活的人。(9)「主要社會關系」一欄,主要填寫在政治和經濟上同本人聯系密切或影響較深的親戚、朋友等。(10)「對黨還有哪些需要說明的問題」一欄,主要填寫本人需要向黨組織說明,而在其他項目中不好填寫的問題。(11)某些項目沒有內容填寫時,應註明「無」。(12)《入黨志願書》中由黨組織、入黨介紹人填寫的項目,在按規定填寫後,應簽名蓋章。凡是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發展對象都要自己填寫《入黨志願書》。如果本人文化程度較低,或由於特殊原因,本人填寫確有困難的,由黨支部指定黨員按照發展對象口述的內容填寫,代填人應當署名。 1.「入黨介紹人意見」的填寫 介紹人必須是本支部內正式黨員,預備黨員不可以做介紹人,「介紹人職務」既要填寫填寫黨內職務,也要填寫黨外職務。如職務較多,可填寫主要職務。沒有職務的可以不填。入黨介紹人應本著對黨、對被介紹人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的把培養和考察中了解到的被介紹人的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表現和其他方面的情況,進行認真分析,作出全面評價,具體地填寫出來,並表明自己對其能否入黨的態度。不能只簡單地填寫「同意某同志入黨」。對被介紹人的缺點和不足,也應如實填寫,不要以「希望」、「贈言」的方式來代替。 2.「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申請人為預備黨員的決議」的填寫 支部大會的決議是全體黨員意見的集中體現,必須認真填寫。主要內容有兩方面,一是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支部大會對他的基本評價;二是記載支部大會表決的情況,支部黨員數、到會黨員數和其中有表決權的人數,表決時同意、不同意和棄權的人數,以及表決結果。最後還要寫上支部名稱、通過決議的年月日,並由支部書記簽名蓋章。發展對象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含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贊成意見),方可通過。 3.「支部大會通過預備黨員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決議」的填寫 應根據支部黨員大會討論的情況,扼要說明預備黨員在預備期的表現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寫清楚表決情況和表決結果。表決結果必須寫明是同意按期轉正,還是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或是延長預備期,延長預備期的應寫清延長的時間。 4.「支部大會通過延長預備期的黨員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決議」的填寫 凡是被延長預備期的黨員,延長期滿支部大會應及時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問題。支部大會通過決議後,將延長期的表現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表決情況和表決結果填入該欄內。表決結果,要麼轉為正式黨員、要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而不能再次延長其預備期。 5.「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的填寫 大多數總支部沒有審批發展黨員的權力,但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申請人為預備黨員的決議要經過總支部審查後才能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經縣團級以上黨委授權發展黨員的總支部,可以直接審批。中間沒有總支部的,黨支部將材料直接報黨委審批,該欄目可以空白。 6.「黨委審批意見」的填寫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都必須召開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代替黨委審批。填寫審批意見時,應當寫清批准或未批準的理由,寫清黨委表決的情況。如批准為預備黨員,則應註明預備期從哪年哪日算起;如批准為正式黨員的,則應註明從哪年哪日轉為正式黨員。 「家庭主要成員」欄,主要填寫本人的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同本人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主要社會關系」欄,主要填寫同本人聯系密切或影響較深的親戚、朋友等。 填寫上述人員時,均應寫明姓名、稱謂、工作單位、職業(或職務)、政治面貌。如有政治等問題,應註明問題的性質、結論、組織處理意見等。填寫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不能把「家庭主要成員」理解為戶口簿內的人,即不能把分居立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填在「主要社會關系」欄內,也不能把戶口簿內的公、婆等非直系親屬填在「家庭主要成員」欄內。 (2)對「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的稱謂要規范,不能使用地方習慣稱呼,如:老婆、丈母娘等,也不要使用含義不清的稱呼,如兄弟、阿姨等。 (3)參加黨派組織的,應註明是哪個黨派的黨員(成員)。如參加中國共產黨,應寫明「中共黨員」,不能只寫「黨員」二字。未參加任何黨派的,不必填寫「群眾」二字。 (4)已離退休的,不能只填寫「離休」或「退休」二字,而應寫明離退休前所在單位、職業和政治情況。 (5)父母及主要社會關系中的主要成員已去世的,也應填寫,並註明生前的單位、職業和政治情況及去世的年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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