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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相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發布時間: 2021-07-19 10:43:18

⑴ 照片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注意訴訟時效。

⑵ 代簽授權委託書可能構成偽造證據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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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⑶ 沒有原件只有照片能作為證據起訴嗎

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即:
(一)證據的收集主體必須合法;
(二)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合法;
(三)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
(四)證據內容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而有權進行取證的主體應包括三類人:
第一類是隱私權利主體,權利人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如在婚姻案件中,於婚姻一方有過不正當關系的第三人所取的相關證據,該證據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第二類是知情權主體,
但是,在這兩類主體取證之後,應進入法律程序維權,向法庭出示,則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如若在取證之後到處宣揚,或為達到某種敲詐、勒索錢財的目的,則另當別論,應由相關法律規制。
第三類合法取證主體應是法律賦權主體,包括公安機關、法院等。無權主體則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對他人隱私進行取證的主體。取證的手段對於有權主體在需要獲取他人隱私時,其採取的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知情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獲取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保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權。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一種對隱私的保護。但是,是不是隱私即等同於隱私權,即所有的隱私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呢?
隱私可以分為合法的隱私和非法的隱私。當公民個人的隱私觸犯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時,即為非法隱私,不形成隱私權,不受法律保護。反之只有合法的隱私才能享有隱私權,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取證時,只要沒有侵害他人合法隱私則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俊害,其取得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其他兩個屬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即可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隱私權與知情權某種意義上存在著沖突,公民在享有隱私權的同時並不能侵犯相對人的知情權。比如在婚姻案件中,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如丈夫在外與他人同居。該同居的事實對社會大眾構成隱私權,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應對其享有知情權。其妻子對該行為進行拍照取證,用以維權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綜合上述分析,若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且取得證據後用合法手段維權,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證據合法有效,應該予以採納。

⑷ 作為證據時的注意事項: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證據通常有三種情形:

(1)手機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記錄的的抓屏,對電腦屏幕顯示的信息拍照

(2)對書證、物證的拍照

(3)事件現場的拍照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二、事件現場的照片,在留取證據的時候要牢記以下五點:

(1)確保自己的安全;

(2)確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壞現場;

(4)不要影響救援;

(5)如現場有救援活動,不要使用閃關燈、關閉快門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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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⑸ 照片作為證據的要求

照片要作為證據的要求有以下:
1,與案件有關聯性
2,真實存在,能夠辨識
3,照片合法,即不能有違法內容,不能違法取得

⑹ 照片可以做為證據嗎

1、照片可以做為證據,但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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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⑺ 個人授權委託書,按手印的復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個人授權委託書,按手印的復印件法律效力不確定,如果對方認可就具有法律回效力,如果對方答不認可原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復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法院對此只是考慮使用,一般來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⑻ 他案照片可以作為本案證據嗎

如果對車輛的某個部件進行技術鑒定,一般需要原部件。如果是吻合性鑒定(或磨損鑒定),那就需要車輛處在原始狀態下,所以你們應當和鑒定機構溝通一下,看看他們做什麼類別、性質的鑒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照片一般不能作為鑒定的鑒材,因此也就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證據使用。

⑼ 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只要能夠證明相關事實,可以作為證據。


一、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系。必須能夠反映客觀真實性。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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