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委託書開了不做可以不
① 辦案機關第一次開具法醫鑒定委託書沒去,第二次還可以再次開具委託書嗎
派出所應該再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被害人做法醫鑒定,這是區分行為人是構成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如果被害人傷情是輕微傷,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後,行為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依法要對行為人拘留罰款,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被害人傷情是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見: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② 開了傷情鑒定委託書,被告故意不去做鑒定怎麼辦
您好,根據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再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只有受害者才會進行傷情鑒定,不知道您所謂的被告到底是指的什麼。
③ 請問傷情鑒定委託書有沒有時間限制。
一般最好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
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要制止傷害行為,做好組織救助傷員,保護現場,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收集、固定證據,現場走訪等工作;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時還要追緝查控嫌疑人。
對於被傷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要求辦案部門立即依法受理,及時調查取證。同時,如果案發現場被傷害人已送醫院治療而民警未來得及詢問的,辦案民警應當在24小時內趕到醫院詢問案件情況和受傷情況,對傷情進行拍照固定,必要時,可以對被傷害人進行檢查並製作檢查筆錄。
傷害案件受理後,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民警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傷害人到案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鑒定。如果被傷害人住院治療的,辦案民警應當適時與刑事技術部門聯系進行鑒定。
對於傷害案件的當事人對縣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出具的人身傷害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或者辦案部門有異議的,經所在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適用條件完全引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原文。重新鑒定的部門由辦案部門委託所在省轄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部門進行。對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的重新鑒定暫由辦案部門委託原所在省轄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部門進行。
(3)傷情鑒定委託書開了不做可以不擴展閱讀:
刑事責任:
以原始損傷為鑒定依據的,法醫應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重症或昏迷期間,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操作規范,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傷殘狀況,劃分傷情等級。
通過現場醫學勘察查看、醫療跟蹤,臨床醫學特殊檢查、傷情的活體觀察檢查、症狀分析、測試比對、觀察審訊、遺物鑒定、調取監控,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協助辦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經鑒定達到輕傷一級,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④ 派出所拖延時間不給開傷情鑒定委託書,又馬上趕上節假日,請問怎麼處理
對於派出所不按規定給受傷人開具傷情鑒定委託人的行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回關、答檢察院進行反映,也可以進行行政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法過錯責任。
⑤ 公安機關出具了傷情鑒定委託書可以不去做傷情鑒定嗎
那隻會對你的權益受損🍡
⑥ 公安機關出去了傷情鑒定委託書可以不去做傷情鑒定嗎
見: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襲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可以看出: 公安機關只負責告知被害人關於鑒定機構的名稱、地址,由被害人自行去鑒定,辦案民警不陪同。
⑦ 傷情鑒定委託書一定要派出所人帶去法醫鑒定嗎
傷情鑒定不一定要派出所帶人去法醫鑒定。公安機關只負責開具傷情鑒定的委託書,告知被害人關於鑒定機構的相關信息,被害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辦案民警是不陪同。
法條參考: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材料:
傷情鑒定的程序:
1、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對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鑒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鑒定機構提出迴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鑒定機構復核鑒定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後,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⑧ 派出所不給開法醫鑒定委託書,怎麼辦
對於派抄出所不按規定給受傷襲人開具傷情鑒定委託人的行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檢察院進行反映,也可以進行行政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法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