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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礦區委託書

發布時間: 2021-07-18 17:08:33

A. 如何辦理礦山企業名稱變更

礦山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條件如下:
申請材料:
(一)申請辦理采礦變更登記的報告(原件,1份);
(二)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3份);
(三)采礦許可證(原件);
(四)采礦權人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名稱或改變地址的,還應提交:
①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的文件或證明(原件,1份);
②變更前、後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
(五)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還應提交:
①轉讓審批機關出具的采礦權轉讓批准書(原件,1份);
②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的票據(復印件,各1份)
③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
④受讓人與礦區所在地市縣國土環境資源部門簽訂的礦山土地復墾及環境保護恢復協議(原件,1份),繳交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票據(復印件, 1份)。
(六)地礦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電子文檔一份(內含申報紙質材料的全部內容,蓋有印章的頁面必須連同印章一並掃描)。

B. 空之軌跡英雄傳說sc第四章委託任務礦山委託這個任務咋做

⑴坐在女神旁來邊的人:調查七耀教會源二層的椅子,在底下發現怪盜留下的紙片。

⑵ ■■
■■■■是森林中的東西:調查市長家房外的一堆箱子。

⑶八眼鐵獸的腹內:調查武器店後面的鐵爐,取得生銹的鑰匙

⑷打不開的門:從七耀教會後進入地下水路,走至盡頭用生銹的鑰匙打開門,打倒其中的魔獸後調查置物架得到礦山的委託書

C. 礦產資源轉讓協議範本

采礦權出讓合同書(國土資源局出讓)
分類: 礦產資源轉讓合同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縣)國土資源局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采深度 米—— 米。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 ,開采方式為

開采,開采方法為 法。

第四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 噸。

第五條 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六條 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 市(縣)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市(縣)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不能按期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九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條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一條 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

手續。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采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土地礦業仲裁中心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市(縣)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附件: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D. 怎樣寫礦山開采委託授權書,求解答···

授 權 委 托 書
(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用)

委託單位: 集團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電話:
受委託人(1)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住址: 家庭電話:
受委託人(2)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單位: 集團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
住址: 家庭電話:
現委託 在我單位與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二人均為特別授權。

委託單位:
年 月 日

E.  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制度

開采非金屬礦產,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取得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目前,開采登記管理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是1998年2月12日由國務院第241號令發布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由於采礦權管理具有多層次審批特點,國務院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印發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主要的規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采登記審批許可權的劃分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登記范圍

(1)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2)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3)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

(4)《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在《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列出的34種礦產中,屬於非金屬類的僅有磷、鉀、硫、金剛石、石棉等5種。

以上(1)(3)(4)范圍的礦產資源,已經有許多授權或委託省(區、市)級審批登記。

2.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登記范圍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范圍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2)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3)礦區范圍跨市地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

目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列出的34種礦產,油頁岩、地熱、錳、鉻、鈷、鐵、硫、石棉、礦泉水等9種已授權省級審批;其餘的,礦山建設規模為中型以下的,也授權省級審批發證。

外商投資開采地熱、礦泉水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列出的34種礦產以外的礦產資源,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含)型以下的,已經授權省級審批發證。

此外,省級審批登記范圍的礦產資源,有許多已經授權或委託到地(市)級。

3.地(市)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審批登記范圍

(1)國務院、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以外的,其可供開采礦產的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2)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3)礦區范圍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

目前,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屬於省級審批登記的事項,有選擇地委託或授權地(市)級審批發證,具體情況需要在申請登記時仔細詢問。

4.縣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審批登記范圍

國務院及省、地(市)級審批發證許可權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和只能用做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由縣(市、區)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二)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資料

申請采礦權需要分兩步進行,一是申請劃定礦區范圍,二是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兩步申請要求提交的資料不同,劃定礦區范圍得到批准後,才能申辦采礦許可證。

1.申請礦區范圍應提交的資料

(1)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地質工作概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2)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含依法取得的地質儲量審批文件)。

(3)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以上材料一般要求一式四份。

2.采礦登記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並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4)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申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材料;

(7)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以上材料一般要求一式四份。

(三)開采登記的一般程序

前已述及,申請采礦權需要先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經批准後再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這兩步都要經過一個完整的審批程序。

1.礦區范圍審批

(1)申請人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登記許可權,及國務院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委託的許可權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遞交礦區范圍申請資料。

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申請登記資料,資料齊全並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資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不予受理。

(2)登記機關進行審查。首先,要組織對申請的礦區范圍是否存在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其次,要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進行審查。在登記機關,一般要經過主管人員初步審查、主管處室領導審核、相關處室會審等程序。符合劃定礦區范圍要求的,送登記機關領導報批;不符合劃定礦區范圍要求的,退回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批准劃定礦區范圍。審查資料經報批同意後,登記機關以公文形式向申請人下發審批意見,審批意見一般包括:同意開採的礦種、儲量及礦區地理位置;以國家標准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意見和要求;礦區范圍預留期限;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礦區范圍劃定後,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在保留期內,采礦權申請人應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並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須由合法的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勘查單位與申請開採的國有企業隸屬於共同上級(部門、企業、單位)的,可以根據共同上級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評估。但是該項礦業權價款應按國家關於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處置。

礦區范圍劃定後,采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項目和企業設立的有關進展情況。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不予保留,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范圍內受理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2.采礦登記審批

(1)資料受理采礦權申請人按規定要求,在批准劃定礦區范圍的基礎上,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備齊的全套申請資料。登記管理機關確認資料齊全並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

(2)登記審查首先,要組織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專家評審,通過評審的,由登記機關印發同意審查意見文書;其次,對全套申請資料進行主管人員審查、主管處室領導審核、相關處室會審。符合登記要求的,送登記機關領導簽發批准意見。

按照規定,登記機關應自受到登記資料40日內(資料不全或需進行補充修改的時間除外),做出是否同意辦理采礦登記的決定。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知采礦權申請人繳納有關費用後,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登記資料退回。

(3)通知和通告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到通知起90日內予以公告,並可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地面標致。(註:河南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則規定由礦區所在地縣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按照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或其委託機關出具的書面通知和礦區范圍圖,具體標定礦區范圍,予以公告)

(四)采礦登記項目變更、延續和注銷

1.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該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①變更礦區范圍的;②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③變更開采方式的;④變更企業名稱的;⑤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

2.延續

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最長為30年;中型的,最長為20年;小型的,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3.注銷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五)采礦登記管理中的收費項目

1.采礦登記費

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辦理采礦登記過程中,采礦權申請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繳納開采登記費,目前每次登記的費用標準是: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

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1000元/年。開采范圍不足0.5km2的,每年按500元繳納。

3.采礦權價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除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4.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批標准,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①開采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②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③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④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國務院確定的邊遠貧困地區,屬於國家緊缺礦產資源(如菱鎂礦、鉀鹽)的開發、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開發,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的礦產資源開發(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可以申請采礦權使用費減免。

(六)采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采礦權申請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後,即成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①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②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③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④根據生產建設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以上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②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③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④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⑤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產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此外,還應按有關的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七)違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法律責任

在《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下列違法處罰項目。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按照《礦產資源法》規定,對以上屬於違法擅自采礦的,將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越界采礦的,將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礦區范圍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2)不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3)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6)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7)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采礦權。

(8)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F. 礦山轉讓需要准備什麼手續

礦山所有人(采礦權)申請轉讓采礦權的需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辦理采礦權轉讓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的證明材料,受讓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
4、轉讓人具備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的證明;
7、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需提供采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確認書及采礦權價款處置證明材料;
8、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9、區(縣)地礦主管部門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
10、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采礦權轉讓程序
1、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依法申領、報送相關申報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預審合格後受理;
3、准予受理的,經辦處室對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現場勘察,提出初審意見;
4、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會;
5、會審審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並通知轉讓人與受讓人;
6、雙方到同一窗口領取《批准轉讓通知書》或者《不予轉讓通知書》(雙方應當自接到批准轉讓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轉讓辦事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采礦權轉讓時限劃分
1、經辦處室審查、現場踏勘提出初審意見8天;
2、會審審定,做出決定7天;
3、制定並下發《批准轉讓通知書》或者《不予轉讓通知書》3天;
4、申請人到行政許可中心領取通知書2天。
(雙方應當自接到批准轉讓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轉讓收費標准:該項審批不收費。

G. 采礦權變更申請報告怎麼寫

填寫 說 明 采礦權申請人:填寫申請取得采礦權的法人單位、個體或個人。 地址:采礦權人單位所在地地址(填至縣級)。 礦山名稱:采礦權人為開采礦產資源所開辦礦山的名稱。礦山名稱前應冠以采礦權人的全稱。如:淮北礦務局申請取得許疃煤礦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為法人單位:淮北礦務局;礦山名稱為:淮北礦務局許疃煤礦。 經濟類型:根據本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的經濟類型填寫。 項目審批機關及批准文號:指礦山建設項目的審批機關及審批文號。 投資額:經論證的建設項目投資資金數額。 注冊資金: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資金數額。 資金來源:貸款、自籌、股份制及其他融資方式。 開戶銀行及帳號:有關開戶銀行的名稱和銀行帳號。 服務年限:礦山設計服務年限或尚可服務年限。 開采礦種:申請開採的主礦種。 設計規模:按設計或核定的生產能力填寫。 地質報告審批情況:地質報告的審批機關和審批結果等。 探明的地質儲量:填寫已審批的地質儲量數據。 設計利用儲量:根據審查批準的設計,填寫設計利用的地質儲量。 礦石品位(級、煤質牌號):根據地質報告提供的礦石品位(級、煤質牌號等)填寫。 綜合回收礦種及品位、儲量:根據審查批準的設計,分別填寫綜合回收的礦種、品位及儲量。 開采方式:地下開采或露天開采。 采礦方法:具體填寫設計或實際採用的采礦方法。 選礦方法:具體填寫設計或實際採用的選礦方法。 采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根據設計確定的參數填寫。 最終產品及主要參數:礦山生產出的最終產品(原礦或選礦、洗煤產品),及其作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標參數。 探礦權取得方式:申請人為探礦權人的,說明探礦權取得的方式;申請人為非探礦權人、直接向國家申請采礦權的,說明申請范圍內礦權設置情況。 采礦權價款處置方式:申請國家出資形成礦產地采礦權的,填寫經評估並確認的采礦權價款總額和批準的采礦權價款的處置方式。 礦區范圍:以國家直角坐標填寫礦區范圍拐點坐標。並註明(1)共有多少拐點圈定;(2)開采深度的起止標高。 礦區面積:按礦區實際面積,填寫其平方公里數。 采礦權使用費:按法定的費率乘以礦區面積,礦區面積或尾數小於等於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於0.5小於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采礦權 申請人 電話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礦山名稱 經濟類型 項目審批機關及批准文號 投資額 注冊資金 資金來源 開戶銀行及帳號 設計服務年限 開采主礦種 設計規模 地質報告審批情況 探明的地質儲量 設計利用儲量 礦石品位 (級、煤質牌號) 綜合回收礦種 及品位、儲量 開采方式 采礦方法 選礦方法 采礦回採率 礦石貧化率 選礦回收率 最終產品及 主要參數 探礦權取得 方式 采礦權價款 處置方式 礦區范圍(填入國家直角坐標) 開采深度: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 采礦權使用費: 元/年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填表

H. 長春市辦理采礦權變更(縮小礦區范圍)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采礦權變更(縮小礦區范圍)」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變更後的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1980系國家直角3度帶坐標標定各拐點)(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采礦許可證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3 份;核對原件後留存復印件3份,原件退還申請人。)
3.一般情況需提供:放棄礦區地質資料匯交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復印件3份。)
4.一般情況需提供:劃出礦區范圍開采狀況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留存原件1份,復印件3份。)
5.一般情況需提供: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6.一般情況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方案評審備案意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7.一般情況需提供:縣(市)、區(開發區)國土部門復核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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