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特別代理委託書
A. 民事訴訟代理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性別,職業
受託人:姓名,性別,職業
先委託XXX在我與內XXX XXXXX糾紛一案中作為容我的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代為參加訴訟,代為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收代簽法律文書。
委託人簽字:
日期
B. 打官司我是被告我想委託親人去,請問特殊授權代理書,怎麼寫,在法院寫么
不需要在法院寫,由你的近親屬直接交給法庭即可,法律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2)訴訟特別代理委託書擴展閱讀:
港澳台居民如何委託訴訟代理人
如今,不少港澳台居民會在內地處理一些訴訟事務。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港澳台居民如何委託訴訟代理人未作明確規定。實際操作層面,港澳台居民如何委託訴訟代理人?越秀法院李文君法官為你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上述解釋中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五百二十五條以及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發[2005]26號)第18、19、20條的規定,對於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內辦理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程序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
參照上述規定,港澳台居民辦理委託訴訟代理人事項有如下選擇:
在港澳台地區出具授權委託書。
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可作為委託公證人的香港律師或澳門律師出具公證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審核後並加章轉遞;
台灣居民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應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轉遞中國公證員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查證。
在我國內地簽署授權委託書的,可以選擇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在簽署授權委託書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和通行證證明,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應在授權委託書上註明相關情況,並要求當事人予以確認。
上述授權委託書不需要辦理公證、認證證明手續。在我國內地簽署授權委託書的,授權委託書經內地公證機關公證,證明該委託書是在我國內地簽署的,不是「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則可以免除認證證明手續。
C. 民事訴訟代理委託書的格式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性別: 年齡: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受委託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與 因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 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可根據實際案情增加減少授權項目)
委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如果要合同,為: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 號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政 編碼:
電 話: 傳真:
E_mail:
乙 方: 律師事務所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真:
E_mail: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事項□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受理機關:
4、涉及標的: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一般代理或者特別授權,包括(選擇項以劃√為准):
□調查取證;
□提起訴訟;
□提出答辯;
□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代為承認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託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了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支付方式和金額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乙方戶名:
開 戶 行:
乙方賬號:
金 額: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或收取現金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 市外(包括遠郊區縣)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6—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准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第6—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已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分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其他特別約定: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D. 行政訴訟授權委託書一般委託與特別委託有什麼區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回寫訴狀等法律答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E. 行政案件許多人特別授權委託書沒有本人簽字起訴後法院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