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資質委託書
1. 建築業的委託書怎麼寫
投標授權委託書範本本授權委託書聲明: 我 (姓名)系 (投標單位名稱)版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權委託 (單位名稱)的 (姓名)為我公司投標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義參加浙江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圖書館2007年學生作業本定點供應資格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投標代理人在投標、開標、評標、協議談判過程中所簽訂的一切事務,我均以承認。代理人無權轉委託。特此委託:代理人: 性別: 年齡: 單位: 部門: 職務: 投標單位:(公章) 本委託書的有效期從簽字日起 天內有效。授權日期: 年 月 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2. 我們公司做監控工程,想借用別人的安防監控資質,別人給我們公司的委託書,有這樣的樣本么。
是可以掛靠別人的,這個協議,被掛靠的公司會做的。
3. 什麼是借用資質及如何防範
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目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 投標人借用資質投標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投標人甚至私刻印章,偽造他人資質參與投標,這些投標人一旦中標將直接影響履約行為,影響工程質量,敗壞政府采購形象。為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要嚴格防範借用資質行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 如何防範借用資質 1、採取投標法人簽到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全程辦理。 而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投標往往不到場。其原因:一是怕麻煩,二是怕承擔責任。 為此,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並加蓋投標單位印章。 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託。這樣既可以逼迫投標法人參與投標事項,增強投標的責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資質要法人到達投標現場,帶來的責任和麻煩,限制他們借出資質。 2、採取往來資金轉賬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二,就是投標保證金為現金,招標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進入投標人臨時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財務賬戶。其原因:一是借出資質單位財務收支賬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資質投標人害怕資金被截留。 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文件和中標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提供詳細的,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在投標單位所在地銀行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以此來進一步限制借用資質。 3、採取中標資質回訪制 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都是自行組織,並非借用資質單位人員,與借用資質無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福利以及社會保險關系。 針對這種狀況,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借用或假冒資質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為此,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可以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回訪的主要內容就是投標人提供的人員、賬戶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投標單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員的 工資關系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證明材料。通過回訪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4、 加大監督防範力度 總之,要徹底解決投標人借用資質,各級主管部門還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首先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對借用資質的投標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標資格,還要給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4. 借用朋友公司的資質中標,有委託授權書,工程款可不可以打到我自己公司的基本賬戶上
如果對方公司不過於在乎銀行賬號與投標公司帳號不符合的話,是可以的。否則不行的,我公司現在就是這樣,如果有一個字不符合,就會拒絕付款
5. 借別人資質投標,有授權書和介紹信,標書應該蓋誰的章啊
授權書指的是法人代表授權,介紹信也是單位給個人開的證明,標書的章應該蓋有資質單位的章比較合適。蓋個沒用的章就等於資質條件不符合,第一關就補卡掉了。
6. 怎麼把借用資質的工程協議書合法化
如何防範借用資質 : 1、採取投標法人簽到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全程辦理。 而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投標往往不到場。其原因:一是怕麻煩,二是怕承擔責任。 為此,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並加蓋投標單位印章。 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託。這樣既可以逼迫投標法人參與投標事項,增強投標的責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資質要法人到達投標現場,帶來的責任和麻煩,限制他們借出資質。 2、採取往來資金轉賬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二,就是投標保證金為現金,招標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進入投標人臨時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財務賬戶。其原因:一是借出資質單位財務收支賬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資質投標人害怕資金被截留。 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文件和中標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提供詳細的,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在投標單位所在地銀行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以此來進一步限制借用資質。 3、採取中標資質回訪制 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都是自行組織,並非借用資質單位人員,與借用資質無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福利以及社會保險關系。 針對這種狀況,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借用或假冒資質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為此,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可以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回訪的主要內容就是投標人提供的人員、賬戶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投標單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員的 工資關系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證明材料。通過回訪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4、 加大監督防範力度 總之,要徹底解決投標人借用資質,各級主管部門還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首先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對借用資質的投標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標資格,還要給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5、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目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 投標人借用資質投標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投標人甚至私刻印章,偽造他人資質參與投標,這些投標人一旦中標將直接影響履約行為,影響工程質量,敗壞政府采購形象。為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要嚴格防範借用資質行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 本回答由科學教育分類達人 包建英推薦
7. 怎麼界定轉包和掛靠或借用資質
一、掛靠經營
由於建築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休戚相關,因此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見,建築施工企業只有在取得資質證書後,才能進入建築市場,並且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於我國建築市場「僧多粥少」,承包人競爭相當激烈,於是借用資質的現象就「應運而生」了,這里的「借用資質」既包括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向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又包括低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掛靠」。
「掛靠」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後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並不承擔技術、質量等實質責任。
「掛靠」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資質型」,此類「掛靠」多見於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其操作方式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尋找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並以高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然後直接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第二種是「內部承包型」,內部承包型常見於根本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個人。操作方式是由個人尋找一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被掛靠施工企業任命或聘用掛靠人為其員工,並委以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的職務,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掛靠人承擔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職責,被掛靠施工企業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並且約定由掛靠人須向被掛靠施工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相比「直接借用資質型」而言,「內部承包型」掛靠更具隱蔽性。
二、非法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完全轉手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由於轉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機行為,由於層層剝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資金不足,容易發生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轉包一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建築法》第28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非法轉包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一個人;第二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多人。這兩種表現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並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後存在對所接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承包義務的行為,無論其直接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他人;也無論是否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這種行為都將被認定為轉包行為。
三、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見,分包行為本身是法律所允許的,只是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分包,如違背了這些條件則構成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合同法》第272條第3款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盡管具體表述略不同,但對"違法分包"行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綜合一下, "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8. 借用朋友個體資質簽訂合同並出具了委託書,工程款能打個人帳戶嗎
這個要看合同的約定。
9. 如何管理借用資質
如何防範借用資質 :
1、採取投標法人簽到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全程辦理。 而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投標往往不到場。其原因:一是怕麻煩,二是怕承擔責任。 為此,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並加蓋投標單位印章。 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託。這樣既可以逼迫投標法人參與投標事項,增強投標的責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資質要法人到達投標現場,帶來的責任和麻煩,限制他們借出資質。
2、採取往來資金轉賬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二,就是投標保證金為現金,招標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進入投標人臨時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財務賬戶。其原因:一是借出資質單位財務收支賬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資質投標人害怕資金被截留。 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文件和中標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提供詳細的,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在投標單位所在地銀行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以此來進一步限制借用資質。
3、採取中標資質回訪制 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都是自行組織,並非借用資質單位人員,與借用資質無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福利以及社會保險關系。 針對這種狀況,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借用或假冒資質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為此,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可以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回訪的主要內容就是投標人提供的人員、賬戶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投標單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員的 工資關系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證明材料。通過回訪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4、 加大監督防範力度 總之,要徹底解決投標人借用資質,各級主管部門還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首先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對借用資質的投標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標資格,還要給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5、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目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 投標人借用資質投標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投標人甚至私刻印章,偽造他人資質參與投標,這些投標人一旦中標將直接影響履約行為,影響工程質量,敗壞政府采購形象。為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要嚴格防範借用資質行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
10. 本人借用單位的公路資質修路單位給我開了一個委託書這樣還算違法嗎
不行 開委託書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