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後讓我寄授權書
㈠ 國外的律師要我提交一封證明我的授權委託書是合法真實的證明文件,如何開具啊
i揣顎sēo農f〃酡tdhへぉdrx 3、法定代表人j授權證明書5和法定代表人j授權委託書3嚴格講是不內r一s樣的:法定代表人s授權證明書容1其證明作用,就是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e曾經出過法定代表人g授權委託書5;法定代表人g授權委託書1是委託書1,可以2做法定代表人g授權范圍的一m切6事項。 如果說法不o嚴密,兩者可能是一x樣的東西。 5、法定代表人q授權證明書5寫作內4容: 首先,寫標題:法定代表人t授權證明書8; 其次,寫內2容:###年##月6##日7,我單位法定代表人n###曾經為4###出具了s關於l#####方8面的授權委託書2,具體委託內2容是:#####################。特此證明。 再次,結尾:單位(公8司)蓋章,年月6日7,必要時法定代表人e簽字蓋章。
㈡ 關於授權書的問題
主要是商標的授權。要寫明給誰使用,使用的時間及范圍,責任及義務,並要求對方對使用商標商品的質量進行保證。總之,要給他權利,又要給他約束,並監督。
㈢ 客人拿我們產品去做招標,說要我們的公司授權,請我授權書是自己寫嗎,還是有一定的什麼要求,萬分感謝.
這個在政府采購招標中比較常見的,一般招標文件會要求投標人(客人)有針對招專標項目的專項屬授權書,即為了保證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正規性和正版,保證能拿到貨。 一般招標文件均會給出授權書的格式。若沒有給出,未防止盜用,貴公司需要註明XXX產品XXX型號用於針對XXX招標項目投標。如果他們中標只能從你們這里采購。貓膩除外。
㈣ 給雜志投稿錄用後,自己還可以用這個稿子別用嗎,比如有聲書啥的
正常來情況下,您對稿件一般都是不允許一稿多投的。但是雜志社錄用了你擁有稿件的版權,可以做有聲書。
㈤ 我一直在一個公眾號投稿,現在她說可以成為簽約作者,說證書要寄給我,我不敢隨便給地址,總覺得不安全。
你可以把地址給到一個超市裡面,或者是一個快遞點都可以。
然後你看一下,具體的內容是什麼?如果對自己有用,那你就,可以搶,你如果對自己沒用,那你就不用管他了。
㈥ 我投稿給某雜志,但雜志的投稿須知上說凡是在該雜志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其所有,請問以後我還有獲取其他雜
准確的說這樣的說法沒有效力的。
請您在投稿的時候仔細的看一下投稿須知或者協議類的內容,看看其中關於版權歸屬的詳細說明。
只要您沒有主動授權或者轉讓版權,版權歸屬還是您的,那麼版權對應的各種權利您還是擁有的,如您所說的轉載是沒有問題的。
具體的請參考:著作權法
㈦ 請問我在中華醫學會信息管理平台投稿,單位介紹信授權書、和稿件處理費是寄到要投的雜志編輯部
分開寄
㈧ 「稿件授權聲明」的問題!!謝謝大蝦們!!!
第一,著作權肯定是你的啦,只是一稿多投多發不太道德,否則你也可以這么做,沒有人會來找你麻煩的。現在這種問題很多,包括一些著名的學者都這么做。所以第三條的意義不大。
第二,如果其他刊物要轉載,人家都是聯系發表的雜志社,再由雜志社來與你聯系。所以,轉載的權利一般屬於雜志社,但雜志社說不用徵求你的同意是不合理的。當然,一般你既然公開發表了你的論文,一般也不會反對轉載,因為你既然同意公開自己的成果,轉載只會增加你的公開度而已。而且轉載一般是由轉載的雜志社付稿酬,原來的雜志社是不付的,他們的「無須另行支付稿酬」應該指的是這一點。
第三,獨家使用權由第一點回答否定了。全權許可也有虛假性。與第一點所說的情況是一樣的。在中國現在維權意識很淡薄,你用不著擔心這些東西。
㈨ 委託發表和自己投稿的區別
不一樣的,人家受了您委託,肯定是效率辦事的。比如「中國論文榜」,我朋友在上面委託了一篇文章,好快,一個月就出刊了。之前也有自己直接投稿,曾一年半載也沒音訊。這效率差還是落差比較大啊。
㈩ 網上投稿如何保護自己的版權
網上投稿的方式可以把作品底稿用特快郵遞或者傳真給自己或者親朋好友郵寄一份,郵遞收到後不要開封。 這種方法比較原始,但很實用,既經濟又方便,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特快郵遞和傳真件可以做為法律證據。當有人剽竊或者盜竊作品時,就可以以此維權。
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規定,明確期限內不許一稿多投,同時又對報社、雜志社進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間過後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報刊投稿,這樣可以促使報社、雜志社認真地、及時地處理稿件,保護投稿者的利益。
主動投給圖書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採用。採用的應簽訂合同;不採用的,應及時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簽訂合同的,6個月後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還原稿和給予經濟補償。6個月期限,從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10)投稿後讓我寄授權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